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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快件保价与赔偿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952008
  • 上传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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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快件 保价 赔偿 课件
    资源描述:

    1、快件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快件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快递保价快递违约与快递赔偿快递违约与快递赔偿第六章 快递保价与赔偿一、快递服务合同概述一、快递服务合同概述1.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是指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关于快递服务活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2.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快递服务组织必须是已获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2)快递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快递服务组织的快递服务;(3)快递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合同内容格式化;(5)快递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3.快递服务合同的分类(1)国内与国外;(2)普通与增值;(3)寄付与到付;(4)有第三人的与无第三人的。二、快递服务合同的

    2、主要形式和主要条款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条款1.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形式快递运单是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工。运单正面是快递服务的基本信息,背面是快递服务条款,运单是快递合同的核心。2.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寄件人、收件人、快递公司的信息,快件、费用、时限信息,背书及其它。三、快递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快递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快递服务合同的订立2.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阅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注意:P144四、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四、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

    3、和义务 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即为当事人,包括快递服务企业、寄件人、收件人1.寄件人的权利和义务(1)寄件人的权利。对快递企业的给付请求权、对快递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权、查询权。(2)寄件人的义务 告知、包装、交付快件并接受验视,支付运费,通知收件人。2.快递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1)快递服务组织的权利 收费、有权拒绝返还快递服务费,留置权(未收到运费时,享有留置权)(2)快递服务组织的义务 在收寄环节中的义务 验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运输环节中的义务 谨慎规范处置妥善保管,遵从寄件人指示的义务。在投递环节中的义务。安全投递,并获得签收;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查看内物;第一次投递未成功

    4、,再投递的义务。3.收件人的权利与义务(1)收件人的权利请求及时投递、签收快件的权力、索赔权力(2)收件人的义务配合、及时领取,验收后签名,告知寄件人,对于到付件,要支付运费的义务案例案例6-1 保价金额未填写,快递钻戒丢失只赔2000由于在邮寄名贵饰品没有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交纳保价费,5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邮寄钻戒丢失所造成的4.8万元损失,而是按照保价费2000元进行赔付。2012年3月月22日日,原告颜先生通过被告洛阳市邮政局向云南瑞丽发了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里主要载明了“寄件人颜某,内件品名为饰品,数量为一件,重量为146克,保

    5、价金额为2000元,邮资费用为41元”。该邮件背面业务使用须知中第6条规定: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邮件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交纳保价费,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第7条规定: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等等。后原告多次查询,得知所寄物品并未到达目的地,证明该邮件在运输途中已丢失。被告洛阳市邮政局并不认可所寄物品是翡翠钻戒而是原告所说的“饰品”,愿意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以该快递内含有一枚价值48000元的翡翠钻石戒指及鉴定证书要求被告返还原告

    6、的邮寄物品或赔偿因所邮物品丢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邮寄物品交由被告洛阳市邮政局邮寄,并支付资费、保价费等费用,该邮寄服务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作为邮寄机构应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但由于被告过失,使原告所寄物品全部丢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邮寄物品时,被告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原告邮寄物品应按保价金额进行如实填写,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原告没有按照邮寄要求,如实填写所保物品真实价值,因此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被告应按保价额200

    7、0元赔付原告,并应将邮资费用41元退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洛阳市邮政局付给原告颜某2000元并返还原告41元邮资。一、快递保价的概念一、快递保价的概念保价是指由寄件人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价费用。当货物出现损毁或灭失时,在保价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保价费率一般为声明货物价值的1-2%二、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有关保价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通常,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贵重物品必须保价”,“建议对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选择保价服务”。条款通常印制于快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在寄件人签字前有告知寄件人提示和解释该条款的内容。这样合

    8、同才有效,否则无效。三、关于快递保价的特殊规定三、关于快递保价的特殊规定1.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办理快递保价由寄件人决定,自愿原则。2.快递服务组织者应尽到合理提醒、说明义务;快递服务组织者应尽到合理提醒、说明义务;快递保价条款是提前拟定,属格式条款,只需寄件人做出选择是与否。3.寄件人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义务;寄件人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义务;应以货物实际价值声明价值。4.寄件人应及时支付保价费;寄件人应及时支付保价费;顺丰文件类不得超过2000元,非文件类不得超过2万元,保价费是声明价值的0.5%。申通,最高赔付不超过1万元,保价费

    9、是声明价值的3%5.保价赔偿例外保价赔偿例外有确切证据证明快件损坏是因为快递服务组织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范围不受保价条款的约束,而按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理赔。P152;案例案例6-2天意快递服务部是被告游某的姐姐于2008年开办的个体经营户,对外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游某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2010年12月10日,彭某与游某联系称有包裹需要快递,游某通知其他工作人员为彭某办理,填写了中通速递手续,收取了服务费10.00元,没有办理保价,彭某包裹内装手机一部。过后,经双方查实,该快递包裹丢失。2010年3月31日,被告游某以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名义与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

    10、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2011年2月25日以游某为负责人的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津营业部成立,对外仍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2011年4月1日,原告彭某曾以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过,经查明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主体错误,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1年7月28日,原告彭某以游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手机价款3000.00元和服务费10.00元。案例案例6-2审判审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某于2010年12月10日是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中通速递”名义承接原告的快递服务业务。

    11、快递运单是邮寄合同的凭证,从法理上讲原告彭某是与中通速递签订的邮寄服务合同,天意快递服务部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被告游某的行为非个人行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游某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游某的诉讼请求。评析评析:近年来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特许加盟以其成本和风险优势已经成为民营快递企业销售物流服务的主要运营模式。快递特许加盟关系包括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公司、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体,由于快递运营网络复杂,在发生寄递物品丢失时,消费者往往因无法确定合同主体而起诉被告错误。一、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一、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违约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2、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为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适当等形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快递赔偿二、快递赔偿1.赔偿对象赔偿对象 是寄件人,或寄件人所指定的收件人、受益人。2.赔偿因素赔偿因素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3.快递服务组织的免责事由快递服务组织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是法定免遭条款。由于发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损失。由于快件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的损失。超过赔偿时限的。一年。4.赔偿范围的赔偿范围的确定确定 快件延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包括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

    13、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快件丢失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b.购买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快件损毁a.完全损毁,参照丢失赔偿规定执行;b.部分损毁,按照损失价值比例赔偿。内件不符a.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b.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5.受理赔偿期限受理赔偿期限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6.赔偿程序赔偿程序 赔偿申告快递企业应提供赔偿申告单,由寄件人填写提交给快递服务组织。赔偿受理24小时内答复,并告知赔偿处理时限。赔偿处理时限赔偿处理时限

    14、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A.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B.港澳台快件为30个日历天。C.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赔偿金支付双方达成赔偿数额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偿金。7.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区分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公司、次加盟公司、承包人等主体;(1)寄件人付款时没有向被特许经营者索取发票,运单上也没有被特许经营者签名盖章。此时,法律责任主体是特许总部。(2)寄件人付款时被特许经营者出具了发票,且快递运单上有被特许经营者签名盖章,此时特许总部和被特许经营者

    15、为共同主体,承担连带责任。8.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赔偿得不到圆满解决时,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护权益。(1)投诉。a.投诉受理。快递企业提供投诉渠道,如互联网、电话、信函等,记录投诉人信息和投诉内容。b.投诉处理时限。国内快递不超过30个日历天。c.投诉处理。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补救措施,按服务承诺及时处理。c.申诉。投诉后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或对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1年。(2)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3)诉讼没有仲裁协议,寄件人可以向管辖区域的法院起诉。实训项目P158问题:本案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张先生在江北区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2009年张先生的公

    16、司从武汉的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款控制面板,后由于该控制面板不符合要求,双方诉至法院,根据法院判决,科技公司需将该控制面板退还给武汉的卖方,武汉卖方收货则返还25000元货款。“当时考虑到方便,所以就选择快递方式寄送。”张先生说到。2009年7月15日,科技公司委托重庆某快递公司,将这块价值25000元的控制面板快递至武汉的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一直到7月27日,武汉的卖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张先生于是询问快递公司,才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张先生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属

    17、于免责范围。“这明显和我快递的物品价格相差太大了”,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2010年7月,张先生的公司将重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5000元。庭审中,科技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其退还控制面板的判决书、快递详情单、收件人姓名等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系控制面板。法庭上,快递公司承认快递货物丢失,但辩称,对方无法证明快递的货物系控制面板,而且科技公司托运时未选择保价,根据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实训项目P158问题:本案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

    18、偿科技公司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科技公司损失25000元。快递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元。快递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可以认定快递的物品系控制面板。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重庆一中院驳回了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说法: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案中,就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此外,该案中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系控制面板,如果科技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丢失的货物系控制面板,就难以确定自己的具体损失,也将会导致维权上的困难。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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