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第十三章-合同的担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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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合同 权利义务 消灭 第十三 担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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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事由或原因1、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合同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抛弃)3、无实现或请求的必要性(抵销)4、合同目的已达成或无法达成(履行不能)5、法律的规定。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合同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
2、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灭。2、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其他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3、合同关系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负债字据为证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者
3、,应向债债务人出具消灭字据,为增,不能返还者,应向债债务人出具消灭字据,为增强其效力,此字据最好由公证机关或其他组织认证强其效力,此字据最好由公证机关或其他组织认证。4、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第三节 清偿清偿一、清偿的概念一、清偿的概念 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清偿与给付和履行存在差异。清偿更侧重后果的清偿与给付和履行存在差异。清偿更侧重后果的角度。角度。债务人为达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债务人为达清偿而实施的行为
4、,主要有三种:1、法律行为:代购代销。、法律行为:代购代销。2、事实行为:提供劳务。、事实行为:提供劳务。3、不作为。、不作为。关于清偿行为的性质,法学上存在争议。关于清偿行为的性质,法学上存在争议。二、代物清偿二、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要件如下:要件如下: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4.须债权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须债权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第四节抵销第四
5、节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作用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作用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也即抵销。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也即抵销人的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人的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也即被抵销人的债权。被动债权,也即被抵销人的债权。二、法定抵销的要件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6、。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他方既。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他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A A、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一个债为不法,如赌,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一个债为不法,如赌债,均不得主张抵销。债,均不得主张抵销。B B、互负债务必须是到期债务,即清偿期届、互负债务必须是到期债务,即清偿期届至的债务。至的债务。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相同。、须双方合同标的种
7、类相同。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给付种类相同。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给付种类相同。在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在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给付具有同质性,可以进的给付与对方的给付具有同质性,可以进行相互的清偿。行相互的清偿。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是指根据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是指根据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意思表示的
8、形式是通知。抵销为法律行为,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形式是通知。抵销为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效力:效力: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不等时,数额较小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不等时,数额较小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消灭一部。对未被抵销债务数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消灭一部。对未被抵销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2、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最初可、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以抵销时
9、,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被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者,应认为其已放弃期动债权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者,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在此情况下,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合限利益,在此情况下,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合同关系归消灭。同关系归消灭。四、合意抵销(意定抵销)四、合意抵销(意定抵销)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订立的抵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抵销契约也要贯彻当事人意思销契约而消灭。抵销契约也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其要件及效力,无须依法律规定自由的原则,其要件
10、及效力,无须依法律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关于清偿期、,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关于清偿期、同种类的规定都可因协商而排除适用。同种类的规定都可因协商而排除适用。抵销契约的成立,应依据民法关于意思表抵销契约的成立,应依据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其基本效力与法定抵销相同,示的一般规定。其基本效力与法定抵销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但因其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但因其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决定于契约中的约定。力,可决定于契约中的约定。第五节提存第五节提存 一、提存概念一、提存概念提存是合同债权消灭的
11、原因之一,提存是合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并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存机关并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二、提存的原因二、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的方法三、提存的方法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人应在交
12、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提存书。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时,应当准予提存时,应当准予提存.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物并登记存档。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于消灭。2、提存物在
13、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归提存受领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3、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存账户;4、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的风险也转移归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
14、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如如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下列物规定,下列物品的保管期为六个月:品的保管期为六个月:1)不适于长期保)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2)六个月)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的。(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交付提存的标的物。件交付提存的标的物。五、提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与费用承五、提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与费用承担担标的物提存后毁
15、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其,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按照风险随所有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按照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原则,标的物提存后的毁损、权转移而转移的原则,标的物提存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六、提存物的领取六、提存物的领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16、,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除扣除提存费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除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用后归国家所有。”本条规定了提存标的物的本条规定了提存标的物的领取和领取权消灭后的除斥期间。领取和领取权消灭后的除斥期间。按照本条规定,提存机关拒绝受领提按照本条规定,提存机关拒绝受领提存的条件是:存的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2、债权人
17、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履行债务可以使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提,履行债务可以使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提供担保可以使债务人的债权得到保障,两供担保可以使债务人的债权得到保障,两者居其一,都可以消灭债务人对抗受领提者居其一,都可以消灭债务人对抗受领提存物的事由;存物的事由;3、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债务人提出了要求。第六节第六节 免免 除除 一、免除的概念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免除是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知免除的法律特征:法律行为。据此可知免除的法律特征:1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2免除为无
18、偿行为。免除为无偿行为。3免除的意思应当向债务人明确表示或通知债务免除的意思应当向债务人明确表示或通知债务人,但此意思表示不需采用特定形式,口头或书面方人,但此意思表示不需采用特定形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非不可。式均非不可。二、免除的效力二、免除的效力 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第七节第七节 混混 同同 一、混同的概念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即发生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混同,即发生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关系消灭。,致使合同关系消灭。二、混同
19、的效力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律效力,但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6条强调规定:条强调规定:“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理论上一般认为,涉理论上一般认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情况包括:合同债权为第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情况包括: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从保护第三人权益出发,混三人权利的标的,从保护第三人权益出发,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结果。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结果。此外,还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混同不产生债的此外,还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混同不产生债的消灭效力的例外情况。消灭效力的例外情况。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合同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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