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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探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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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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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司法 体制改革 热点问题 探析 课件
    资源描述:

    1、司法體制改革的热点問題探析浙江法官學院 吳道富2017年3月20日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参题 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以“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为中心议题,并列举了参考选题34个,其中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有10道选题,分别是1、审判权的基本理论研究,2、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3、四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制度研究,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5、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6、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7、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和保障制度研究,8、法官员额制度研究,9、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10、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提出依法治国理念的

    2、回顾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高度,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体制改革提上了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十八大二中全会讨论了行政改革方案,十八大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了重要部署,在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

    3、上,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项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

    4、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学习四中全会决定,当前司法改革10个问题1、宗旨是司法公信,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如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尊重法院的生

    5、效判决;3、司法人员履职保护;4、审判权与执行权的适应分离,如建立执行总局?执行裁决权回归到审判业务庭,执行实施权系统统一实施,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5、统一刑罚执行体系,主要指司法监狱系统实施;6、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设专管行政事务的副院长,不负责办案的;7、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参审范围,只参与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审务公开,主要指司法文书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止发生冤假错案;8、最高法院设立派出巡回法庭,主要是指审理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仍然在最高法院本部审理;9、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是在省范围之内设立,受理跨市、县、区的行政案件、环污

    6、等民事侵权案件;10、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发挥庭审在案件的决定性作用,刑事案件在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中起着里程碑作用。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问题 权益:权利与利益(益是指物质性的利益)保障路径:政治保障 行政保障 司法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1、离婚纠纷的司法审查要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有固定改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 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此比例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之三第7条的规

    7、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关于事实婚姻离婚问题:合法登记婚姻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但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只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法院要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2岁以内随女方,10周岁以上要征求子女的意愿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探视权的明确);关于结婚证领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处理(系他人代办、未达法定婚龄以他人名义或者

    8、身份证或一方以虚假的身份证登记,出现结婚证上的当事人非真实生活主体,真实同居主体要求离婚。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自己非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法院不宜以离婚诉讼解决,而应根据当事人双方同居情况,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要撤销结婚证,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诉讼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这种协议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底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将此类协议作为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参考。行为能力受限制者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如果配偶虐待或者遗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出于控制财产或其他目的,并不提出离婚,致使财

    9、产无人管理、疾病无法治疗、生活无人照料的境地,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如“空床费”、“诚实保证金”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彩礼是否给付 彩礼数额的争议 给付标的物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物 理解彩礼给付、接受主体 理解“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关于彩礼返还

    10、尺度的掌握(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男女双方同居时间或者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用途去向、双方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等,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农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村规民约的性质与合法性);反对家庭暴力的人身司法保护令;就业歧视的行政诉讼问题。其他几个相关问题的梳理 1、在立法上提出制定民法典;制定强制执行法。贿赂罪的动机目的扩大到财产性的利益。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相衔接。规范司法对舆情的应对。诉讼案件终结后的涉诉信访,提出申诉需要律师代理,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代理。2、从事司法工作的凡是被开除的终身禁业,包括执业律师被吊销执照的。初任法官由省高院统一招录,一律派到基层法院任职,实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3、党委政

    11、法委是管统筹的,务虚不管具体的案件,但重大热点案件法院还是需要向党委政法委报告的,与党政领导干预插手案件是不同的性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监督留痕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如何记录”、“如何追究”上下功夫。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

    12、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推进审判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

    13、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

    14、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10大亮点:1、依宪治国,2、公民参与立法途径更多,3、重大决策终身负责,4、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5、领导插手司法记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6、法院可跨行政区划设立(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7、错案要倒查,8、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9、律师可当法官,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10、法治建设纳入政绩

    15、考核。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不断增多,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改革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

    16、判。巡回法庭已经开业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法院研究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由刘贵祥任庭长,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胡云腾任庭长。两个巡回法庭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制度。

    17、但也存在问题,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证据的法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保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缘由 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3年以来一些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的强烈关

    18、注。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提出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该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是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必然结果。审判权的实质 审判权既然是一种判断权,依法是前提,公正是目标,独立是保证。不依法,公正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独立,判断之公正性即难以保证;不公正,依法和独立即失去意义。因此,建立以公正为核心、以依法独立审判为保障的

    19、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权是属于中央的事权,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凸现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有助于去除人民法院的地方化色彩,确保司法权掌握在中央手里,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路线图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等,重大改革内容首次在我党最高纲领性文件决定中明确而具体地提出。司法改革的范畴 一要从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

    20、,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使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得以彰显。二要借鉴海事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经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三要加大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和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探索设立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再审之诉,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司法改革的框架和内容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当分离的司

    21、法管辖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实施。司法体制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理由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的国体和政体是基本相适应的。但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的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中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这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维护社人财

    22、物统一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会主义法制统一。司法活动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要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就需要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超越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但是,目前司法人员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当地,司法活动易受干扰,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我国现有地方法院计我国现有地方法院计3573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也

    23、容易得到地便利诉讼,也容易得到地方党政的支持。但是,由方党政的支持。但是,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扰,通过设立跨影响和干扰,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来解决问行政区划的法院来解决问题。题。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和地域管辖。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是在法院、检察院设置格局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将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等案件交给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地区法院审理。完善地域管辖制度是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

    24、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试点启动 2014年12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加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检察第三分院牌子。12月30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加挂

    25、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检察第四分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承担杭州地区部份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并承担浙江省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探索可以考虑依托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但从司法需求上看,并不是什么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0年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87万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专利类案件只有12万起。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也不均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考虑依托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但从司法需求上看,并不是

    26、什么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2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87万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专利类案件只有12万起。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也不均衡,有的省一年有1万多起案件,有的省只有几百起案件。选择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对外开放度高的地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实际效果可能比较好。,有的省一年有1万多起案件,有的省只有几百起案件。选择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对外开放度高的地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二、建立符合职业特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司法队伍专度,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业化、职业化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九部分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

    27、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举措 一是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凡是享受法官待遇的,应当在司法一线办案。法院院长、庭长大多是从优秀法官成长起来的,不能当了官、带了长就不办案了。要建立院长、庭长直接参与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机制,充分发挥有经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二是完善法官选任招录制度,建立

    28、法官员额制。目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办案人员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同时又有不少有法官身份人,享受法官待遇的但不在办案也办不了案,从事的是综合性事务工作。在一些国家,1名法官配有3至5名助手,而我国往往是3至5名法官共用1名司法辅助人员,致使一些优秀法官不得不花很大精力去从事事务性工作。三是建立法官的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审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和标准,提高初任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刚出校门的年轻人不能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当法官。将完成预备法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的法定任职条

    29、件,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机制。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和初任法官由高级法院统一招录、基层任职的制度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实现法官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三结合的最佳途径,也与我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相适应。坚持上级法院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可以为下级法院的法官预留较大的晋升空间,便于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既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又可以实现省级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变化实行法官员额比例的合理调配。建立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可以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奠定基础,也符合法官培养成长的模式。

    30、四是完善法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建立由法官组成并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判断的基础上。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当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诉请主张时,刑事法官可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民事法官可以根据证明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等原则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原告的裁判。严格来说,上述因证据不足而

    31、又不得不作出的裁判均是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离案件的客观真实可能会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五是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人员素质高了、办案责任重了,工资等物质待遇需要相应提高。同时,完善法官退休制度,我国一些法院一方面案多人少,办案水平亟待提高,另一方面又让52岁的副科级法官、55岁的正科级法官办理退“二线”手续,为年轻人提拨使用腾出位置,造成人才资源浪费。三、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组织,促进公正司法三、完善

    32、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组织,促进公正司法 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行政权是管理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服从关系,讲究上令下从、令行禁止;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强调亲历性。这是因为司法要解决的诉讼纠纷,既有原告,也有被告,对于争议的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各说各理。作为裁判者,只有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全面了解了案情,才能就是非对错下结论。如果只听一方的诉讼主张,就会偏听偏信,有损司法公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

    33、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开通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开通,最高法院执行指挥办公室同时挂牌。覆盖全国的最高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系统具备的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

    34、等多种功能,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 由于过去在管理上未能严格界定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管理与服务的界限不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明、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混同,最终导致法官数量不少,但真正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又不足,工作效率不高。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既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又可以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级独立。首先,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实现权

    35、责统一,真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在现有法官中选出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优秀法官作为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以提高审判水平和工作效率。其次,改革法院内部审委会制度,逐步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工作机制,审委会一般不研究案件的事实问题,主要是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可以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大合议庭,直接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均承担一审职能,中级法院以上同时承担二审职能,各级法院同时还承担再审职能,各种程序相互交错、职能互相重叠,机构攀比对应,导致地方三级法院案件性质同质化、审

    36、判方式同质化、法官素质同质化、职能作用同质化,既不利于有效分流案件,也不利于国家判断权的科学构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此次司法改革,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基层法院解决纠纷、分流案件的职能,将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法院。强化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定分止争的职能,中级法院侧重审理疑难、复杂、新型的一审案件和当事人跨县区、涉案标的额巨大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强化高级法院监督纠错、审判指导的职能,高级法院侧重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重大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跨省区的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民商事案件和再审案件。强化最高法院法制统一、监

    37、督指导的职能,最高法院应侧重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完善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法院要有效履行审判职能,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好审判权与法官的关系问题。第一,法官依法相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管理机制。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这里的“审判员”是真正法官意义上的审判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员,是精英化层面的审判员。分类后的法官,应具有严格、具体的资格条件和

    38、综合素质要求,由国家修改制定法官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第二,法官独立的权限应根据公正与效率原则合理界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实现除法律规定外,法官对案件无论是终局性的还是非终局性的事项均应有决定权。在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和所作的决策负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涉。第三,每个法官都是行使审判权的独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应向任命他的人大负责,向授予其行使审判权的院长负责。法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审判工作上只存在协作、配合关系。至2016年6月司改实践的阶段性成效 司改中的几个具体问题:1、职业保障,大的原则已经确定,法官等级工资高于其他公务员50%,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39、高于其他公务员的20%。地方上原来给公务员的津贴部分保留。2、司法责任制,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正确区分正常的监督管理与干预过问个案的界限,院庭长过问案件的清单范围。3、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已出台招录文件,法官助理约占政法编制的20%,原在编的书记员成建制转任,不足部分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解决,可以与高校合作推行实习助理,关于书记员,未来走聘任制的途径,如实行司法文员制。4、司法行政人员,工资待遇等同于司法辅助人员,按照综合类公务员管理,在新招录法院行政人员时,不一定都要招法律专业。5、内设机构,编制权直接上升到省管理,总的要求是只减不增,杜绝一人处、一人科。6、对人民陪审员改革、巡回法庭

    40、增设、设立清算破产法庭、执行改革,破解执行难适当增加法官员额。工作要求: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的关系;用好过渡期;财物实行省一级统一管理如果条件暂不具备,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地市一级统一管理;汇总全国改革的数据、推进情况和试点成效;将司改政策解读列入法院培训计划;法官入额遴选要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合理设置权重,避免简单以票取人和以分取人,采取“微型卷宗”等方式命题是考试方式之一;推行司法责任制,细化司法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分类合理、内容详实、责任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建立和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保障裁判标准相对统一,突出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作用;完善未入额人员的分流

    41、安置政策,不宜统一就地转化为法官助理或全部转化为司法行政人员,拓宽分流渠道,过渡期内可以有条件协助办案工作;建立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动态调控机制、法官惩戒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法官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管理机制。法官辅助人员,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法官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并根据不同的职务系列区分不同形式进行管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

    42、问题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问题(一)司法公开问题,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一)司法公开问题,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司法公开主要是推进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庭审情况要全程录音录像。这有三个意义:一是约束审判人员,促使其公正规范地审理案件;二是约束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促使其依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三是为二审提供明确是非的客观根据。法院推行“三大公开”即办案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制度。信息化为公正司法带来了契机,一些地方探索建立部门网上执法办案平台,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实现了网上录入、办理、审核、法律适用、生成文书和监督、考核

    43、一体化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促进了规范、公正司法。(二)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二)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监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司法权的行使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利,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司法改革提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制,也有群众担心,会不会产生更多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所以,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对司法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域、岗位,要合理配置权力,重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下级法院之间,重点规范指导、监督的权限和

    44、范围。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三)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三)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密切相关,人民群众的认可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具有公信力的裁判一定是融合了国法、事理、常情。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可以与职业法官在思维、知识上形成优势互补,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由普通百姓参审或陪审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四)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四)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

    45、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程序,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外执行等程序,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一个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司法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院判其入监服刑,对犯罪分子是罪有应得。但是,法院的严肃判决有时在执行时变形,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特别是“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保外就医比例高,引起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五)废止劳教制度,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五)废止劳教制度,促进司法文明进步。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

    46、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改革任务在法律层面已经完成。事实上,在此之前,政法各单位按照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思路,2013年3月就全面停止了对劳动教养的审批,对所在劳教人员的清理工作也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时,劳教场所基本上没有劳教人员了,也没有出现一些人担心的劳教人员申诉、上访等问题。社区矫正实现新突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亟待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会矫正工作是高墙外的人性化服刑,定位于在非监禁状态下帮助犯罪人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这一特殊社会群体顺利回归社会。截止201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

    47、人员218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5 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3 1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治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率保持在0 2%左右的较低水平。(六)全面推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六)全面推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回归法治轨道,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一是坚持有错必纠,防止程序空转。二是坚持依法终结,防止无限申诉。要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予以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国家财政已安排7亿资金用于司法救助。三是坚持依法治闹,防止无所作为。(

    48、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坚(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现一些冤错案。这些冤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是受当时侦查破案手段有限等客观条例制约,有的是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搞有罪推定,过分重视口供,刑讯逼供;有的是政法部门之间依法制约不够,明知证据有瑕疵,也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说法,不管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的冤错案,现在发现了就有责任及时去纠正。(八)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八)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

    49、素。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办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方式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的特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刑犯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至今,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5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07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6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只有02%,实际效果好。国外社区矫正服务模式 在美国,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已成为一项社会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内容:1、支持、交往和聆听;2、当好行为榜样;3、进行社会控制;4、充当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方面的教师;5、对缓刑犯、假释犯等执行社区制裁的犯罪人进行观察、诊断,了解他们,搜集有关他们的信息、聆听他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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