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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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章法 经济学 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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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讲解张卫第九章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讲解张卫东东“没有法律的经济是无序的,没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是苍白的”,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确实,法律和经济应该结合,也必须结合,否则,法律和经济都会因为缺少依托而产生问题。换言之,在市场经济中,二者也只有结合起来,经济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法律也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法律经济学正是在这个结合点上产生的。“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
2、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个令人着迷的新领域虽然可以追溯到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但其理论体系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才形成的。以大法官波斯纳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等人为代表,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判断研究了法律问题,揭示了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含义,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概括起来说,法律经济学要考虑的是如何使法律制度或法庭的判决更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避免传统的法律只片面地考虑公平,以致不惜代价地追求表面上的公平,而忽视效率。这种引入经济效率原则的作法,使法律有了更多的经济支撑,由此也就能更好地满足了经济活动的需求。9.1 法律经济学研
3、究的主要问题与研究方法9.1.1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由于经济研究涉及到大量的社会制度问题,因此也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从早斯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李嘉图,从德国历史学派的罗雪尔到美国制度学派的康芒斯,毫无例外地都在经济研究中涉及到社会法律制度问题。到了20世纪20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导地位确立,既定社会制度下的资源配置问题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问题,反而被搁置一边。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整个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艾伦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就是在这本杂
4、志上,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问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引用了大量的法院诉讼案例,说明了法律制度的经济意义。科斯引入了一个关键概念交易费用,说明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法律制度清晰地界定了产权,那么在资源的使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妥善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这时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其作用是界定产权,而只要界定了产权,不论产权归谁,都可以达到最优化的结果(科斯,1961)。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说“科斯定理”只具有“分析坐标”作用的话,那么,更具实际意义的是“科斯第二定理”。
5、科斯接着指出,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因为如果法律将权利界定给生产率较低的一方,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又阻碍了市场交易的话,那么,资源配置就达不到最优化。所以,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如何分配对资源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基于这种观点,科斯进一步考察了法律制度的作用。科斯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因而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科斯,1961)。因此,科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从科斯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在交
6、易费用为零的新古典世界里,还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是经济达到有效状态的前提条件。在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除了科斯以外,还有两位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位是阿曼A.阿尔钦,另一位是戈多卡拉布雷西。阿尔钦在1961年发表了关于产权经济学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卡拉布雷西则在同一年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从经济学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以阿尔钦的关于产权经济学为例,阿尔钦认为,每个
7、社会都必须解决其成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资源是稀缺的;解决的方式是竞争,而决定竞争赢输的标准是产权;产权的界定和执行不仅依靠习惯的约束,更要依靠法律的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产法确定了一个社会的根本游戏规则。法律经济学在20世纪70-80年代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涌现出许多优秀的代表人物与研究成果,例如:理查德.A.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沃纳.Z.赫希与法和经济学(1979年),A米契尔波林斯基与法和经济学导论(1983年),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与法和经济学(1988年)。同一时期,有关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机构和学术刊物也纷纷问世,例如:美国爱默里大学的“法
8、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和法律经济学杂志、迈阿密大学的“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和法与政治经济学杂志、华盛顿大学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杂志以及在纽约出版的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创设的;在英国也成立了“工业法研究会”等机构,仅牛津大学就出版了工业法杂志和法学、经济学与组织研究杂志。此外,一些著名的大学,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约克大学、多伦多大学等,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系)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一些著名大学的老牌法学杂志,例如哈佛法学评论、耶鲁法学评论、哥伦比亚法学评论、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等,也开始纷纷重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刊登有关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9、这一时期,法律经济学由于自身的不断成长,已经开始逐渐从新制度经济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的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史晋川,2007)。在法律经济学的蓬勃发展时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堪称其中最为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原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教授,1981年起担任上诉法官。他兴趣广泛,著述丰富,主要著作有性和理性、法学和文学、正义的经济分析、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道德伦理和道德哲学的困窘、防范恐怖突袭、法律的经济分析等。他的最重要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多次再版,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73年,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
10、的建立。2007年,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新版。在新版本中,波斯纳讨论涵盖了从普通法到宪法几乎所有法律经济学的关键领域。新版本除了对原有的一些材料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更新外,还加入了组织经济学、国家安全与对外事务中的法律经济问题、合约法、知识产权法、行为金融问题,以及与因特网有关的法律经济问题等新内容。在波斯纳首次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同一时期,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律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3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
11、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在1997年芝加哥大学的圆桌会议中,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通过经济学可以比过去更好地来理解法律制度,因为一旦人们揭示出法律中所隐含的经济理论结构,法律的内涵就变得更为简明清晰了。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引入之所以能对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实际上是因为经济学在引入法学领域后,产生了一种反向的运动(类似于把牡蛎植入沙堆中),从而刺激了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法学研究的进展视作是法学家对法律经济学的“愤怒的反应”的结果(史晋川,2007)。9.1.2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与研究方法从学科研
12、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自己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来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不同法庭判决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指出:“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法律经济学
13、认为,财产、合约和侵权的法律规则对各种不同的行为会带来费用,因而可以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来进行分析。以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著法和经济学的论述为例,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制度的功能第一,在不确定条件下或在有风险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合约如何签订以达到最优的风险分担。法律必须做到把风险造成的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风险损失的一方,这就是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合约中不能分配由于某种偶然因素而无法履行合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将决定哪一方能以较低的成本承担这一风险,然后就把这种损失分配给该方。这样做的结果是,引导人们签订更有效率的合约!法律经济学就要研究达到这种
14、最优风险分担的规则。第二,在外部性存在的场合,一方的行为会影响另一方的收益或福利。传统经济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对造成损害的一方进行限制或要求赔偿,以消除外部性。法律经济学认为,如果损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要决定的是如何使总的损害为最小,也就是说,在两种相互冲突的资源使用中,要决定哪一种选择更可能促进稀缺资源的运用。这实际上是科斯定理所讨论的问题。第三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何达到有效状态的问题,例如,如果一些白领的犯罪是在权衡了成本和收益之后作出的,那么,对白领犯罪的处罚就要考虑罚金的方案是否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法律经济学认为,把风险确定在适当的水平上,就可以达到制止白领犯罪的任一理想水平。专栏
15、9-1 幸好有媒体看了宜宾市公安局对杨化军下载黄色图处罚三千元一事后,我很紧张自己的电脑,而且当天夜里失眠。万一现在有一群“大盖帽”冲进我家里,查我的电脑怎么办?可以跟他们说,行政处罚法68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才算违法,我就看,没违法。但“大盖帽”会说,这个法条中虽然没有提及“查阅”属于违法行为,但指出“复制”属于违反法规的范畴。“但那是说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不是网络的”,他可以回答说:“对不起,我局对该法条的解释就是这样的,你不同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好吧,我只能和他们一起走一趟局里。在局里,我是没有机会复议了,只好先交3000元。行政复议法规
16、定,行政复议要等少则60工作日,多则90工作日。如果得到维持原判的决定,被罚90天以后,我终于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期限是6个月,可延长至1年,二审期限是3个月。这样算下来,等我拿到终审判决,至少是一年半以后。而且只有大约3%的胜诉机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7年、2008年和该院上半年行政诉讼案件共709件,民告官的直接胜诉率不超3%).如此算下来,假如真有警察冲进来,罚了款,我除了请律师不说,还要花上一年半,耗上我的工作时间,讨这个公道。而胜诉的可能是3%,“哦,买糕的”!就在昨天,我悬着的心可以松下来了:宜宾市公安局称,南溪县公安局决定经媒体报道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复查,经复
17、查认为,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作出了撤销原处罚的决定。幸好有媒体啊!从事发到撤销决定,不到一个月,成本低多了。所以,我昨天把武汉市有的报纸、电视、网站等30多家媒体热线电话都收集起来,还在天涯、西祠胡同等50多个网站注册了账户,一下子释然了很多。周海滨,武汉晚报2010年3月27日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不过,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却在于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约和侵权。波斯纳曾经指出,经济学家以前
18、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基于这种看法,本章主要介绍了财产、合约和侵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然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W赫希曾经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不过,与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不同,法律经济学更多地使用了
19、案例研究法。具体来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理论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一些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
20、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由此,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Cooter and Ulen,1988)。第二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是经济学的最基本分析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规范分析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
21、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强调了“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分析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
22、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在法律经济学中,实证分析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分析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
23、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第三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大特色。法律经济学在研究过程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问题的所在,并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观点。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为例,科斯在讨论外部性问题时先引用随机游走的牛群损害庄稼的案例,说明无论种植庄稼的农夫是否具有不受损害的权利,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都可以达到产值最大化。随后科斯又引用了医生与糖果商之间的噪音干扰等众多例子,说明各种外部性产生的异曲同工之处;最后引入正交易费用,说明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权利的不同界定如何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同效果。再以考特和尤伦的法和经济学为例,也是案例分析法:先从一
24、个具体的案例开始提出问题,然后分析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后通过回答问题,归纳出理论观点。案例分析法优势在于:研究者提出的问题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因而有着坚实的经验基础,同时在分析中由于不需要通过假定舍弃一些重要的因素,因而案例分析的结论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体系的实际运作一般更有针对性。第四是激励分析。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
25、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9.2 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可以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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