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与宪政秩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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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基本法 宪政 秩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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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與憲政秩序n基本法制定機構 立法會議鑒於威瑪憲法未能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缺失,從歷史經驗中、並在西方三占領國影響下,於制定基本法時力謀周全設計相關規定。n立法會議秉持的基本態度如後:n一、為了突顯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基本法優先規定基本權利。基本法透過第 1 條保障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並要求國家所有權力機構善盡尊重和保護人性尊嚴的義務。n二、第1條尚明確肯定不可侵犯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每個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礎。循此,基本法回歸到人權思想、自然權利論和歐、美憲政自由發展的傳統。人性尊嚴和人權被確認為與生俱來、且無法轉讓的權利;是項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受制於國家主權。n三、前述權
2、利的基本原則即使依據基本法第 79 條修憲,亦不得變更之。n四、基本權利並非憲政綱領性的規定,而是得直接行使的有效權利;是項權利約束國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權。原則上,法律的制定、運用及解釋應依據基本權利的準則。換言之,若法律侵害基本權利,則該法律違憲,因此無效。聯邦憲法法院得依據憲法訴訟程序,判定違憲法律的無效性n五、基本法第 19 條保障基本權利的維護。若某項基本權利為法律或基於一部法律所限制,則該法律必須不僅對個案適用,而且須具普遍適用性。該法律須在陳述相關條文之下,指出該項基本權利。無論如何,任何基本權利的本質皆不得遭到侵害,意即指,嚴禁立法者和修法者從根本上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以致於權利
3、被掏空而喪失其實質意義。n立法者在任何狀況下皆應依據基本法第 1 條,維護人性尊嚴,並尊重人權。個人人格的基本範圍及基本權利的人權核心不容被立法干預。另方面,基本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國內法人。法律途徑係為任何遭到公權力對其基本權利侵害之人而開放。n六、不同於威瑪憲法和西德各邦憲法的是,立法會議未將社會方面的基本權利,如工作權、社會安全保障權、受教權、配宅權等,納人基本法的基本權利總目之中。原因在於,面臨戰後百廢待舉的艱困時局,即使憲法明定社會基本權利,亦殊難落實,易淪為無實質內涵的空洞形式。威瑪共和國時期,儘管憲法明定社會基本權利為重要的社會政策原則,然而終無法實踐,如此嚴重損及威瑪憲法的權威
4、和公信力。對此,基本法制定者引以為鑑。基本權利:人權與公民權利n基本法秉持西歐和德國憲法傳統,將基本權利區分為人人皆享有而獲得保障的人權與唯有德國籍人士始得行使的公民權利。n尊崇及維護作為人權根源的人性尊嚴,是國家所有權力機構的義務;至於德國全民所信奉的人權,則為社會及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礎。n大體而言,基本權利無分人權或公民權利,一律為基本法所保障。此一事實反映於前已述及的法定人格自由發展權、生存權、人身不可侵犯權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權之中。n唯德國籍人士始得享有的國家公民權利則確保德人政治和選擇職業方面的自由,包括:n1.集會與示威的自由(基本法第 8 條)所有德人有權,不經登記或許可,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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