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商业银行与支付法-(《商法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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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 第六 商业银行 支付 商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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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第六章第六章 商业银行与支付法商业银行与支付法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节第二节 商事支付法商事支付法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法票据法本章要点本章要点1.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及其相关法律关系,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2.学习理解银行卡的性质、功能及银行卡发行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掌握互联网经济下新兴支付工具的变化及其法律制度。3.掌握票据的概念特征,合理区分汇票、支票、本票,理解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三、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2、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性质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商事组织关系;商事经营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3、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等。2.设立程序(1)筹建申请;(2)正式申请;(3)审批;(4)登记;(5)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正式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或重大事项的改变,包括主体变更和事项变更。1.主体变更主要指商业银行的合并和分立。2.事项变更主要涉及银行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及章程修改等的变更。商业银行主体变更以及重大事项变更,除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须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此外,更换董事
4、、高级管理人员时,也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三)商业银行的监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行政救济措施)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决定终止,无论是申请解散还是申请破产,都须事先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2.银行清算须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或监督下进行。3.债权债务清算中注重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新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三、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业务概述 负债
5、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制度 1.存款业务制度概述 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特征 1.机构主体的特定性 2.方式的多样性 3.行为的合同性 4.资金所有权的转移性2.储蓄存款业务制度(1)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
6、保密(2)储蓄存款利率与利息: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储蓄存款的支取:活期存款,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在期限届满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商业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4)储蓄存款的挂失与过户:持有记名式存单(折)的储户丧失存款凭证后,可请求商业银行暂停支付,商业银行经查实后符合条件时应予以办理。(5)存款人死亡:银行应凭合法继承人提供的由银行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证明书或依据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也可以直接向存单持有人
7、直接支付。3.单位存款业务制度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之外的所有存款,是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单位的商业性存款有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多种形式。单位存款原则第一,强制交存第二,限制支出第三,监督使用(四)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制度 1.贷款业务概说 贷款是商业银行依法将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反映的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类:(1)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贷款。2.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的
8、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自主经营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有担保原则3.贷款业务及其限制(1)禁止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规定发放贷款(2)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贷款。(3)禁止向不具备法定贷款资格和条件或生产、经营、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投资项目未取得批准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4)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5)禁止给委托人垫付资金。(6)禁止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五)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及其他业务法律制度 1.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
9、账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帐户的资金转移实现债权债务清结的行为。主要形式: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以及信用卡等方式 2.同业拆借与票据贴现业务 同业拆借是指为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依法发生的借贷关系。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之前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3.商业银行担保、代理、保管及投融资(1)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有关合同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承担责。(2)代理发行政府
10、债券、代理兑付、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代理买卖外汇等广泛的代理业务(3)保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传统业务,保管的范围通常包括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或有价证券等。(4)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或直接投资参股经营其他企业以获取收益的行为。(5)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实施的筹措资金的行为。第二第二节节 商商事支付法事支付法一、商事支付法概述二、现金支付三、银行卡支付四、商业预付卡及第三方支付五、其他方式支付第二节第二节 商事支付法商事支付法一、商事支付法概述(一)商事支付法的界定:专门调整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支付体系与支付方式 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服务组织、支付
11、工具、支付系统、支付账户、支付结算管理、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等部分组成。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 2.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二、现金支付 小额的即时清结交易多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三、银行卡支付(一)银行卡支付概述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支付工具的统称,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二)银行卡的种类(三)银行卡的性质与功能信用卡和借记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国际卡、国内卡和地区卡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卡(四)银行卡法律关系 1.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2.收单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3.特约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4.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五)银行卡纠纷及
12、其处理 1.传统银行卡纠纷:银行请求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滞纳金 2.新型银行卡纠纷:以银行卡盗用为代表四、商业预付卡及第三方支付(一)商业预付卡与第三方支付概述 商业预付卡 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以磁条卡、芯片卡等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由购卡方预先支付一定款项,持卡人可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按发卡人不同,预付卡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事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也称非金融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提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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