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31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保密法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953462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PPT
  • 页数:31
  • 大小:206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保密法培训-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保密法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保密法培训保密法培训-PPT-PPT大大 纲纲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保密法的亮点新保密法的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一、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一、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2010年年4月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保密法。这是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保密法。这是我国自我国自1988年所颁布保密法在年所颁布保密法在22年后的新生。该法已经于年后的新生。该法已经于2010年年10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二、新保密法的

    2、出台与实施二、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 结合现在实际情况,配合社会发展。新法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章18条,即由原法的35条增加到新法的53条;同时还增加了监督管理的一章(即第四章)。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总共18项行政管理职能。三、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三、新法与旧法的关系1988年保密法是在我们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的历史时期出台的。这部法律经过8年的草拟,在以下6个方面为我国保密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1、完成了周总理要弄清什么是国家秘密的生前遗言,明确了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新法对于该定义一字未改。(新保密法第二条)2、统一了国家秘密的定密标准,使保密范围的规定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定密依据。(

    3、新保密法第九条)3、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废弃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制度。(新保密法第十五条)4、创建了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大大提高了我国保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新保密法第五条、第六条)5、首开了对外合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先河,为我国对外合作交流铺平了法律道路。(新保密法第三十条)6、补充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内容,为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新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这六个方面的历史贡献在新保密法中得到了全面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立法宗旨、目的),维护国家安全利

    4、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立法目标)。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概念)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保密的六大主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义务主体保密义务主体u一切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u武装力量武装力量u政党政党u社会团体社会团体u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u公民公民权力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现役部队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

    5、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民兵工会工会共青团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6、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机关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

    7、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

    8、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

    9、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10、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

    11、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

    12、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

    13、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解密方式)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

    14、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15、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6、守国家秘密法(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 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

    17、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谁公开谁审查)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8、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

    1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脱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

    20、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

    21、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

    22、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23、理部门鉴定。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

    24、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

    25、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保密法培训-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953462.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