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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工作要点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963751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PPT
  • 页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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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水利工程 质量 监督程序 工作 要点 课件
    资源描述:

    1、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1.绪论绪论2.2.总则总则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4.4.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5.5.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6.6.项目划分确认项目划分确认7.7.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8 8.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9.9.质量等级核备(定)质量等级核备(定)10.10.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11.11.质量监督人员要求质量监督人员要求 1997年8月,水利部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同年12月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也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任务。201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16年,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应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12月份,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分别由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2017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步骤和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方法、任务和要求,帮助质量监督人员掌握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需要做的工作、履行的职责及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如何处理和上报等工作要领,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操

    4、作的手册,使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能够严格控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疏漏,提升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导则共9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导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质量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的职责。第二章基本规定,共7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主要内容、权限、程序、监督期限、工作方式及质量核备核定等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共4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第四章质量监督计划,共4条,规定了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和内容。第五章项目划分确认,共9条,规定了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原则及确认程序。

    5、第六章质量监督检查,共27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包括对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与整改。第七章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共6条,规定了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第八章质量等级核备(定),共11条,规定了质量等级核备(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和编制和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第九章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共8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导则中还列入了8个工作用表,包括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6、表施工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0.1 为了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和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全区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

    7、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质量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2.0.1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4.

    8、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2.0.2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审核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结论核备(定),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

    9、监督报告。2.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对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责成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项目法人要求整改措施;对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存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4.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5.1.4 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

    10、,参照水利和其它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认。5.2 项目划分确认程序5.2.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5.2.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5.2.3 项目划分审核内容:1.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合理性;2.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确定;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确定6.1 一般规定6.1.1 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6.1.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

    11、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6.1.3 在工程开工初期,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6.3.2 勘察、设计单位服务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设计代表提供设计服务情况;2.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设计交底情况;3.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情况;4.设计变更、现场设计问题

    12、的处理是否及时。6.3.3 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3)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驻工地;2.监理人员熟悉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3.对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对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登记及处理情况;对进场的金属结构、机电等设备核查和验收情况;4.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抽检记录;5.是否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及时完备;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质量问题有无详细记录;7.对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情况。6.3.4 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4)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常驻工地;2.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质量岗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3.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是否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5.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论证;6.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

    14、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7.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8.“三检制”是否落实到位,质量评定是否及时、准确,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日志对有关质量记录是否详细;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10.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施工质量缺陷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和处理。6.4.7 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性强和技术复

    15、杂的项目,可委托技术力量满足要求的咨询等专业技术单位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质量检验评定相关资料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6.4.8 质量评价单位应根据与质量监督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编制质量评价工作大纲,明确工作内容、人员专业和资格、工作方法、工作计划、阶段成果和成果提交形式等,工作大纲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6.4.9 质量评价单位在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评价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评价报告后及时研判工程质量状况,并反馈项目法人。6.5.3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要求项目法人组织整改的同时,报同级

    16、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素质和配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未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选择施工、监理、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检测等单位,未实行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通过验收的;3.施工单位未执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未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不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派驻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个别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人员变更手续;工程中使用未

    17、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的;伪造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成果和质量评定资料;隐瞒或掩盖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项目法人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等级、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核备的主要条件为:质量验收及评定工作符合程序规程,材料齐全、完整,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处理完成。对于符合核备条件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

    18、核备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3.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核备的主要条件为:外观质量评定项齐全,外观质量标准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标准分合理。对于符合核备条件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质量监督机构予以核备,并将核备手续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4.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的主要条件为:外观质量评定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外观

    19、质量评定结论核定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5.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的主要条件为:单位工程验收程序规范,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达到基本齐全及以上等级,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处理完成。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6.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初期运行(试运行)、工程竣工

    20、验收自查等情况审核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完成后,应签署质量等级核定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9.2 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9.2.1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项目的信息化管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动态。9.2.2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隐匿、瞒报。9.2.3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等资料应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9.2.4 质量监督机构宜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定期发布质量信息。在

    2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之间均没有合同关系,一方面,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工作是强制的,质量监督机构为了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项目法人为了追求投资效果,要把工程质量搞好,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为了树立良好的信誉,争取更多的市场也想搞好工程质量。总的来说,工程参建各方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美好愿望。但由于工程建设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目的和利益、地位和作用不同,人们的认识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设备装配、经济利益和环境条件等的制约,都可能成为影响工程质量的

    22、因素,不论哪个环节、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导致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隐患,产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除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外,还要实行政府质量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质量监督站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质量监督员是在复杂的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质量监督员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都可能成为监督工作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当事人,尽管在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目标方面都有一致的愿望,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非常激烈,尤其是当进度与质量或者是质量与成本之间产生冲突时,或者是出现质

    23、量问题,要追究质量责任时,矛盾就暴露得更为突出,因为在这些方面,直接影响其工作业绩、个人利益和工作责任,甚至可能影响其前途与命运。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有人要采取利诱、贿赂乃至抵制、威胁等不正常的手段来对付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避免质量监督员只做“爱挑剔的婆婆”,专找问题,爱挑毛病,往往容易形成对立面,产生抵触情绪,使其理解、配合、支持质量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搞好质量的自觉性。人们对事物的正确认识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对质量的认识也是这样,不能企望每个人对工程质量都有很高的认识,我们必须: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让人们切实认识到工程质量的

    24、重要性,尤其是水利工程其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更关系到工程涉及地区的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在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努力做好工作,把提高工程质量变成其自觉行动。(2)“监、帮、促”相结合。只挑毛病,不帮其解决问题,指导其工作,往往会加剧其与质量监督站之间的对立与抵触情绪,影响质量监督工作。因此,质量监督员不能简单的以“权力”压制的方式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意见,而要多做耐心地说服和教育工作,在挑毛病的同时,也要帮其出主意,找原因,不论发生什么样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抱着满腔热情和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的态度与有关

    25、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达到既维护工程质量的严肃性,又与有关方面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4)坚持原则,但不能以个人好恶,强行要求执行自己的意见。质量监督过程是行政执法过程,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现象和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在原则面前不能有半点让步。在监督工作中原则就是大局、大的方向,不能因为同学、熟人或朋友就可以不坚持原则,也不能因为某人不理解甚至是刁难,就丧失原则,但可多做耐心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工作,帮助其分析问题,找出原因,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绝不能不做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就简单地以个人好恶,强行要求他人执行自己的意见。要尊重别人,耐心地听取别人的

    26、介绍或意见,不要盛气凌人,要善于与有关方面合作友好相处,可以争论但不要争吵。在监督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风度,任何情况都不要发脾气,使性子。总之一切要从工作出发,要虚心听取别人意见,切忌自以为是,主观臆断,盛气凌人。)检查要认真仔细,找问题要客观准确。由于质量监督不像建设监理那样,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而质量监督工作是间歇性的,是以巡回检查为主。在工地现场检查,一定要采取少讲、多看、多问、多听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较多的信息。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暴露的,有隐藏的,有潜在的。质量监督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和坚毅的精神,仔细查看分析和询问,使问题能及时发现。在检查

    27、中,如遇到复杂的情况或突发事件,要保持镇静,不要因激动而丧失客观性。在调查了解客观证据的过程中,如遇工作复杂,调查量大等情况,要有毅力把工作做细做好,把证据收集齐全,切忌马虎草率,轻易下结论,轻率出文件,尤其是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特别是停工通知书,一定要慎重。对于吃得准、拿得住的问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果工程施工现场有问题,但质量监督员在检查时没有发现,或是发现了没有及时指出,容易给人造成“质量不错”的假象,严重的可能给工程留下隐患,甚至酿成质量事故。所以说,质量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有半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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