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讲义)讲座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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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学习 解读 2023 新制 体育赛事 活动 管理办法 讲义 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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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讲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
2、等文件。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
3、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参赛和观赛需求,着眼于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获得感、幸福感,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制定高危险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细化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促进和支持体育赛事活动发展的具体措施,
4、切实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繁荣发展。三是坚持逐步完善监管。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相关条文,推动形成覆盖赛前、赛中、赛后全流程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秩序。第三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4条,较修订前增加1章17条,修订后分为总则、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增加行政许可。按照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增加一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
5、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二是完善赛事组织。在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增加相关条款,完善赛事组织规定,如明确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完善体育赛事活动保险制度;明确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等。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在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体育赛事活动职责,鼓
6、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服务;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增加体育赛事活动志愿服务规定。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
7、信息收集,提出整改意见;向社会推介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五是强化法律责任。依照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可申请救济的规定。同时修订部分处罚条款。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都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办法实施工作,积极更新完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规范,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
8、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9、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
10、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11、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
12、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八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
13、商一致。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
14、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三章 高
15、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
16、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
17、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
18、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
19、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第二十一条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第二十二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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