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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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 建设 工程 合同 合同法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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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2、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2、由
2、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 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四、分包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合同法禁止转包。2、分包的法律适用 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
3、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规定,除非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设有特别规定,对
4、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适用效力。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效力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一)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二)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特别是有一些需要及时隐蔽的工程,如为一项整体工程而铺设的自来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工程。对这些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一般要先于主体工程,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
5、承包人承担。合同法第278条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第一,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建筑工程合同中,对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往往有明确规定。所谓发包人提供场地,是指发包人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民房的拆迁、施工用地和障碍物拆除等许可证。发包人应按期完成这些工作,为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场地;否则,构成违约。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开工前或者施工
6、过程中提供建设资金,如果不按照约定时间和支付方式提供工程价款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技术资料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技术保障。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隐匿;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承担以下责任:(1)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2)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
7、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的验收是发包人 对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确认。第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并对优先权的实现作了具体规定:(1)优先权实现的时间。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得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给发包人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方可行使优先权。(2)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的实现
8、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1、概念 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系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2、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
9、容有如下几项:第一,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第二,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第三,勘察、设计费用。第四,其他协作条件。3、效力(1)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将一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勘察人、设计人后,勘察人、设计人即按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2)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有下述两种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是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或者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所确立的标准;二是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的。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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