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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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u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u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u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u工伤保险基金u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u工伤保险的待遇u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u生育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一)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历史最悠久和设立范围最广泛的项目,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保
2、险法,192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人赔偿公约,其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1995年世界已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建立有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总数的95%左右。(三)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工伤保险步入制度化建设轨道。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一)工伤的特征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以及职业病。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职业伤害事故不是
3、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二)工伤保险的功能u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u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u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u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第二节第二节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保险的产生 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及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影响或中断了经济收入。这种状况是由于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因素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所致,这种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工伤保险只是实现赔偿的一种方式而已。从这个角度看,它属于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目前
4、,世界各国对工伤几乎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多数国家称之为劳工赔偿法,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而自成体系。工伤保险以其自身固有的赔偿性质区别于养老、失业、医疗等共同保险类项目,而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分支。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社会在如何界定、规范雇主与劳动者工伤责任归属的关系方面,走过了“劳动者自身责任”、“雇主过失赔偿”和“雇主责任”三个阶段,反映了人们对工伤的风险性质的认识深化。工伤风险属于劳动者自身责任的观念盛行于产业革命初期。这一阶段的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劳动者自身责
5、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二)“雇主过失赔偿”阶段1、工伤保险立法渊源于民事赔偿法律在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阶段,工人因职业伤害得到一定的赔偿的依据是民法的“归责原则”。民法认定,受伤工人在法庭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伤害是由于他人过失(雇主或同事)造成的,法庭才裁定由加害人给予赔偿。2、“雇主过失赔偿”的基础是雇主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原因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时才给予赔偿,并
6、且雇主一方的过失程度,与受伤劳动者的获得赔偿的额度正相关,如果工人因工负伤纯系自己或他人过失造成的,雇主便不负赔偿责任。其局限性: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三)“雇主责任”阶段 1、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源自“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因为工伤赔偿远不足以抵补负伤、致残乃至生命丧失给劳动者及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灾难。(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
7、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2、“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1)雇主自保这一阶段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雇主按国家规定的原则,与遭受工伤者或其家属自行协商并支付赔偿。(2)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一阶段国家立法不仅具体明确地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某些职业危险性高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3)工伤的集体保险雇主责任制在其演进发展过程中,在欧
8、洲曾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德国、奥地利是由雇主组成的集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长期实施,德国的集体保险模式率先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局限性保险形式保险形式的演化的演化雇主自保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雇主投保商业保险保险工伤的集体保工伤的集体保险险国家立法国家立法状况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的确赔偿的确认与支付认与支付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局限性
9、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 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一)国际劳工组织专家认为,雇主责任制已经过时,它应该向工伤保险过渡。工伤保险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1、立法颁布,强制实施国家立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雇主)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立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和义务。2、设立基金,统筹使用政府
10、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立法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管理事务,设立统一费率或差别费率,统一筹措资金,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既可以给遭遇工伤事故者以相应的补偿,又避免了工伤成为某个企业或雇主独自承担的风险。3、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工伤保险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调剂能力强。既有对遭遇工伤事故者的一次性补偿,又有保障其本人或遗属日后生活的定期给付待遇。4、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工伤保险实行工伤补偿和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与有关工伤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与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保险的国际公约 一、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一、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
11、无过失补偿”原则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 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
12、决。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区别待遇的原则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 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指
13、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二、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二、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公约的建议书,这一公约和建议书归并和代替了以前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
14、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一)(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
15、二)(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残人员就业。(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
16、。第四节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覆盖人群范围 承保事故范围 一、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一、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国别国别覆盖范围覆盖范围德国德国受雇人员,
17、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儿,家庭佣工瑞典瑞典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受雇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日本日本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林水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自愿加入单位英国英国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印度印度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员,动力工厂为10人以上;月薪超过1600卢比的雇员或商业、农业部门雇员除外基本基本趋势趋势扩大受保人覆盖范围,减少限制性条款。发达国家开始将农业工人、保姆、家庭工人、家庭教师等其纳入覆盖范围。二、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二、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一)工伤保险承
18、保的事故范围的界定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二)工伤保险的承保事故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中,工伤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而且还提倡把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职业病种类达到29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列入职业病的疾病种类已远远超过了公约所列举的范围。三、因工负伤的认定三、因工负伤的认定(一)工伤概念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19、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能实施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工伤概念中的“伤”,应是与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反义词,这里的“伤”,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即伤亡)。“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所以,工伤可定义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下面几种1、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3、职业(业务)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之外,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急性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
20、、生产或工作区域之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业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4、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绝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的发生有过失,作为将该伤害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的理由;5、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在工伤范围的一般界限之外的,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21、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关于除外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违法、自杀和自残、斗殴及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的,以及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
22、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等情形的,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四、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四、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的功能性疾病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它同特定职业密切联系,与劳动卫生相对应。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卫生的法定义务,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一)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分类与界定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1)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这种有害因素最为多见。主要包括: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生产性粉尘,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化学农药,高分子化合物;(2)物理因素的毒害。主要包括:异常的气象条件,异常的气压,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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