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专题-合同履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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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专题合同法专题20112011合同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履行n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行为。n履行、给付与清偿n给付,反映债权的目的与内容,故多从合同标的角度分析。如履行可以包括准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两个阶段。但是给付则不包括准备这个阶段。n清偿,是从满足债权的角度分析,是债消灭的原因。履行和给付都是为了实现清偿的效果。n如何看待合同法第91条第1项的规定?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n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n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n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
2、行义务一方负担。涉他合同n以第三人为给付或者第三人取得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n罗马法传统原则上认合同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n德国民法仅规定第三人取得给付的涉他合同(德国民法第328条至335条)n法国民法则均有规定(1120、1121)向第三人履行n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n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作出履行时,第三人有直接向债务人请求所定给付的权利。n注意与前种合同的区别n此种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n可以表示放弃,如放弃,则自始未取得权利n此种合
3、同中约定人的权利义务n约定人原则上可以变更、撤销,但其继承人不得变更、放弃。即此种权利专属于约定人。由第三人履行n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n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自无争议,但是第三人实际并不负任何义务,故不强调其有行为能力。n约定中有“第三人须为给付行为”,第三人为行为,而非结果。如“我的学生今年一定考上研究生,否则离开人民大学”。是否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效力n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无义务n对于约定人是否有实际履行的义务?n学者多认为应当是损害赔偿义务,而非实际履行义务。n约定人对于第三
4、人的不履行,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n“为第三人的给付尽力”合同n不考虑最后结果,只是要求约定人应当尽力,故约定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力而免责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双务合同强调以给付的交换为目的,故可称为“交换合同”n双务合同的特点:牵连性n基于这种牵连性,产生相应的抗辩权:n同时履行抗辩权n先履行抗辩权n不安抗辩权牵连性的理解n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权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n成立上的牵连性:因一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的债务,且两项债务互为对价、互为条件。如一方的给付不法、不能或违反善良风俗或因其他原因无效时,双方的债权均不发生。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n履行上的牵连性:当事
5、人各基于合同负担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对方负担义务为前提。n存续上的牵连性:风险负担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n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此系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的当然要求,双方的义务互为自己履行的原因,因此当对方不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制度价值n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n增进双方协作,维护交易秩序n担保或保护功能n相互实质性的担保n简易迅速处理交易,防止诉讼n在讲究商业信誉的社会中意义并不很大n不动产买卖这种一次性交易中尤为重要与留置权的比较n留置权为物权,
6、是绝对权,故在占有期间得对任何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为得向相对人主张的权利,故有相对性。n留置权项下主张的给付,多为物的给付;而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给付为物或劳务均可。n牵连性要求不同。n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为目的,故在实现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无此类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n此种同一性不因债权转移或者债务承担而发生变化n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上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n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呢?n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n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对方也可以相应行使同时履行抗
7、辩权。如当事人部分履行的,则就未履行部分,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n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问题n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如何处理?n合伙合同中,未出资的合伙人对于他人要求其出资的请求,得否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n双务合同的债权人陷于受领迟延时,得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n举证责任如何分配?n被告无须证明原告的未履行事实,而只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即可。具体体现n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n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
8、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n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n债务人如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未援用,亦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n但是要注意这只是实体法上的结果,而非诉讼中的结果。n在诉讼中法院无义务审查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在诉讼中必须主张才能产生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n部分履行时的同时履行抗辩。n对于部分履行,各国多从诚实信用原则方式予以规定。n能否仅经催告而解除合同?n如何判决?n驳回诉讼请求?先履行
9、抗辩权n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如果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后到期要求先到期的履行,先到期的是否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n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n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n要否到期?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n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n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n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
10、延责任。不安抗辩权n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n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n订约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n如订约前即有恶化之情形,如何看待?n对于履行能力之丧失,未必局限于财产。n是否考虑行为人的过错?n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丧失履行的具体情形n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丧失商业信誉;n有丧失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前面三种情形均为财产履行能力之丧失,但实践中可以有其他履行能
11、力之丧失,如歌唱家之失声等。关于举证责任n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加以证明:订约后相对人财产恶化n先履行义务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相对人(后履行义务一方)如果证明其状态在订约时即已存在,从而消灭该抗辩权。n68条本身无这样的限制条件,是否必要?不安抗辩权的效力n中止合同履行。n与“拒绝履行“的区别。n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n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n适用范围不同n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n救济手段不同n是否要求过错不同?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n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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