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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PowerPointPresentation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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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werPointPresentation 上海 对外贸易 学院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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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概念 (2)特点特点 (3)优越性)优越性 二、仲裁机构二、仲裁机构(1)概念概念: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2)特点特点: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2、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凡遇争议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3)优越性优越性: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C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一、外国常设的仲裁机构 伦敦仲裁院伦敦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3、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性质:是双方保证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二 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

    4、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立法的立法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示范法与时

    5、俱进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者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一部分的话。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重要)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重要)现代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可分离的契约。主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

    6、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一定无效。这种观点在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荷兰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得到了支持。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 一、划分可仲裁性事项的标准一、划分可仲裁性事项的标准:1 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的权利作为认定可仲裁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的权利作为认定可仲裁事项的标准。例如事项的标准。例如,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2059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凡凡是可自由处分的权利,均可提交仲裁解决。是可自由

    7、处分的权利,均可提交仲裁解决。”2 将能否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作为认定可仲裁性的标准。按将能否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作为认定可仲裁性的标准。按照瑞典仲裁法第照瑞典仲裁法第 1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凡属能以协议方式和解的任凡属能以协议方式和解的任何民事问题何民事问题,均可提交仲裁解决。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均可提交仲裁解决。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3 将争议是否涉及经济利益或具有财产性质作为认定可仲将争议是否涉及经济利益或具有财产性质作为认定可仲裁事项的标准。例如裁事项的标准。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第1030 条第条第1 款规定款规定:“任何一项涉及经济利益的

    8、请求任何一项涉及经济利益的请求,都可成为仲裁协都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议的标的。”1、证券交易仲裁、证券交易仲裁 美国通过Wilko案、Sherk v.alberto-Culver Co.案、以及Rodriguez案完成了证券交易的可仲裁性发展 2、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 3、其他有关事项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其他有关事项的仲裁立法与实践 法托拉斯法项下的请求权 欺诈与合谋所产生的民事请求权 4、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二、公共政策事项可仲裁性扩大化的趋势 三、决定可仲裁事项及其适用法律的机构决定可仲裁事项及其适用法律的机构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 国家法院 1、被请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

    9、2、裁决地国法院 3、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 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 第二条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五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程序的开

    10、始收到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后,华南分会秘书处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同时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反请求(如有的话)。仲裁程序自此开始。仲裁申请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

    1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应有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份数应为秘书局(处)、仲裁庭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的总数。答辩与反请求答辩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要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也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预缴有关仲裁费用,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按照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双方选定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组成3人仲裁庭(如一方或双方不选定,逾期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独

    12、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旦组成仲裁庭,秘书处即向双方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开庭通知开庭通知 仲裁庭组成后,与华南分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华南分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

    13、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证据证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到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

    14、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仲裁庭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

    15、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调解调解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由当事人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

    16、、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裁决及其效力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第六节 仲裁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商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在商事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在:1、证据是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2、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

    17、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姓、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或者痕迹。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存储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

    18、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仲裁所独有的证据形式 专家证据 具有专门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职业或技术领域有经验的人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证据。他根据自己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来自向他通报的或者他通过检验测量等类似手段所发现的事实。医生、精神病学者、药剂师、设计师、指纹专家等等仲裁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不同之处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包括:1、任何一方当事人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 2、仲裁所在地的民事诉讼规则 3、第三国的民事诉讼规则 4、不同于任何国家民事诉讼规则的证据规则,只要不违反仲

    19、裁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获取及其认定一、证据的获取1、当事人取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举证不能时的不利后果2、仲裁庭查证现场勘验和专家证据(仲裁庭聘请)3、法院协助取证 应当事人申请的证据保全 应当事人或仲裁庭请求对第三人进行取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判断主体仲裁庭 二、判断内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作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一、证据的提供与获取 1、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

    20、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2、仲裁庭主动获取证据 主要是对现场的勘查以及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或鉴定 3、法院对证据收集工作的协助 目前仅限于证据保全证据的认定 质证的规则 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对已承认之不利于己方的事实翻供的规则 对于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方不利推定的规则几个关于证据认定的特殊问题 1、对于通过窃听、录音、录像等秘密手段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2、电子邮件属于那种证据形式?3、新闻报道的证据效力?保全措施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有

    21、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且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必须一致,即被申请保全人必须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2)被保全的标的物应仅为被申请保全人所有;(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值金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2、证据保全为防止与仲载案件有关的某些证据材料的灭失或被涂改、伪造或

    22、被销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一、概念 仲裁庭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对提交仲裁解决的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得出的对该争议的处理结论。二、主要内容 1、管辖权的确定 2、仲裁程序的进行情况 3、案情及争议双方意见 4、仲裁庭对双方争议的意见 5、裁决结果 6、仲裁员签字 7、仲裁机构盖章 8、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裁决的种类仲裁裁决的种类当事人到庭否裁决的内容裁决的时间缺席裁决对席裁决临时裁决部分裁决全部裁决先行裁决最终裁决仲裁裁决的种类仲裁裁决的种类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

    23、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有人认为临时裁决是对实体问题所作的临时性的判定,如果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则可以对此临时裁决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调整。也有人认为临时裁决是指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前,为缩短时间和节约费用而作出的预先性裁决,往往针对程序性问题。部分裁决又称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争议已审理清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便于案件的继续审理而先行作出的对某一项或某几项争议的终局性裁决。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

    24、,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裁决的作出裁决的作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

    25、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作出裁决: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也是仲裁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中至少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26、:“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补正法律效力内容首部正文尾部约束效力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法院对社会义务依据执行依据裁决书的补正裁决书的补正 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

    27、律没有时间限制;二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第八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和撤销一、仲裁裁决的效力二、承认裁决与执行裁决的概念三、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 四、纽约公约 五、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 一、一、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只审查程序问题,而不审查实体问题;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二、外国

    28、仲裁裁决的认定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1.裁决作出地标准2.非内国裁决标准3.混合标准三、三、纽约公约纽约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

    29、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例如:我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

    30、该国公共政策者。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1)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职权,只能由法院为之。(2)从程序上讲,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仲裁判决,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3)从撤销原因上讲,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4)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撤销仲裁决的行为。撤销裁决的特征撤销国际商事仲裁的理由 一、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1、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合法 2、违反正当程序 未给予申请撤

    31、销的当事人一方指定仲裁员的机会 未给予申请撤销的当事人一方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由于其他不属于该方当事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组成不当 5、违反公共政策 与执行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6、其他理由第九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法 一、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一、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上海分会 华南分会(即原深圳分会)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

    32、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章共71条。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

    33、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三、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三、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之一的,以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

    34、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四、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四、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调整范围: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越

    35、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回避: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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