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讲义)讲座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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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学习 解读 2023 修订 粮食 库存 检查 办法 讲义 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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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讲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活动,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检查实效,及时消除库存管理风险隐患,为确保“天下粮仓”安全提供技术制度保障。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随着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颁布实施,粮食库存监管任务、要求发生相应变化,同时,近几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
2、有必要对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衔接现行政策,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政策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坚决纠治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粮食库存安全水平。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着重对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执行标准、检查步骤、重点检查事项,库存检查组织方式、检查人员和
3、被检查单位责任义务,以及问题整改等进行修订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对粮食库存管理日益加强,库存检查方式逐渐形成了年度库存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相互补充、移库清查和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的综合库存监管检查体系。本次办法修订,将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各类库存检查工作一并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全面提升库存检查权威性、规范性。二是规范检查程序。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次办法修订,对库存检查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置进行了规范调整,主要对检查步骤、检查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予以明确。
4、三是补充完善库存检查对象。在认真研究总结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基础上,本次办法修订,新增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办法有关内容,主要包括实物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质量检查方法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四是调整相关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一是将粮食实物测量计算法“判断账实相符”标准调整为“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收紧了账实相符判定标准,体现了从严加强库存管理的要求。二是在质量检查环节加强了对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企业自检能力、执行定期
5、质量检验、粮食质量档案建立等进行细化明确,同时对质量扦样规则、扦样过程记录、样品的份数重量等要求作了调整优化。五是明确检查责任。为从实从细做好库存检查各项工作,办法中进一步厘定了检查人员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检查责任义务。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库存检查能效,不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水平。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政府储备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6、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随机检查,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根据信息化监管系统、12325监管热线等产生的预警信息和举报线索需进行的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
7、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建立粮食流通定期巡查和库存粮食移库清查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一般分为自查、复查、抽查、问题整改处置四个阶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四条 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任务。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
8、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对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
9、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粮温等粮情状况,植物油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统称“一规定两守则,)、收购质量标准管理和价格政策情况,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等情况。质量检验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等情况。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政府储备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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