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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检查表 4-0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xls

  • 上传人(卖家):herunzhou
  • 文档编号:495691
  • 上传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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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化学品泄漏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安全 消防 电气 安全文件 安全培训 告知卡 风险告知 危险源告知 安全告知 告知卡全套 风险牌
    资源描述:

    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国

    2、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3、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化学品 购销管理制 度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 购销管理制 度(如有剧 毒化学品) 具有销售剧毒资质(甲证)企业,销售剧毒 品时要认真审查“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的品名、 数量、用途、日期等,记录保存至少一年。 不准向个人和无“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的单位销售剧毒品 危险化学品 经营手续环 节交接责任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废弃危险化 学品处理办 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 标签

    4、管理办 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动火管理制 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5、标 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 三同时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规 章

    6、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制度落实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配备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专项预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正常运转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 标志、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 通 应急广播、

    8、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 止应急广播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落实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停电事故应急措施、触 电事故应急措施、电气设备火灾爆炸应急措

    9、施。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 挡板 安全出口 应急照明灯具 门窗的要求 安全用具管理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 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 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 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持证上岗(高压证) 门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 应急照明 挡板 绝缘胶垫铺设 持证上岗(低压证) 劳动防护用品 低压配电柜 、屏、台、 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10、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 安全用具管理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2人空间的 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 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电气线路敷 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的使用要求 手持式电动 工具 电源线 电源插头 定期检查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柜 、屏、台、 箱、盘 移动电气设 备 电源导线及连接 露天防护措施 固定用电设 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临时用电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 为过15天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 室内不低于2

    11、.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 上方不低于6m。 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易燃、易爆 场所安全用 电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 要求 消防安全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报情 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执 安全用电 职业(病) 危害管理措 施及落实情 况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报情 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

    12、业(病) 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情况 查阅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查阅并核对两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 价报告 查阅当年或最近一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 测评价报告 4 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 备、设施及 个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管理措 施及落实情 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 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备使用情况 根据标准现场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 职业卫生 4 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 备、设施及 个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职业(病) 危害告知情 况 查阅职业卫

    13、生档案中报告存档情况 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情况 检查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 职业卫生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情况 职业健康( 卫生)教育 培训情况 查阅教育培训记录 查阅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明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知情 况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 职业危害预 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职 业危害防治 专篇备案情 况 查阅备案证明 其他情况 现场配合情况 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说 明书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 职业卫生 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护条件 结合作业现场情况,核对健康体检报告或其 他举报情况

    14、 专项检查 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 于疏散处 批发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将所经营货物存放 在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仓库内,经营场所 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零售业务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域或居住人口 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经营面积60平 方米以上,店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零售店面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 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货物摆放布局合理 ,互为禁忌物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 材市场)应设仓库或专柜存放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 零售场所与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或罩棚应由非 燃烧实体墙相隔;库内单一品种存量不能超 过500kg,总存量不得超过2t

    15、经营场所或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同在一座建 筑场 零售业务只允许经营除爆炸物品、放射性物 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零售店面明显位置没有“禁止明火”等安全 警示标志,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和应急救助器 具 安全设施 具有销售剧毒资质(甲证)企业,销售剧毒 品时要认真审查“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的品名、 数量、用途、日期等,记录保存至少一年。 不准向个人和无“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的单位销售剧毒品 销售规定 具有经营易制毒品资质(备案证明)企业。 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品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

    16、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第二类易制毒品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 将销售的品名、数量、主要流向报当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 地公安部门备案。销售第三类易制毒品自销 售之日起30内将销售的品名、数量、主要流 向报当地设区的县级人们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不准向个人 和无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易制毒品 专项检查 经营条件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建立销售台帐,如实 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 台帐保存2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 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 量、用途等

    17、,台帐至少保存1年。 委托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 化学品 备货库 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 下。 库房内输配电线路、照明灯具等用电器具应 符合防爆要求,电器开关设在库房外。 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生活设施、休息室 等。 库房门应为铁门,向外开启,木门应外包铁 皮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可存放在一级库房; 爆炸品应存放在一级轻顶库房;遇湿易燃物 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品可存放在二级 库房;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可存放在 不低于三级的库房 库内应该设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有记录 专项检查 经营条件 垛与垛间距

    18、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 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剧毒品应专库存放,实引“五双”管理(双 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本帐、双 把锁)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库房应设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通讯报 警装置 专项检查 备货库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19、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 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 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 购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

    20、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 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 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 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

    21、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 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 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3、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24、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 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25、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 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 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 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 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 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6、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 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 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 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危险化学品 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

    27、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 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 、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 、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 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

    28、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 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 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 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 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动火作业

    29、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 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 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

    30、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 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 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 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

    31、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 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安全生产

    32、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 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 生产经营单位

    33、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

    34、灭有关 证据。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 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

    35、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 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36、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37、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 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 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38、、评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 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39、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 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 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40、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 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 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 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

    41、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 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

    43、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 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

    44、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 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 业。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 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 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

    45、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规定和要 求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

    46、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 服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 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47、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 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 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 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48、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 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 订意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

    49、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 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 录音。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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