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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古罗马法律思想[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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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古罗马 法律 思想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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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古罗马法学的基本内容古罗马法学的基本内容 v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v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v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v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v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v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违反自然法

    2、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v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

    3、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v(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v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济等原则的形成。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v(一)罗马法的三分(一)罗马法的三分v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市民法,原

    4、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万民法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

    5、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v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反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 v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它

    6、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畴。“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 至于政治学,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v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帝国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有压倒

    7、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法学的语言、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和推论方式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在政治领域里,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力统治人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这是一个事实。在其它一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考,没有怀疑地接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诘问其根据和理由。v然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的合法基础是什么?的合法基础是什么?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这种权力是

    8、否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总之,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传统上人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力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法学家盖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高权力的。高权力的。”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为后世西方政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

    9、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法律和权利的依据。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为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这种论证既有历史意义,又有逻辑意义。他们一致认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而转交给统治者的,是人民的一种委托。政府之享有权力,是人民把权力转让给了它,人民之所以服从政府,是他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尽管社会契约论者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如霍布

    10、斯霍布斯得出主权者具有绝对专制权力的结论,洛克洛克得出限制政府权力的自由主义的结论,而卢梭卢梭则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但他们都承认,主权者的权力基础是人民的天赋权利。四、法学的论证四、法学的论证v“法学的论证”在罗马法中主要是运用于私法领域,但后世思想家也很自然地将其延伸到公法领域,它赋予西方政治哲学非常生动的形式和内容。这种思维方式不能容忍非理性非理性的权力、未加思考证明合法的权力、没有权利依据的权力。不承认纯粹的强力或统治与服从的事实为合法,鼓励人们对权力的基础进行深入思考,反复审查和辩驳,从而推动了政治哲学和人们政治观念的不断进步。第二部分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v一、生平与著作v二、国家的定义

    11、、起源、目的v三、政体理论v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v五、自然法理论v六、实在法理论一、生平与著作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Cicero,前106一前43)是古罗马政治家和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造诣颇深,是一位出色的雄辩家。他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v“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国家国家既是人民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这两者是有机

    12、统一起来的。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三、政体理论v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也对国家的政体理论进行了研究。他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所以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混合政体。而正是混合政体理论体现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践的反映。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卓越的王政王政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显贵们的权威,

    13、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民众协商和决定。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v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他认为,国家的政治权力是极端重要的,他的理想政体也是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权力的制衡。五、自然法理论 v(一)自然法的特性v 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人是具有理性的。西塞罗从理性的角度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而正是在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其他动物在造物主的安排下,都不具有理性。因为,在如此众多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些生

    14、物则缺乏这种能力。法律如果否定人们的平等,自由便不存在。同时,人们在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的权利。五、自然法理论 v“法源于自然”,法与自然具有紧密的联系。第一,我们似乎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起来的;第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共同的生活法则;第三,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维系。因此,法是不可能与自然分离开来的。自然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凡是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自然法理论v自然法的性质v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为人神共有,人类既然是

    15、自然创造的,人类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也赋予了正确的法律。这种正确的法律就是适用于全人类的。西塞罗认为,由于全人类都受到同一种自然法的统治,所以,整个世界都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社会。这种思想为罗马帝国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自然具有永恒性,是第二,自然具有永恒性,是永远有效的永远有效的。“一切正确的、合理的都是永恒的,并且不随成文的法规一起产生或消灭”。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这种正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销的,也不能被废除的。第三,第三,自然法与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自然法与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自然法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也高于

    16、一切人定法。五、自然法理论v自然法自然法与神法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五、自然法理论v 自然是神创造的,神创造了自然,也创造了人。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的、要求人们正确地

    17、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自然法和正确的理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并阻止人们犯罪。v 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神意而支配和禁止一定的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五、自然法理论v(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v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对于公民来讲,法律包含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它是不可能被宣布无效,也

    18、不可能被废除的,它具有永恒的效力。任何其他东西都不应该被视为法律,甚至不应该被称为法律。五、自然法理论v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他与自然法相符合。“实在法的力量来自自然法,它不仅比人民和公民社会存在的时期还古老,而且与那位管理和统治天空和大地的神同龄”。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恶法非法”。虽然“恶法非法”的思想是在近代自然法理论中提出的,但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制定的法令,都不能称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六、实在法理论v除了自然

    19、法理论之外,西塞罗还对实在法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后世具有积极影响,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让我们看到西方法律近代法治原则近代法治原则在古罗马的源头。六、实在法理论v 在立法上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公民的法律权利的平等,源自于人的理性的平等。西塞罗指出,“没有哪一种生物像我们互相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这种权利的平等,保障着公民的自由。六、实在法理论v在执法上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

    20、原则。西塞罗认识到,他所主张的混合国家体制没有官职建制是不可能的,因为整个国家管理都要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掌握权力的人对国家的风气的影响极大,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人们怎么样,国家便会怎样,显要人士出现什么样的变化,人民中间便会随之发生类似的变化,因此,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他强调法律的至上作用,认为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说话的官员,虽然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乃至整个人类,也就不可能存在整个物质自然界和宇宙本身,但是权力应该是合法的。六、实在法理论v 在司法上在司法上,主张审判公开审判公

    21、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主张,司法审判活动由司法执政官主持,但要受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监督,普通民事案件可由司法官受理,重大案件如处死罗马公民或剥夺公民权等案件要由平民大会处理。审判公开,就可以“不允许有权势的人们过分地随心所欲,也不给人民提供伪饰的可能。当诚实的人们无法知道谁持什么看法时,票板可以掩盖心怀叵测的投票”。他指出,对于犯罪的公民应该采取罚金、关押、鞭挞或其他强制手段给予制裁,但对于违犯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并且,无论是审判还是宣布死刑、罚金及其他处罚的判决,都应在人民面前公开进行。六、实在法理论v另外,西塞罗强调守法守法的重要性。他说,法律不仅应对官员的权

    22、力的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公民要服从、听命于官员,而且要尊重、热爱他们。”对于不服从的公民,官员应以镣铐或鞭打惩治不愿服从的、有罪的公民。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古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古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v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一)罗马法的编纂(一)罗马法的编纂v公元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系统的、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

    23、上的一大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查士丁尼编纂法典,首先是从整理历代皇帝壮举。查士丁尼编纂法典,首先是从整理历代皇帝敕令着手。公元敕令着手。公元528年,他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年,他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进行整理、汇总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章、节,并按各自颁布时间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章、节,并按各自颁布时间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布敕令的皇帝姓名等

    24、。布敕令的皇帝姓名等。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法典共12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34年,又颁布了它的修订版。公元530534年,还先后编成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前者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公元14世纪)的著述50多种,删除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全书共50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法学阶梯以是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照“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顺序,分章、节编排而成,共4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他未列入查士丁尼法典的敕令,即

    25、自534年以后颁布的敕令汇集在一起,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保存下来的共有124令,最后一令颁布的时期为公元555年,内容大部分属于公法、行政法范畴。涉及私法者只有变更继承制度的规定。以上四部法典,到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国法大全全,又称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v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以则以学说汇纂学

    26、说汇纂为蓝本,形成了为蓝本,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权、亲属法、继承法的编纂体例。总则、债法、物权、亲属法、继承法的编纂体例。这对于资产阶级统一法制作出了巨大贡献。这对于资产阶级统一法制作出了巨大贡献。v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v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

    27、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v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v(一)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形成(一)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形成v罗马法学家并非自始即有的,法学知识原先是掌握在僧侣集团手中,由他们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工作。罗马法学家的形成,在于法学的世俗化过程。这期间有两个重大的事件:一是公元前304年,克涅斯弗拉维尤斯被选为政务官,他公布了以前由大祭司秘密保存起来的民事诉讼规则,使审判公

    28、开化;二是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大祭司科伦加尼斯将所有的法律资料全部披露,并公开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律知识,从而改变了由祭司掌握法律知识的局面。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v据学者考证,罗马法学的产生大致在公元前2世纪,定型则大概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1在公元1世纪时,罗马法学家的工作十分活跃,其任务主要有四项:答复诉讼人法律问题的咨询;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编写合法证书;指导诉讼当事人如何打官司并提供法律根据;撰写法学书籍等等。2v1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v2 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9页。二、罗马

    29、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v解答权解答权的赋予,是罗马法学家形成史上的大事。所谓解答权,是赋予特定的学者关于法律问题的解答以一定社会权威的权利,最早出现于奥古斯都时代(公元前63年公元14年)。这是罗马统治者干预法学教育的法学研究的一个标志,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学联姻的开始,对于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解答权的出现。提高了法学家的社会地位,确立了法律解答的权威;另一方面,解答权在授予某些特定的著名法学家以权威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上其他法学家的解答法律的权利。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v罗马五大法学家的形成,是罗马法学发展的顶峰。这五人分别

    30、为:v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v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v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

    31、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v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v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v(二)罗马法学家的主要贡献(二)罗马法学家的主要贡献v1.提供了关于法律,尤其是私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和原则;v2.将自然法学说与罗马法的实在法相结合;v3.提供了关于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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