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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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化学品泄漏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安全 消防 电气 安全文件 安全培训 告知卡 风险告知 危险源告知 安全告知 告知卡全套 风险牌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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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运运输输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 号号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许可资质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 可证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2、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3、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 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 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 调查处
4、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 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 (三)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 实情况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
5、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 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 岗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运输、装卸、维修作 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 应持证上岗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专项预案编制 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 情况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
6、员。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 车辆 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资 料齐全 达不到一级标准,不 准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设置明显的标志 装卸、运输 驾驶员、押运人员、 管理人员、装卸员经 专业部门培训,取得 上岗资格证上岗作业 。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 品要按包装要求做到 不可倒置,轻拿轻放 严禁撞击、重压、摩 擦、滚动、抛掷、拖 拉。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外 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拴 挂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 互为禁忌(接触容易 引起燃烧、爆炸)的 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 装运 运输车
7、辆必须配备应 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 品 运输途中发生剧毒化 学品被盗、丢失、流 散、泄漏等情况立即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安全规 定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 品,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 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必须配备押运 人员;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由相关部门划定,无 法正常运输时及时报 告 专项检查 装卸、运输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
8、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 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8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5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 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
9、和目 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 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9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 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 的当日发给备案
10、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 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 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运运输输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1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 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 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12、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13、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
14、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 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
15、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安全监管监察
16、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 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 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 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
17、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 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 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 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 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
20、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21、采购、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 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23、 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 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 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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