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讲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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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派遣 讲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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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理论及风险防范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1、定义 2、三性 3、违反三性的法律后果二、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1、异化功能 2、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三、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1、作为用人单位本身产生的法律责任 2、基于劳务派遣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四、实务操作及风险防控 1、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法律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 3、劳务派遣用工中退休人员能否成为派遣工 4、派遣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约定1、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
2、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从逻辑关系和法律分析的角度看,劳务派遣实际涉及三个主体,一是实际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二是派出该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三是实际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关系的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与受派的用工单位只形成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2、劳务派遣三性
3、原则、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66条规定:条规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岗位上实施。”人大常委会对三性做出如人大常委会对三性做出如下解释:下解释: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3、违反劳务派遣三性的法律后果 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
4、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1、异化功能 我国劳务派遣现阶段的异化功能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飞速发展是从2007年开始,背景是国家出
5、台了劳动合同法,并专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本来劳动合同法是想以此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使劳务派遣在一定范围内有序发展,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劳动合同法一出台,非但未能规范劳务派遣市场、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反而客观上刺激了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使得劳务派遣逐渐丧失原先的功能,而异化成用工单位借此逃避法律责任、转移法律风险的工具。异化功能主要体现在:(1)、劳务派遣成为用工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立法宗旨就是保障稳定的用工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扩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的错误思想,很多有实际工作需求的单位纷纷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来逃避签订无固定
6、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很多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的初衷。(2)、成为非法降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工具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同工不同酬,由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分离,使得用工单位对于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薪酬制度,往往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标准远远低于劳动合同制员工,使用人单位达到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大大侵害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3)、成为用工单位转移风险的工具 劳务派遣用工中,实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为第一责任主体,用工
7、单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多用工单位热衷于采用劳务派遣员工,以将自己的用工风险转移到劳务派遣单位。2、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及用工关系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到千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法的实施将会对劳务派遣市场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受限,劳务派遣用工的规模将大幅减少。2、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并实行许可制,将迫使一些小微劳务派遣单位退出劳务派遣市场。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得到强化,但也会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障碍。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法
8、律关系中,处于三方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的地位,其权利义务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制进行调整,同时还应接受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派遣特定权利义务责任的规范。就法律责任而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能相应地承担两项责任:一是基于用人单位本身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基于劳务派遣关系而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1)、作为用人单位本身产生的法律责任1、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2、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3、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4、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档案等物品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5、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6、违法解除
9、、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7、强迫劳动和违反卫生规范的法律责任。8、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9、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2、基于劳务派遣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就行政责任而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分为两种
10、:一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2)、就民事责任而言,劳动派遣单位因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代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遭受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改后的九十二条的理解,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11、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未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1)、劳动报酬纠纷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当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报酬补足责任。如果是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现实中也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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