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理学经典系列导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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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法理学 经典 系列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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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aws Empire法律帝國法律帝國導讀導讀莊世同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理學經典系列導讀演講之三台大法律學院萬才館1F階梯教室 2010.11.03.法律帝國的締造者:法律帝國的締造者:Ronald Dworkin(德沃金)其人其事(德沃金)其人其事p1931年出生於美國羅德島州的Providence。p從哈佛到牛津從哈佛到牛津(1953-1955):):由哲學轉向法律。p青年德沃金:青年德沃金:n哈佛法學院(1955-57)n Learned Hand法官助理(1957-58)n紐約國際商務律師(1958-62)p從實務到學術:從實務到學術:n耶魯法學院副教授(1962-67)n耶魯法理學講座
2、教授(Wesley Newcomb Hohfeld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1968-69)p登上學術頂峰:登上學術頂峰:n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授(1969-98)n紐約大學法學與哲學教授(1975-迄今)nUCL倫敦大學大學學院客座教授(1984-98)nUCL奎恩法理學講座教授(Quain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1998-2008)n獲頒挪威霍爾堡國際紀念獎(Holberg International Memorial Prize,2007)nUCL邊沁法理學講座教授(2008-2010)p著作(專書)著作(專書):nTakin
3、g Rights Seriously(1978)nA Matter of Principle(1985)nLaws Empire(1986)nLifes Dominion(1993)nFreedoms Law(1996)nSovereign Virtue(2000)nJustice in Robes(2006)n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2006)nJustice for Hedgehogs(2011,forthcoming)探索法律帝國(一):藍圖探索法律帝國(一):藍圖p我們都是法律帝國的子民,是其方法與理想的忠誠追隨者,當我們在辯論因此必須做什麼的時候,我們心
4、中正受著它的束縛。p法律推理是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一種運用,我們的法律存在於對我們整體法律實踐的最佳證立(the best justification of our legal practices as a whole),它存在於矢志這些實踐盡可能成為最佳的敘事之中。p由這一觀點來看,只有當我們確認與區別出政治價值之多樣且時常相互競爭的不同面向,也就是在某個詮釋在全盤考量下,比起任何其他詮釋,可以使法律故事在整體上成為較佳的這個複雜判斷中,交織在一起所呈現出來的不同部分時,法律論證(legal argument)的獨特結構與限制才會浮現出來。p
5、這本書要粹煉、開展與闡明如此的法律概念觀(conception of law)。這個概念觀是從整全性(integrity)、社群(community)與友愛(fraternity)等更具普遍性的政略中,發掘自己的根基。它探索對於抽象法理論(legal theory)的重大影響,接著是對普通法(common law)、制定法(statute)與憲法(the constitution)中所產生的一系列具體個案的重大影響。(LE序言)p這本書的討論對象是關於法律中的理論爭議(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in law),其目標是要理解理論爭議是何種爭議,然後再建構與捍衛一個適當法
6、律根據(the proper grounds of law)的特定理論。(LE,11/12)探索法律帝國(二):結構探索法律帝國(二):結構p第一章:法律是什麼p第二章:詮釋性概念p第三章:再訪法理學p第四章:慣例主義p第五章:實用主義與人格化p第六章:整全性p第七章:法律中的整全性p第八章:普通法p第九章:制定法p第十章:憲法p第十一章:超越法律的法律導論導論(法律與法理學的本質)(法律與法理學的本質)總論總論(理論的審視、批判(理論的審視、批判與建構)與建構)各論各論(理論與實踐的相互印證)(理論與實踐的相互印證)結論結論(法律帝國的理想與目標)(法律帝國的理想與目標)探索法律帝國(三):
7、工法(方法論)探索法律帝國(三):工法(方法論)p建構性詮釋(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n建構性詮釋是為了使某個對象或實踐,成為它被認為的所屬形式或類型之最佳可能實例,而賦予該對象或實踐以目的(purpose)。但這不並表示,詮釋者能夠讓實踐或藝術作品,成為任何他想要它成為的東西。.因為實踐或對象的歷史或型態,限制了該實踐或對象的可得詮釋。.從建構性觀點來看,創造性詮釋是目的與對象之間的互動問題。(LE,52/55)n法律的一般性理論,就像禮儀與正義的一般性理論一樣,必須是抽象的,因為其目標在於詮釋法律實踐的主要本旨與結構,而非法律實踐的某個特殊
8、部分或部門。但儘管這些理論是抽象的,它們仍是建構性詮釋:它們嘗試從最佳觀點把整體法律實踐展現出來,嘗試在其所發現的法律實踐(fit)與對該實踐的最佳證立(justification)之間達成均衡。所以,法理學與裁判或法律實踐的任何其他面向,兩者之間沒有任何斷然區分。n法哲學家們爭論著總則部分(general part),即任何法律論證所必須擁有的詮釋性基礎。我們可以從反面看。實務中的任何法律論證,無論如何瑣碎與有限,都預設著法理學所提供的那種抽象基礎,而當諸多敵對基礎相互競爭時,一個法律論證預設著其一而拒絕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見書本身就是法哲學的作品,縱使那個哲學被隱藏著,而引證與一系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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