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条约-(《国际公法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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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学 第十三 条约 国际公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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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条约法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学习重点学习重点:条约的概念和特征、缔结、保留、生效和暂时适用、遵守和适用、解释、终止和无效。学习难点学习难点:条约的特征、条约的保留效果、条约的解释方法。教学要点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行为的国际法规范。条约的缔结、履行、解释和适用对于国际法具有重要意义。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概 况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与适用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第七节 条约的解释第八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大 纲第一节第
2、一节 概概 述述(一)定义(一)定义 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二)特征二)特征u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u受国际法支配u书面协议一、一、条约条约的概念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一)条约的名称(一)条约的名称u 条约;公约;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协定;议定书;换文;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宣言、声明、公报。(二)条约的种类(二)条约的种类u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u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u政治条约、经济条约 二、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条约的名称与种类编纂和审议条约法议题的进程编纂和审议条约法议题的进程1949年至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条约
3、法条款草案及其评注1969年,联合国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0年至1982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条款草案及其评注1986年,联合国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1993年至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条约保留实践指南及其评注2008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关于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编纂工作2012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关于条约的临时适用的编纂工作 三、条约法的编纂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缔约权能概述(一)缔约权能概述u缔约能力(capacity),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
4、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u缔约权(competence),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所享有的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l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l“全权证书”(full powers)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书。l全权证书的互免和无需出示:如果各方同意,可以互免其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担任特定国家职务的人无需出示全权证书也被认
5、为是代表其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l国际组织章程规则的授权 二、二、缔约程序缔约程序(一)议定约文(一)议定约文(二)约文的认证(二)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authentication)l约文的认证、签署、待核准签署、草签(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l签署(signature)l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
6、uting a treaty)l批准(ratification)l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l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 三三、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accessionaccession)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u 1982年宪法、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u 缔约权限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外交部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委派和全权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u 缔约程序:n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l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l有关领土和划定
7、边界的条约、协定l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l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l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l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n国务院核准n外交部登记n国务院备案n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n多边条约、协定的加入n多边条约、协定的接受 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节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一(一)定义)定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
8、果。(二(二)条约的保留与其他单方声明的区别)条约的保留与其他单方声明的区别 保留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他单方声明则没有这种效果 一、条约保留的定义一、条约保留的定义 二、二、条约保留的范围条约保留的范围u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n条约禁止保留n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n两种情况:n 一是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n 二是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或事项,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n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三、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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