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公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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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学 第八 国际法 个人 国际公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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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上的个人中的问题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学习重点:学习重点:国籍的取得、冲突及其解决,国籍的国际法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引渡与庇护的原则、对象和适用,难民的认定及其法律地位。学习难点学习难点:引渡的条件,政治犯的确定。教学要点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第四节 难民大 纲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个人的国籍(一)概念(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二)(二)法律意义法律意义u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
2、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u 国籍是一国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以及给予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u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u 国籍是国家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三)国籍法(三)国籍法 国籍法是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变更(包括国籍的恢复)、丧失以及处理国际冲突的规则和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一)国籍的取得(一)国籍的取得u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u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申请入籍;婚姻入籍;收养或认领非婚生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二)国籍的丧失(二)国籍的丧失 u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
3、国籍中选择一个u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三)国籍的恢复(回复)(三)国籍的恢复(回复)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u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多重国籍(multiple nationality)u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statelessness)u解决途径国内立法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
4、国籍法,主要内容如下:u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u男女国籍平等u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u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u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u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决定入籍和出籍u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u关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的规定四、中国的国籍法四、中国的国籍法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属地&属人双重管辖(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依据法律或协议办理有
5、权禁止某些人入境: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等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居留的义务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受到保护,不享有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危害居留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侮辱居留国;危害或侮辱其他国家;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 行为;经济上损害居留国;违反禁止居留义务而 居留在居留国。一、外国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u入境u居留u出境(一)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u一般仅限于民事、诉讼权利而不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u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u适
6、用范围: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国家之间商品进出口关税及附加税的税率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等;交通工具;铁路、水路、公路的使用;外国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等u例外:邻国的利益、特惠、特权和豁免;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优惠贸易区、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双边或者多边的互免签证协议;经济货币联盟;历史性安排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三)互惠待遇(三)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u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u在外国人待遇中,互惠原则是基础性原则。(四)(四)差
7、别待遇差别待遇(discriminative treatment)u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u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u“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原则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三三、外交保护、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的含义(一)外交保护的含义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二)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二)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侨民无辜受到逮捕或拘留侨民在司法程序中被拒绝司法侨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侨居国不给予侨民足
8、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或团伙的暴力行为侨民受到歧视性待遇,无故受到侨居国的驱赶和野蛮迫害三三、外交保护、外交保护(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国籍所属国外交代表(或使馆人员)或领事官员有权旁听审 判过程。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以求得一定的补偿。本国侨民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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