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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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证券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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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10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v证券证券是指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v特征:特征:v1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法设置。(依法律规定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记载内容必须合法。)v2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v3证券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或同等功效的形式。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分类: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分类: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广义广义的证券:财物证券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货
2、币证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适用票据法。资本证券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v狭义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资本证券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v债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是债券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凭证。v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二、证券法二、证券法v(一)证券法的概念(一)证券法的概念v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v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二)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二)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v1证券市场证券市场v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v发行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v流通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2证券立法证券立法v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v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v公开原则市场信息要公开。内容上公司章程,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发行品种等。形式上向社会公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v公平原则市场参与者机会均等、待遇相同。v公正原则公正的待遇,证券监管机关处理问题时一视同仁。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v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v3守法原则(证券法规定,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v4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5、机构)v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一、证券投资者一、证券投资者v证券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v证券法对投资者强制性规定:证券法对投资者强制性规定:v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v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和他人的证券账户。v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制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4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
6、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v5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v6禁止挪用公款进行证券交易。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二、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v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v证券公司的业务证券公司的业务包括自营、经纪和承销自营、经纪和承销三种。证券公司必须将上述三种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六章证
7、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v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v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v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
8、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v五、证券交易所五、证券交易所v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v在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交易所公司制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和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制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分。v我国新证券法取消取消了原证券交易所为非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的规定,为将来采取会员制以外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概述v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销售
9、给投资者的行为。v依据发行方式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一)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一)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v证券发行市场一般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投资人构成。v发行人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v承销机构承销机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为此获取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机构。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二)证券发行的方式(二)证券发行的方式(代销或者包销)v证券代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v证券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
10、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证券承销机构为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公司有两种:一种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一种是经济类证券公司v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有承销团承销。v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三)公开发行的标准(三)公开发行的标准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v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v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v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11、其它发行行为。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四)申请发行及核准的程序(四)申请发行及核准的程序v1发行人申请(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v2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v3公告(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二、股票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v(一)股票的发行(一)股票的发行v股票的发行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过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资人认购的行为。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二)公司
1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v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v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v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v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三、债券的发行三、债券的发行v依据债券发行企业是否属于公司制企业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债券和非公司企业债券。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v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v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v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3、1年的利息;v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v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v(二)非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二)非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v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v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v具有偿债能力;v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v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的政策。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一、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概述v(一)证券交易概念(一)证券交易概念v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进行的有偿转让的行为。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
14、易v(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定(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定v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证券合法的证券。(依法发行并交付;限制的期限内不得转让)v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证券交易所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v证券上市,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批准的其他方式。v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纸面形式或规定的其他形式。v证券交易以现货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上海、深圳)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二、股票上市交易二、股票上市交易v股票的上市股票的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15、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一)股票上市交易的实质条件(一)股票上市交易的实质条件v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v公司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v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v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二)股票上市的程序条件(二)股票上市的程序条件v申请申请(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文件)v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经证
16、券交易所审核,双方签订协议)v公告公告(签订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v上市上市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v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交易:交易: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可能导致误导投资者;v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v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
17、,其股票依法终止交上市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终止交易:易: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v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三、债券上市交易三、债券上市交易v债券的上市债券的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债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8、的条件和程序v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v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v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v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v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v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v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
19、债券上市交易:v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v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v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v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v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v公司有以上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以上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四、持续信息公开四、持续信息公开v持续信息公开是信息披露制度在交易市场的反映,保证了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有公开的信息作为判断的依据。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20、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v1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前公告的法律文件)v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个月内报送,并予公告公告)v3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整个会计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会计年度结束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之日起4个月内个月内报送,并予公告公告)v4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它是反映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告重大事件的公告文件。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下
21、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v(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v(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v(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产生重要影响;v(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v(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v(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22、件发生的重大变化;v(7)公司的董事、)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v(8)持有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v(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v(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宣告无效;v(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涉嫌犯罪
23、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v(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v1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v2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三)违反持续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持续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v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2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v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五、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五、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v(一)内幕交易(一)内幕交易v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
25、券的行为。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v1内幕人员内幕人员 包括:包括:v(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信息的人员;v(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v(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v(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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