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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课件第2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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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法基本理论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所有权所有权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u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u 特征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精神产品受知识。精神产品受知识产权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涉产权法调整

    2、。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涉及精神产品。及精神产品。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表现为,权利人排斥他人的干预首先表现为,权利人排斥他人的干预和侵害。其次,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和侵害。其次,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如果存在多种权利,必须确定顺位。权利;如果存在多种权利,必须确定顺位。二、我国二、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见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 4条规定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见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见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6 6条规

    3、定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社会公德原则 见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 7条规定条规定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 1、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 2、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3 3、对世效力。、对世效力。4 4、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

    4、状态。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 1、在同一物上,存在、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物权和以该物为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给付标的的债权债权时,物权优先。时,物权优先。2 2、在同一物上、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多项他物权并存,应根并存,应根据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据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利益因素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规定的,应从其

    5、规定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分类结果分类结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范围 所有权、定限物权所有权、定限物权 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支配的内容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有无独立性物权有无独立性 主物权、从物权主物权、从物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物权变动变动内容内容原因原因 物权物权取得取得原始取原始取得、继得、继受取得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

    6、得、公用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等等物权物权变更变更物权内物权内容变更容变更(狭义)(狭义)在不影响物权属性时,物权的客在不影响物权属性时,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等发生改变体、效力范围、方式等发生改变物权物权消灭消灭绝对消绝对消灭(狭灭(狭义)义)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定期间届满、混同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变动变动原则原则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善意取得 登记簿的公信力登记簿的公信力 不动不动产产登记登记受让人相受让人相信了登记信了登记 登记记载的权

    7、利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因信赖登记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应当受到保护。动产动产交付交付动产的占动产的占有与动产有与动产交易的具交易的具体情况综体情况综合判断合判断 三、物权的公示三、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权的变动效果l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l动产交付的特殊规

    8、定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参见参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 l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一、物权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u 特征特征 1 1、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2 2、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 3 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的保护而产生 u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物权请求

    9、权的类型1 1、确认请求权、确认请求权2 2、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3 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4 4、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5 5、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一)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 (二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三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四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所

    10、有权具有回归力 二、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 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 1 1、占有、占有 合法占有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 2 2、使用、使用 恶意占有恶意占有 自然孳息自然孳息 3 3、收益、收益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 事实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 4 4、处分、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 三、所有权的行使三、所有权的行使 包括:直接行使、授权他人行使包括:直接行使、授权他人行使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四、所有权的取得

    11、与消灭 (一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 1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2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二二)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 1 1、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2 2、相对消灭,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相对消灭,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相对于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1 1、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2 2、客体的

    12、广泛性、客体的广泛性 3 3、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由其授权机关行使。由其授权机关行使。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 1 1、主体:各个集体组织、主体:各个集体组织 2 2、客体: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客体: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何财产。何财产。3 3、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

    13、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规定:“公民的个人财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合法财产。”物权法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1)(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有权。(2)(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

    14、及其收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中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各所有人对其中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的享有的专有权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对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享有的享有的共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物的管理、维护

    15、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的成员权成员权的总称。其特征有:的总称。其特征有:第一,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第一,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第二,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第二,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 第三,权利具有一体性第三,权利具有一体性 第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第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指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收益和处分。物权法物权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利。业主行使权利不

    16、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 1、业主的权利:对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业主的权利:对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2 2、业主的义务、业主的义务 (1)(1)按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按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 (2)(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 (3)(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4)准许合理进入准许合理进入 (5)(5)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或管理规约,对共用部分指权利人

    17、依法或管理规约,对共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1 1、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的权利 (1)(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2)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 (3)(3)共用部分的处分权共用部分的处分权 (4)(4)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 (5)(5)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2 2、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的义务 (1)(1)维持现状维持现状 (2)(2)依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依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3)(3)分担共同的费用分担共同的费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

    18、管理权 也叫成员权,是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也叫成员权,是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物物权法权法称之为称之为“共同管理共同管理”权利。成员权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体事项作出决议。具体事项作出决议。(一)管理权的特征(一)管理权的特征 独立性;从属性;永续性独立性;从属性;永续性 (二)管理权的内容(二)管理权的内容 1 1、表决权、表决权 2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3、监督权、监督权 4 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节 财产共有

    19、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一)权利主体是多数人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二)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三)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四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二、共有的分类二、共有的分类 (一一)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以上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

    20、义务。特征:利、分担义务。特征:(1)(1)各共有人对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预先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财产按预先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3)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二二)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征:义务。特征:(1)(1)其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其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为前提。(2)(2)属于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属于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

    21、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3)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四、共有财产的分割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一)分割原则分割原则 1 1、遵守约定的原则、遵守约定的原则 2 2、遵守法律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3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二二)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 1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 2 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 3 3、作价补偿、作价补偿 第五节 相 邻 关 系 一、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

    22、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征: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征:(一一)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人或占有人 (二二)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三)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四四)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方便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物权法

    23、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等相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物权法未加以规定。未加以规定。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方便

    24、生活 (二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三)尊重历史和习惯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合理损失赔偿原则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物权法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1 1、出让人无处分权、出让人无处分权 2 2、该财产为法律允许转让、该财产为法律允许转让 3 3、该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

    25、的、该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 4 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5 5、转让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转让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必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记,不必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拾得遗失物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指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遗失物,指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品。品。(1)(1)须为有主的动产须为有主的动产 (2)(2)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人丧失占有 (3)(3)丧失占有并非占有人自身意思丧失占有并非占有人自身意思 (4)(4)须无人占有须无人占有 注意:特

    26、种遗失物:动物;金钱;有价注意:特种遗失物:动物;金钱;有价证券;证书;枪支弹药。证券;证书;枪支弹药。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应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一一)漂流物漂流物 物权法: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物权法: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有关费用由失主偿还。应归还失主,有关费用由失主偿还。(二二)埋藏物埋藏物 物权法分四种情况处理:物权

    27、法分四种情况处理:1 1、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 2 2、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 3 3、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现 4 4、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 (三三)隐藏物隐藏物 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四、先占四、先占 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从而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取得该物所有权。主体是先占人;客体是无

    28、主的废弃动主体是先占人;客体是无主的废弃动产或者某些自然生成的动产,称先占物。产或者某些自然生成的动产,称先占物。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要件: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要件:(1)(1)主观上有占其所有的意思主观上有占其所有的意思 (2)(2)先于他人而占有先于他人而占有 (3)(3)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 (4)(4)先占的行为合法先占的行为合法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他物权。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

    29、分的他物权。二、特征二、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三)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 (四)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四)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区别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区别 1 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整物权。完整物权。2 2、用益物权仅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用益物权仅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内容,却可以限制所有权,其效力优为内容,却可以限制所有

    30、权,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先于所有权。3 3、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 。所有权。所有权的存在没有时间的限制,除非权利人自的存在没有时间的限制,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所有权。己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所有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经营权的设定经营权的设定 经营权的消灭经营权的消灭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 以土地承包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营权合同设定 期限届满期限届满 土地严重毁损土地严重毁损或灭失时依法或灭失时依法调整调整 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公开协商等方式式适用特别法规适用特别法规定定承包人自愿交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回土地 收回承包地收回承

    31、包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方式登记种类登记种类消灭途径消灭途径出让出让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土地灭失土地灭失转让转让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期限届满 划拨划拨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征收征收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2、依法流转的权利、依法流转的权利 3 3、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权获得补偿时,有权获得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

    32、务 1 1、依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1.2 2、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2 2、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3、用途限定于农村村民建造个人住宅、用途限定于农村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4 4、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内容(一)内容 1 1、占有权、占有权 2 2、使用权、使用权

    33、3 3、收益权、收益权 4 4、处分权、处分权 5 5、权利人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权利人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二)限制(二)限制 1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限制。3 3、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限制。、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限制。4 4、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的抵押。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 1、为乡、为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公共设施和公

    34、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2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 3、长期闲置宅基地、长期闲置宅基地 4 4、宅基地面积超标、宅基地面积超标 5 5、房屋灭失、房屋灭失 6 6、土地灭失、土地灭失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特征一、特征 1 1、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 2 2、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定的权利 3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担保物权

    35、的属性二、担保物权的属性 1 1、从属性、从属性 它以主债成立为前提,随主债转移而转它以主债成立为前提,随主债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消灭而消灭。移,随主债消灭而消灭。2 2、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它所担保的债权在未获全部清偿前,担它所担保的债权在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 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 1.1.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的,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权利的,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权利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的分类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36、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分类结果分类结果发生原因发生原因法定(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意定)担保物权主要效力主要效力留置性(优先清偿性)担留置性(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保物权担保标的物类型担保标的物类型 动产(不动产、权利)担动产(不动产、权利)担保物权保物权是否移转担保标的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物的占有 占有(非占有)担保物权占有(非占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成立时担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是否特定保标的物是否特定 特定(非特定)财产担保特定(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三)债

    37、权人放弃担保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一)设立目的不同 (二)存续期间不同(二)存续期间不同 (三)权利性质不同(三)权利性质不同 (四)客体变化时对权利的影响不同(四)客体变化时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第二节 抵押 权 一、特征一、特征 1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 3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38、4 4、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二、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 (一)设立的具体表现形式:抵押合同(一)设立的具体表现形式: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的实现(二)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条件:条件:1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 2 2、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出现 (三)抵押权终止的情形(三)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1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

    39、灭 2 2、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 3 3、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 第三节 质 权 一、质权的特征一、质权的特征 1 1、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 2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财产上设定的 3 3、质物是动产或某些权利、质物是动产或某些权利 4 4、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生效要件 5 5、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1.6 6、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权 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特征

    40、:(一)概念;特征:u 1 1、是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一、是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种担保物权u 2 2、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 u 3 3、质权人就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质权人就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偿u (二)设立、实现与消灭(二)设立、实现与消灭 订立质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

    41、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质物返还、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当质物返还、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特征(一)权利质权的特征 1 1、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财产权 2 2、必须是可让与的权利、必须是可让与的权利 3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4 4、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二)权利质权的设定u 1 1、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应签订、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应签订合同

    42、。有权利凭证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合同。有权利凭证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u 2 2、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质、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u 3 3、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立。1.1.4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订立书、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订立书面质权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才设面质权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才设立。立。第四节 留置权 一、特征一、特征 1 1、是以动产

    43、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 2 2、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3 3、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二、留置权成立条件 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三、留置权的内容三、留置权的内容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 1、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 2、请求支付保管费用、请求支付保管费用 3 3、占有并留置标的物、占有并留置标的物 4 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1.1.2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的冲突四、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的冲突 (一)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一)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二)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质物被留置:留置权优先质物被留置:留置权优先 留置物被质押:依据留置物被质押:依据“时间优先,效力时间优先,效力优先优先”的原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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