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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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Allgemeiner Teil des brgerlichen Rechts授 课 人:朱庆育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课 时 数:54授课时段:201302-201307授课时点:周三、周四1330-1600授课地点:阶五 教学公邮: 密 码:digesta 教学个邮:课程说明 自由的教学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我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过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严格的考评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恶毒的罗素“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多,缺乏训练,而
2、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尴尬的法学杨荫杭:“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蔡枢衡:“现代中国法学使人看不起的原因有很多,法学自身之贫困却是重要因素之一。”“他真的是他们之中还值得一提的,其实他一无所长。”“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罗素的偏见“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
3、们都唯希腊马首是瞻。”逃离法学院“写诗不会对法律大唱赞歌决不会,因为很多诗人就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歌德 席勒 海涅Bertrand Russell 18051872-02021970Three passions,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have governed my life:the longing for love,the search for k n o w l e d g e,a n 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Bertrand Russell陈寅恪18900703-1969
4、1007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陈寅恪教学目的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Durch d.Rechtsdogmatik ber d.Rechtsdogmatik hinaus.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1847,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ber 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
5、enz als Wissenschaft(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法律素材。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Karl Larenz1966,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ber die Unentbehrlich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教学思路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
6、等智力和健康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亲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年。约翰密尔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部分。”)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书在1890年以前,可以说是凡俗人的圣经。”)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代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下,都要略逊一筹。”1861年代议制政府1863年功利主义John Stuart Mill 20051806-08051873米尔(J.S.Mill)智商之高,据说是人类
7、纪录。张五常“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自传“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约翰密尔自传“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Ludwig Wittgenstein26041889-29041951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passionate,profound,in
8、tense and dominatingBertrand Russell讲授体例 第1章 民法基础(1-3节)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民法规范理论(4-6节)第3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7-8节)第4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9-10节)第5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11-12节)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6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节)第7章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16-18节)第8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19-26节)第9章 代理(27-29节)第10章 自然人(30-34节)第三编 权利主体 第11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35-40节)第12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41-42节)第13章 权
9、利的一般原理(43-46节)第四编 权利理论 第14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47-49节)第15章 权利的救济(50-51节)教科书介绍基础系列11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66元;12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元;背景系列(一)21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6元;22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元;23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元;24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元;背景系列(二)25 王泽鉴:民法总则,
10、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元;26 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2元;27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元;28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6元;背景系列(三)29 布洛克斯/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98元;210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69元;211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62元;212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2元;213 我妻荣:
11、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套八册386元;本校系列31 费安玲等著: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8.8元;32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9元;33 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9元;34 王卫国主编:民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9元;3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元;校外系列41 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9元;42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29元;4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4版
12、,法律出版社,2010,88元;44 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5元;45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9.8元。第一编 基础理论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一章 民法基础一、“民法”的语源ius civile,brgerliches Recht(Zivilrecht),Diritto Civile,Civil Law.罗马法:市民法(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尤士丁尼 将罗马法法典化(黑暗的)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上帝赐予世人两柄剑,精神之事。教会,世俗之事。国王);(第一所大学 博洛文尼亚大学,第一个专业法学,目的是为了传播罗
13、马法对抗教会法,他们视罗马法为世俗社会的圣经)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一)学说史略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二)民法通则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公法与私法(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旧主体说:一方当事人为公权力者。新主体说:以公权力担当人面目出现。(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人自由。(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四、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 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
14、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第二节 民法总则编一、概说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rung)之数学技术,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我国正在走向民法典。随着2007年物权法以及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完成,加上之前颁行或修正的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1986)、担保法(1995)、合同法(1999)、收养法(1999)以及婚姻法(2001)等,再辅之以环
15、绕四周的大量司法解释,民法典在内容上已趋于成型。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不会对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三、总则编的构成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权利内容:权利的时间属性,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的救济(私力救济)权利变动
16、:法律行为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含义狭义法源称规范法源(prskriptive Rechtsquellen)或法学法源(juristische Rechtsquellen),它对于法官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广义法源则进一步包括所有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的事实,举凡法学著述(“法学家法”)、行政活动、法院实践以及大众观念(一般法意识)等,均在其列,它们虽然未必能拘束法官,却有助于形成法律认知,往往构成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相 应 地,此 类 法 源 可 称“社 会 学 法 源”(soziologische Rechtsquellen)。二、民法法源的基本框架最高法院2009年“关
17、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民法法源被分为两挡,一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即规范法源,包括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4条),二是作为裁判理由的法源,指的是前述列举之外,“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的规范性文件(6条),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府规定等。三、习惯的法源地位所谓习惯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最高法院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7条1款:“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
18、)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四、法律行为(契约)的法源性德国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契约、社团章程等)不构成民法法源,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并不是法律规范(Rechtsnorm):规范具有一般性与抽象性特点,而契约只拘束双方当事人,在特定个案中有效,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第五节 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第六节 个别规范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第二章 民法规范理论【删】第二编 法律行为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一、法律行为的功能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
19、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Werner FlumeWerner Flume 12091908-28012009维亚纳弗卢梅以其名满天下的法律行为为所有人树立了一座民法学的丰碑。在此领域,它至今仍然无与伦比。这首先体现于内容当中。弗卢梅高调地将个人的私法自治作为该书开篇并以其为核心。当是时也(该书首版于1965年),私法自治以及奉此理念的民法体系未受时贤青睐,相反,他们普遍视其为已成明日黄花之社会模式的畸形儿,津津乐道于如何去限制个人法律行为的形成自由,而不是为之提
20、供保障。Thomas Lobinger 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 法律行为 Rechtsgeschft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rechtmiges Verhalten geschftshnliche Handlung 事实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Realakt Handlungen im Rechtssinne 犯罪行为 (juristische Handlungen)Straftat 违法行为 不法行为(侵权行为)rechtswidriges Verhalten unerlaubte Handlung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rechtswidrige Handlung im ffentlich
21、en Recht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不具备法律效果的交往行为有所谓的情谊行为,基于情谊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称情谊关系。情谊行为虽常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德国通说认为,原因在于,它缺乏可探知的受法律拘束之意思。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民法通则93条),建造、拆除房屋(物权法30条),拾得遗失物(物权法10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物权法114条),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条1款)。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g
22、eschftshnliche Handlung)可分两类:一是意思通知或称意思表达,行为人将含有特定目的之意思向相对人表达,如催告;二为事实通知或称观念通知、观念表达,行为人把附有某种法定效果的事实通知对方,如债权让与通知。情感表示(宥恕)?第八节 中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缘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法人自觉地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语用逻辑中国民
23、法学民法总则:“它能使人们避开以往法学界对法律行为一词所持多种理解而造成的歧义。在民法通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系中,如果是要在本来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可将其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民事法律行为就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等)区分开了;如果是要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则可将其称之为民事行为,这样,民事行为概念就成为统率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合法性挑战董安生教授:首先,难以解释为何却又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现象;其次,难以解释为何其下位概念合同及遗嘱却又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的现象;再次,以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
24、既造成我国民法概念体系的混乱,且不利于对外交流;最后,以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这一背离概念传统的做法并无充分的根据。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德国法学的用法如今,德国法学家在阐述法律行为概念时,多从功能角度凸显其作为私法自治工具之意义,淡化甚至搁置合法性问题。然而,这恐怕只能说明,合法性讨论在当代文献中的重要性降低了,却似乎不能据此认为,德国法学已不再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之列。实际上,但凡有合法行为类型,之下的亚分类就必定包含法律行为,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苏联法学的影响五十年代以来的苏联民法学译著无一例外主张,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实际上,直至今日,俄
25、罗斯民法理论依然将法律行为划归合法行为之列。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所谓合法性矛盾齐特尔曼(Ernst Zitelmann):“概念定义,乃是针对正常的法律行为而论,各种非正常状态对之不构成影响。”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域区分价值如果能够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创造,系用以指称私法领域中法律效果为意志所规定的自治行为,那么,以之为私法专有概念,实属理所当然。因为,在私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公法)领域中,当事人行为并不奉行自治原则。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基础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一、法律行为的自治途径称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意义在于,私人能够借助自由行为依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律关系。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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