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PointPresentation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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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概念 (2)特点特点 (3)优越性)优越性 二、仲裁机构二、仲裁机构(1)概念概念: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2)特点特点: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2、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凡遇争议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3)优越性优越性: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C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一、外国常设的仲裁机构 伦敦仲裁院伦敦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3、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性质:是双方保证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二 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
4、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立法的立法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示范法与时
5、俱进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者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一部分的话。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重要)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重要)现代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可分离的契约。主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
6、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一定无效。这种观点在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荷兰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得到了支持。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 一、划分可仲裁性事项的标准一、划分可仲裁性事项的标准:1 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的权利作为认定可仲裁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的权利作为认定可仲裁事项的标准。例如事项的标准。例如,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2059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凡凡是可自由处分的权利,均可提交仲裁解决。是可自由
7、处分的权利,均可提交仲裁解决。”2 将能否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作为认定可仲裁性的标准。按将能否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作为认定可仲裁性的标准。按照瑞典仲裁法第照瑞典仲裁法第 1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凡属能以协议方式和解的任凡属能以协议方式和解的任何民事问题何民事问题,均可提交仲裁解决。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均可提交仲裁解决。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3 将争议是否涉及经济利益或具有财产性质作为认定可仲将争议是否涉及经济利益或具有财产性质作为认定可仲裁事项的标准。例如裁事项的标准。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第1030 条第条第1 款规定款规定:“任何一项涉及经济利益的
8、请求任何一项涉及经济利益的请求,都可成为仲裁协都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议的标的。”1、证券交易仲裁、证券交易仲裁 美国通过Wilko案、Sherk v.alberto-Culver Co.案、以及Rodriguez案完成了证券交易的可仲裁性发展 2、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 3、其他有关事项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其他有关事项的仲裁立法与实践 法托拉斯法项下的请求权 欺诈与合谋所产生的民事请求权 4、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二、公共政策事项可仲裁性扩大化的趋势 三、决定可仲裁事项及其适用法律的机构决定可仲裁事项及其适用法律的机构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 国家法院 1、被请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
9、2、裁决地国法院 3、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 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 第二条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五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程序的开
10、始收到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后,华南分会秘书处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同时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反请求(如有的话)。仲裁程序自此开始。仲裁申请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
1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应有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份数应为秘书局(处)、仲裁庭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的总数。答辩与反请求答辩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要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也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预缴有关仲裁费用,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按照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双方选定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组成3人仲裁庭(如一方或双方不选定,逾期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独
12、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旦组成仲裁庭,秘书处即向双方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开庭通知开庭通知 仲裁庭组成后,与华南分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华南分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
13、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证据证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到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
14、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仲裁庭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
15、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调解调解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由当事人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
16、、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裁决及其效力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第六节 仲裁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商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在商事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在:1、证据是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2、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
17、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姓、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或者痕迹。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存储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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