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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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章物权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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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节简介章节简介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物权法一般理论 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对世性 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对世性 对世性是指你享有的一项权利(多为物权)例如所有权对不特定的主体具有广泛的约束性。与之相对的 对人性 对人性是指对特定主体存在约束力的权利性。支配性:支配性:概念: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帮助。排他性:排他性:概念: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2、;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对世性对世性物权物权 义务主体是除物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负义务为不为侵害或妨碍的消极义务债权债权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 所负义务为积极的给付义务支配性支配性物权物权 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帮助。债权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依赖于义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排他性排他性物权物权l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l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债权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上得同时存在多个债权 债权之间不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
3、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物的分类:物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动产: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不动产: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特定物:名家遗迹、被顾客选定的商品等种类物:各种未被指定的批量生产商品 物能否分割,分割是否 损害其用途或改变其性质可分物:一筐橘子等不可分物:一头牛物对应于主物,指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从属地位,其辅助作用的物。相对自行车而言,车筐为从物孳息对应于原物,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生的
4、收益物。如:树上摘下来的果子 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利息、租金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物权法一般理论(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u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概念: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之间的对抗效力,即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表现:-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即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
5、优先效力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赁”。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同于
6、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债的请求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义务履行。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使其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物权的追及效力:概念: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击权”或物权的“追击效”,指物权成立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
7、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物权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保护财产所有权(自物权)其他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居住权物物权权的的分分类类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本权占有 物物权权的的民民法法保保护护 诉讼保护 自我保护 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所有权之诉占有权之诉债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
8、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u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u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及时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
9、权。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二)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三)其他物权变动原因 现实交付。这是通常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这是通常的交付方式,包括(1 1)在约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此种交付以受让人点收后完成。(此种交付以受让人点收后完成。(2 2)根据受让人)根据受让人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此种交付自转让人办完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
10、此种交付自转让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并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并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这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上的转移,这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的情形:观念交付的情形:简简易交付易交付将他主占有改为自主占有将他主占有改为自主占有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将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将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 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因:其他物权变动原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
11、人民政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
12、支配权。所有权的概念,在民法学上通常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特定所有人不特定的义务人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和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指所有权对其所有权物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即所有权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方面。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 是自物权 是绝对权、对世权 是独占权。所有人独占其所有物,独享其所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是原始物权。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是完全物权 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具有
13、回归力的权能(弹力性)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
14、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 定的组织和个人。占有主体的多重性。客体的广泛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由全民所有 制企业占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银行、铁路、公路、港口、邮电通讯、广播设施等;(3)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4)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设施和文物古 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5)国家在国外的财产;(6)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等。内容的复杂性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15、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征:特征:客体具有整体性 集合性(复合性)或内容
16、具有多样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分类:(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的管理权 三、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四、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
17、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 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财产共有关系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所有权类型。共有和公有不同。共有的分类: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两者区别:是否划分份额 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共有财产的管理 是否存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18、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分割的效力: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五、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一)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概述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 占有人没有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转让价格合理 已以适当方式实现了公示 2.拾得遗失物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
19、征 概念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特征:-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以占有为前提,不包括处分权-客体应限于不动产-是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2.承包期限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u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耕地-三十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
20、权的特征 主体为主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标的物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是需要支付地租的物权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享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
21、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的义务:-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 发包人依法提前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国家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征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提前收回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22、属设施的权利。内容是以在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目的,或者以在地上或者地下修建地铁、轻轨、车库、铺设管线、空中走廊等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和集体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客体包括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是有期限的,一般是有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转让:买卖、互易和赠与等方式 租赁 划拨(无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兴办乡镇企业、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因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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