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物权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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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第一编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物物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 1、物权法的定义:动产和不、物权法的定义:动产和不动产动产 第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技术性术语、技术性术语A、非人格性、非人格性器官移植问题器官移植问题B、支配性、支配性月球大使馆月球大使馆 C、稀缺性、稀缺性D、有体性、有体性技术、信息由何法调整?技术、信息由何法调整?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一)(一)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 1 1、定义、定义 88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86条条 土地、
2、附着于土地的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为不动产。9595担保法担保法第第9292条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物。070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第2 2条第二款: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构筑物。台地民法台地民法 第第6666条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
3、动产之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部分。台地民法台地民法第第 67 条条 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产以外之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害价值的物。2、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区别(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2)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权利的限制不同)权利的限制不同 (4)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 3、土地和房屋问题、土地和
4、房屋问题(1)权利上的独立性)权利上的独立性担保法担保法55条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
5、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转让上的依附性)转让上的依附性07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出资或
6、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7、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种类物和特定物(二)种类物和特定物1、定义、定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特定物则是独一无二的物,特定物则是独一无二的物,或者已经被专门指定了的、不能或者已经被专门指定了的、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种类物。以其他物代替的种类物。民草(王)民草(王)1185条条 在种类之债中,在种类之债中,债务人为交付种类物而完成必要行为债务人为交付种类物而完成必要行为时,或者经债权
8、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时,或者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标的物时,该债成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时,该债成为特定之债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1)形成的民事法律关)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种类不同系种类不同(2)灭失后产生的法律)灭失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后果不同(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同 这种分类只有债法上的意这种分类只有债法上的意义,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义,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定物(三)流通物、限制流通(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物和禁止流通物 1、定义、定义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限制
9、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的范围和程度加以其流通的范围和程度加以一定限制的物。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流通,不能成为交确禁止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易标的物的物 2、意义、意义 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 (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定义、定义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法,可多次
10、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性质的物。2、意义、意义 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定义、定义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用的物。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用的物。或损害其效用的物。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决定物的分割方法决定物的分割方法(六)有主物与无主物(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1、定义、定义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
11、没有所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的物。有人的物。2、无主动产先占原则、无主动产先占原则(七)主物和从物(七)主物和从物1、定义、定义 主物是指由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主物是指由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不需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发挥效用的两物中,不需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主物更好发挥效用的物。配合主物更好发挥效用的物。2、认定从物的要件、认定从物的要件 从物须为独立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从物须为独立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 从物和主
12、物同属一人从物和主物同属一人 须没有交易上的特别习惯须没有交易上的特别习惯 3、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15条条主物转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八)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1、定义、定义 原物是指依照其自然属性或原物是指依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物,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2
13、、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决定孳息的归属决定孳息的归属(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归属。归属。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16条条天然孳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
14、习惯取得。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2
15、)例外)例外 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由占有人取得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由占有人取得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63条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九)单一物和集合物(九)单一物和集合物 1、定义、定义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而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合为一体的物。是指多个单一物合为一体的物。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1)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2)集合物成为物权客体)集合物成为物权客体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和物权法物权和物权
16、法一、民事权利体系一、民事权利体系(一)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一)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 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权利的平衡。上是权利的平衡。(二)财产权的体系二)财产权的体系 1、物权、物权 2、债权、债权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4、继承权、继承权 5、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 (三)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三)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1、物的支配:归属与利用所有权和他物权、物的支配:归属与利用所有权和他物权罗马法的所有罗马法的所有日尔曼法的利用日尔曼法的利
17、用2、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债权:流转过程和手段动态债权:流转过程和手段动态3、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宅基地使用权 (2)用益物权 D、地役权物权 E、特别法上的权利 F、习惯法上的典权 A、抵押权 (3)担保物权 B、质权 C、留置权(四)债权的体系(四)债权的体系1 1、合同、合同2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3 3、见义勇为、见义勇为4 4、侵权、侵权5 5、不当得利、不当得利6 6、拾得行为、拾得行为7 7、缔约过失、缔约过失 (五)知识产权的体系(五)知
18、识产权的体系1、传统的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传统的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商标权2、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记、商号地理标记、商号、域名、商业秘密、域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3、体系的扩展、体系的扩展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特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特许经营权许经营权(六)继承权(六)继承权1、财产权和身份权的争议、财产权和身份权的争议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专属性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专属性2、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期待权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主观意义
19、上的继承权:既得权(七)特殊财产权(七)特殊财产权1、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从流转的角度看,可以自由背书的票据类从流转的角度看,可以自由背书的票据类似于货币似于货币物权物权 从变现和追索的角度看,类似于存折、提从变现和追索的角度看,类似于存折、提单单债权债权 2、股权股权u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3、信托权、信托权(1)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理论)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理论 受托人是普通法上所有人或名义所受托人是普通法上所有人或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则为衡平法上所有有人,而受益人则为衡平法上所有人或事实所有人人或事实所有人(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A、物权、物权债权理论债权理论B
20、、物权、物权管理权理论管理权理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概念(一)物权概念 1、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体系、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体系 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以有体物为客体的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支配权。(不列颠百科全书)财产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不列颠百科全书)财产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权利的总称。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权利的总称。Law of Property 财产法,指规定对物的直接的财产法,指规定对物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的法律。排
21、他的权利的法律。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债权法是分立的,比如魁百克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债权法是分立的,比如魁百克民法典,其债权编与财产权编分立。民法典,其债权编与财产权编分立。2、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 法国民法典:第一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编 人人;第二编;第二编 财产及对所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 财产的取得方法(继承、财产的取得方法(继承、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编 总则总则;第二编;第二编 债权债权;第三编第三编 物权物权;第四编;第四编 亲属亲属;第五编;第五
22、编 继承继承 瑞士民法典:第一编瑞士民法典:第一编 人法人法;第二编;第二编 亲属法亲属法;第三编第三编 继承法继承法;第四编;第四编 物权法物权法;第五编;第五编 债务法债务法 3、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1)“财产法财产法”与与“物权法物权法”之争之争 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2)违宪之争)违宪之争 巩献田狙击物权法巩献田狙击物权法4 4、物权的本质、物权的本质(1 1)“对物关系说对物关系说”:权利人直接对:权利人直接对物的物的“支配性支配性”。(2)“对人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强调权利的:强调权利的“排他性排他性”。(3)折中说)折中说
23、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性权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条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 1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 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知识产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主体根本无法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主体根本无法进行事实上的支配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千里之外,千里之外,权利已被侵害,只剩下了
24、无奈权利已被侵害,只剩下了无奈”,知识只能依靠虚拟的法律防线进行知识只能依靠虚拟的法律防线进行法律上的支配。法律上的支配。知识产权对法律的完全依赖性,没有执法者,便没有真正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塑造的,具有较强的人造色彩。知识产权同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要远比所有权的限制更具体、更严厉。无形的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载体来体现出来,发行权用尽、展览权用尽和首卖等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在物权面前的退让。2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99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5、。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决。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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