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12专题:经常居所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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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12 专题 经常 居所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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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居所地核心地位 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是我国属人法的核心连接点,它在第11条(民事权利能力)、第12条(民事行为能力)、第15条(人格权)、第19条(国籍冲突)、第21条(结婚条件)、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5条(父母子女关系)、第26条(协议离婚)、第28条(收养)、第29条(扶养)、第30条(监护)、第31条至第33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属人法中均扮演唯一或主要连接点的角色。司法解释定义 我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2、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9条)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中,将公民的“居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刻意区别不同,使得国际私法上的“经常居所地”与“住所地”彼此接纳,互不排斥:经常居所地往往表现为住所地。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和德国立法这样定义“经常居所地”:如果某人在这些情形下居住,人们可以认识他在这个地方(Ort)或这个地区(Gebiet)不是暂时逗留,那么该地方或地区就是他的经常居所地”两个要件 6个月居住的期间和生活中心的建立。Von Bar,II,P563,564客观事
3、实 首先德国主流观点认为,经常居所地的形成不需要“久住”或“经常居住”的明确意思表示。与英美法上的“住所”(Domicile)相比较,住所的建立以当事人由久住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之一,较多考虑司法和行政法上的需要。“经常居所地”则更像一个“事实住所”描述的生活中心(Daseinsmittelpunkt Dasein为“存在”之意,Mittelpunkt为“中心、重心”之意。Dasein更多意为“实然”而与“应然(理性)”相对,强调客观存在的事实现状。笔者注。)。它去除了法律上的构成因素,不要求久住的意思表示;即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经常居所地,而仅客观描述权利主体“事实上”存在的与周围环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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