1起重司机法律法规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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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 司机 法律法规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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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起重机械法律法规的定义v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法律法规的类别v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v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v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v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
2、大纲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v第一章 总则v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v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v第四章 检验检测v第五章 监督检查v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v第七章 法律责任v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含气瓶,下同
3、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
4、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5、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
6、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7、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8、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元以上以上2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9、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
10、书,上岗作业的;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
11、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000起重机械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4120 电站桥式起重机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4140 绝缘
12、桥式起重机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4160 架桥机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4180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A0 防爆梁式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422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40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80 装卸桥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4330 塔式皮带布料机4600 铁路起重机 4610 蒸汽铁路起重机462
13、0 内燃铁路起重机4630 电力铁路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4420 履带起重机4430 全路面起重机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50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4460 集装箱跨运车447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480 汽车起重机4490 随车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700 门座起重机 4710 港口门座起重机4720 船厂门座起重机473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4740 电站门座起重机4750 港口台架起重机4760 固定式起重机4770 液压折臂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800 升降机 4810
14、 曲线施工升降机482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3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4840 电站提滑模装置4850 升船机4860 施工升降机4870 简易升降机4880 升降作业平台4890 高空作业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900 缆索起重机 4910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4920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4930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4940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4A00 桅杆起重机 4A10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4A20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B00 旋臂式起重机 4B1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4B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4B30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4C00 轻小型起重设备 4C10 输
15、变电施工用抱杆4C20 电站牵张设备4C30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4C40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4C50 内燃侧面叉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C60 插腿式叉车4C70 前移式叉车4C80 三向堆垛叉车4C90 托盘堆垛车4CA0 防爆叉车4CB0 钢丝绳电动葫芦4CC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4CD0 环链电动葫芦4CE0 气动葫芦4CF0 防爆气动葫芦4CG0 带式电动葫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20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3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40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50 巷道堆垛类机
16、械式停车设备4D60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70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8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9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v第一章总则v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v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v第四章罚则v第五章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v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17、、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四条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v
18、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条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
19、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v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20、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个月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有下
21、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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