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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促进就业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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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促进 就业 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三章 促进就业制度o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较好掌握我国目前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保障平等就业、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及禁止使用童工等制度。o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就业歧视制度主要内容:o 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o 第二节 劳动就业制度o2016年2月26日,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从业人员如今日渐庞大,当下一个广被忽视的问题是,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常常被遗忘。李长安认为,互联网已经成为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从业劳动者缺乏社会保障、缺乏工作稳定性,就业质量不高,而且,导致

    2、从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比较差,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o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完成对网店直接就业状况首次摸底调查。此次调查的数据显示,962.47万人通过网店直接就业,网店缺工总量约为110万人,网店吸纳就业的潜力不小,但是,75.6%的个人网店员工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跟互联网相关的劳动者,包括跟互联网紧密相连的物流企业,必须按照正式的劳动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当中一个重要新领域。”李长安郑重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o他认为,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改善岗位条件,提高就业质量,是当前就业工作中的当务之急。o http:/ 艾滋病患者“小吴的博客”案例链接:

    3、o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就业歧视催生体检乱像o http:/ 经济与法好工作的诱惑第一节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促进就业制度概述o 一、促进就业概念和目标o(一)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提供劳动就业服务等。o(二)目标:实现充分就业。即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充分就业不意味着消除失业,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失业率能够保持在即为充分就业。二、促进就业内容o(一)国家在

    4、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o(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o(三)保障平等就业o(四)保障特殊群体就业o(五)禁止使用童工o(一)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o根据劳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有三个方面:o 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o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o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岗位o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

    5、加就业岗位。o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o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o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o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o(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o(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o(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o(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o(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o(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o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6、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o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o(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责o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主要有:o、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帮助。o、求职与就业服务。劳动者年满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单位求职。o 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失业后重新再就业的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政策方面如提供小额信

    7、贷扶持等。o、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o 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招用资格、手续、招聘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o、职业介绍监管。、职业介绍监管。o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o、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公益性的就业服务。(三)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三)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o(一)定义:o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

    8、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o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o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o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o 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o

    9、 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就业歧视的分类:o 有的学者将就业中的歧视仅看作是劳动力市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场上的歧视,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并且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提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这里所指的非个人经济特征,主要指种族、性别、主要指种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

    10、这种观点可以将就业歧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o(1)工资收入歧视。)工资收入歧视。o 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o(2)就业歧视。)就业歧视。o 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o(3)职业歧视。)职业歧视。o 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就业歧视的历史就业歧视的历史西方国家:西方国家: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

    11、多年的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结果是废除黑奴制,从而宣告了对黑奴歧视的终结。o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平等权的斗争,更加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在二战后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取得了重大成果。不仅如此,o 反歧视运动发展到反对年龄、生理特点、性倾向、政治、宗教等各个方面的就业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现象,当今西方法治国家都有针对某一特殊人群采取法律和政策加以保护。而人权与反歧视的表里互动关系更为凸现。我国我国o自1949年建国后的人权平等事业确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在保

    12、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改革开放20多年时期更为明显。我国由对人权概念的不认同到进行广泛的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o 1、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条款;o2、对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并积极表示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国家人事部以人案2004102号文件给予该提案正式答复,而且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携带者涉嫌歧视给予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对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已形成正式标准。o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

    13、手术治愈者,合格。o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o(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o(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o(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o(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o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o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o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o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o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o(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4、1年无变化者;o(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o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o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o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o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o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o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o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

    15、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o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o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o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o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o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o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o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o

    16、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o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o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 o 1、欧盟 o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2议定书规定,“鉴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而不因任何诸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增交、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理由而受到歧视”。o 欧盟建立劳动和职业

    17、平等待遇基本框架指令 的第一条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该指令先规定了歧视的类型限于宗教、或信仰、残障、年龄或者性趋向。o 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因前述的原因对于相似条件给予另外一人较差的待遇。o 间接歧视间接歧视指因为所属群体不同而在适用表面中性的条件、标准或者实践将导致某一类群体处于不利境况时的情形,但是如果有合法目的,并且为实现该目的所必需和恰当的情况除外。2、其他国家和地区o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歧视的法律调控机制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o 一类是具有完善的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直接和

    18、间接歧视、建立了独立的机构协助被歧视人、并规定了积极行为来保障平等的实现。在这一目录下的典型国家包括荷兰、爱尔兰、意大利、比利时、英国和瑞典。o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其第6条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o 另一类国家则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且往往没有健全的体制来保障个人诉讼(三)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含义的界定o由于对于就业歧视研究的匮乏,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含义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概括来看,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o1、将就

    19、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将就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o有学者紧紧围绕劳动法的规定指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肤色、国籍、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也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2、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

    20、定o有学者采取列举方式表述了普通观念中对就业歧视的理解,指出,劳动力就业中的歧视包含三种不同的意义:o 一是表现为心理上的不喜欢,这是以招聘考官的个人喜好而定的;o 二是不公平对待,即对应聘者以不同的方式对持;o 三是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它使劳动者在进入市场时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3、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o有学者根据歧视存在的不同类型,比如是基于性别还是年龄等,对就业歧视做出了如下的定义:o“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其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的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体制所强化。它

    21、主要是指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所受教育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给予的不平等待遇。根据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绝对不平等和相对不平等。”4、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o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由以下法律规范构成:o 第一,宪法的规定。第一,宪法的规定。o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o 第二,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o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

    22、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o 第三,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其它单行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就业歧视要件o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当具备以下要件:o(1)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这种歧视表现在使 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o 该劳动者丧失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机会。它包括下列

    23、几种情形:o 第一,使该劳动者不能与其他劳动者一道参加参加职职业业的的竞争竞争(如未经任何考核,仅因其信仰某种宗教或属于某一民族而直接拒绝接受);o 第二,使该劳动者丧失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样就同样就业条件和待遇机会业条件和待遇机会(如劳动能力比其他劳动者强,且从事的工作岗位更为艰苦或重要,但仅因其为少数民族劳动者而给予他的劳动报酬标准比其他劳动者低);o 第三,使该劳动者丧失一般劳动者普遍享受的权享受的权利的机会利的机会(如仅因其为少数民族劳动者而排除其获得劳动保险的机会);o 第四,使该劳动者比一般劳动者承担更多的负承担更多的负担和责任担和责任而使其与其他劳动者的平等机会受到影响(例如,仅仅

    24、因为其为少数民族而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其不能缴纳或无力缴纳时,便不接受其进厂工作,实际上使得其平等竞争的机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等。在判断是否构成歧视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与其他劳动者的现实差别,因为如果机会均等,实际的差别往往是正当的。o(2)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o根据中国现行立法规定,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对某一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偏见而造成的。o因此,如果某一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员知道某人信仰什么宗教,便直接拒绝接受,而不给予其任何竞争职业的机会,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但在中国,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

    25、时普遍要求劳动者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这种要求带有一定的合目的性,中国的法律并不认为其构成就业歧视。o(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基于对特定类别的劳动者的偏见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只能是故意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对劳动者本无偏见,但由于其疏忽,没有通知劳动者参加考核,从而使其丧失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尽管实际的后果相同,但劳动者仍不能以其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而对其主张权利。而且,即便对某少数民族劳动者存在偏见,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不是因为存在这种偏见而故意实施的,也不构成就业歧视。但是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o(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用人单位的歧视行

    26、为与劳动者某种机会的丧失或减少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歧视的故意,并且也实施了一定的歧视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机会造成任何影响,则也不能构成就业歧视。在立法技术上,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就业歧视采取的是原则性立法,类型特定,而且劳动法本身没有对就业歧视行为做出具体的救济措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上都存在较大的欠缺,需要在今后予以完善。就业歧视现象o 从歧视对象上来看,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o 1、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与城乡就业歧视o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表现得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来源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

    27、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和流动成本,限制了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户籍制度带来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甚至多元分割的局面,带来就业市场歧视现象的同时,不仅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劳动力也无法得到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这种人为的制度障碍有悖市场经济的机理。o 2、性别歧视、性别歧视o 应该承认中国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o然而在现实中,即使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就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是就业领

    28、域内仍存在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就业市场上,明确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许多单位虽然表面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是一进入面试程序就“男性优先”。还有某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从性别歧视问题来看,突出的是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遇的性别歧视,也有些用人单位也根据自己的意愿只招收女性或者女性优先,这也构成对男性劳动者的歧视对待。o有学者提出,性别型就业歧视(即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和户籍型就业歧视(即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这

    29、两种歧视类型是中国就业歧视最普遍和最严重的两类。o 3、年龄歧视、年龄歧视o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同时,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有的单位采用强迫的方法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o 4、身高歧视、身高歧视o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在中国,社会上普遍嫌矮爱高,认为身材欠高人士形象不佳。而身高多由遗传因素决定

    30、,非个人所能控制。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达标”的求职者,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也有的单位,如某地的教育部门重新认定教师职业资格时,规定身高160厘米以下的男性不得当教师。这一规定不仅限制身高160厘米以下的男性进入教师职业,而且许多授课多年的老师也面临下岗的困境。o 5、对、对“乙肝病者携带者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的歧视o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问题由来已久。一直到2003年4月份浙江嘉兴的周一超杀人案发生才开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o 中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权威的医学专家已经明确认为:除了少

    31、数特殊行业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通过设置一定的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从职业岗位的需求和劳动者自身大权益保护的目的出发,进行一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设置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从实现该目的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这些项目和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和批评。o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还遭受其他类型的歧视,例如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经验的要求,这使得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工作环境接触或者培训就可胜任。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血液歧视,有的公司在招收销售人员时就要求

    32、血型为O型或者B型;姓氏歧视,有媒体报道,一位经营布料的老板在招收营业员时,拒绝录用一位姓裴的女性求职者,原因是因为该女性的姓与“赔”谐音,对于生意人来说不吉利。o周一超小时候,父亲暴病而亡。母亲没有再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儿子身上。好在儿子争气,在学校一直是好学生,顺利考上重点高中,重点大学。o在学校,周一超是班里的宣传委员,副班长,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社会实践新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在学生宿舍里,他的桌子和床铺最整洁。o2003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笔试排名第三,面试后总成绩排名第五,在二百多个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本来他以为 周一超o自己

    33、这次一定入选了,已经在家里等着录用通知。但是没有想到最后一关体检他被查出了是乙肝“小三阳”,随后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o周一超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不明白为什么“小三阳”就没有资格应聘国家公务员?同时他也怀疑用人单位是利用乙肝“小三阳”把他给人为地“做”掉了。o2003年4月2日晚上周一超把自己关在家里陷入了痛苦的深渊,他钻进死胡同,左思右想,感到没有出路,就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2003年4月3日,周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并于下午3时许,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他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

    34、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o2004年3月2日,周一超在浙江省嘉兴市被执行死刑。o 2003年11月中旬,中国首例“乙肝歧视”行政诉讼案在安徽芜湖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直到2004年4月初,法院做出初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但法院并未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这个“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o6.学历歧视学历歧视o 随着人才市场上硕士博士学历的求职者增多,“本科出身论”也开始盛行,出现了博士求职者被“查三代”的现象。o即使硕

    35、士、博士都出自“名门”,如果本科不幸“沦落”到二本或非名牌院校,用人单位只需一则招聘简章,就能轻松让你出局。o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博士“查三代”实际上是严重的学历歧视问题。他分析,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人才评价体系不科学,“以学历论英雄”。“现在甚至有单位会查高中是否来自名校。”这种有违就业公平的人才评价体系。o虽然我国现有的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就业公平,但实际上一些大型单位的学历歧视问题非常严重,却根本无人去查,完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熊丙奇说。就业歧视案例o 2 013年4月,安徽女孩江亚萍报考南京市人社局,却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当年5月,她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经

    36、过15个月的努力后,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终有结果。o【起因】安徽女因外地户籍遭拒江亚萍是宣城人,2012年6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当年4月8日,她在网站上看到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在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看到这个消息,她非常高兴,打算报名。结果在报名过程中,江亚萍发现自己不是南京户籍,不符合招聘要求。江亚萍认为遭遇户籍歧视,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但一直没收到任何回复

    37、消息。江亚萍投诉南京市人社局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立刻引发了众多关注,对于为何拒绝外地户口报考,江亚萍告诉记者,人社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正面解释。经过江亚萍的多方了解,南京市人社局给出了一些解释,这次招聘的电话咨询员没有单位编制,待遇也很低。如果是外地人来应聘,包括租房在内的生活成本很高,是没有办法干下去的。好多学生留不住,干一段时间走的很多。另外一个原因是人社局认为外地人听不懂南京方言。江亚萍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关注的是求职者本身的工作能力,至于能不能承受生活成本,听不听懂方言,这些应该由求职者本人来选择。o【诉讼】状告人社局遭法院拒绝2013年5月,江亚萍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但令她没有想到的

    38、是,这个案子竟然耗时15个月。5月15日上午,江亚萍与许英律师一同前往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起诉南京市人社局。当天下午,许英律师得到法院消息,该案被告所在地是玄武区,议将诉讼材料移交到玄武区人民法院。5月24日,玄武区法院并没有立案,江亚萍经过和律师商议,决定将诉讼材料再次提交到法院,请求再次审查立案。5月3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该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上诉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向该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条件,因而裁定不予受理。2013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玄武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o

    39、 申请劳动仲裁继续遭拒7月23日,江亚萍委托律师正式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3年7月29日,劳动仲裁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2013年8月7日,江亚萍和律师被告知人社局已迁址建邺区,于是携带材料到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最终由建邺区法院受理。2013年9月30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11月1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南京市人社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15个月后获得法院调解2013年

    40、11月20日,江亚萍委托许英律师另案起诉,将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被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12月2日,代理律师许英收到鼓楼区法院一审裁定,裁定书称起诉人与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o 2014年1月20日,江亚萍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裁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1月22日下午,诉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侵权,终于在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4年7月30日,这起全国首例户籍歧视案终于迎来了变更被告后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院的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本起人格

    41、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例分析:o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的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最大之隐患。o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形势严峻,就业市场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o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

    42、生,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o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o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直接威胁着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o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讨论:容貌歧视是否正当?o天津女孩张静因为

    43、长得丑,小时候没人愿意和她玩。上小学的第一天别人就把她当成了“外星人”,而同桌的男孩更是奇怪地问她:“你为什么坐这儿啊?”张静反问:“我为什么不能坐这儿?”“因为你长得丑,长得吓人!”张静很伤心,她不明白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张静初二辍学开始找工作。10年间,千次求职,屡试屡败,有人一见到她就叫她滚。好不容易找到的唯一一份工作是在信息台当话务员,可她没想到她的工作就是和别人聊一些很成人的话题,最后这份工作还是没干长。2004年,天津女孩张静因容貌丑陋竞遭受长达10年的就业歧视,这件事情被媒体披露以后,容貌歧视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o容貌作为视觉传播的对象,除了给人带来自豪和荣耀,也给人带来

    44、烦恼。在集会的场合,人们都愿意和美女俊男交谈;在电视传播中,一些俊男美女也成为影响收视率的因素;网络传播中,出众的长相也成为影响点击率的要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容貌条件的要求上,更是集中在“五官端正,形象好,气质佳”等方面。容貌已经成为个体认同的符号显示,人的审美特性也成为人力资本以外的另一种资本,即形象资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缺乏形象资本的人(即长相丑陋的人,尤其是长得丑的女人)通常会在某些方面受到社会的某种有形或无形的歧视和排斥,并因此失去许多生活机遇。形象资本的多寡对个人的劳动就业有着明显的影响。容貌歧视容貌歧视o 容貌歧视是就业歧视中比较突出的一项,据统计“好看的人”在招聘中被录用

    45、的机会高于“普通人”的2至5倍;“好看的人”平均工资高出“普通人”12%到16%;“丑人”被解雇的可能性高于“普通人”2至6倍。o在工作场合,女人会遭遇很多不平等的待遇,因为美丑的差别就会面临职位选择和升职加薪等不平等对待。o容貌歧视容貌歧视-特殊背景特殊背景o容貌歧视,除了来源于人们普遍的“悦目情结”,在中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对容貌歧视行为更是起到了一种催化作用,加剧我国当前的就业歧视,也放大了就业歧视的危害。o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三峰”叠加,使中国仍然面临着“就业难、难就业”的情况。oo对于样貌的歧视,超过

    46、五成职场人认为不是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应该以貌取人,不过也有四成多的职场人士对用人单位样貌方面的就业歧视表示理解。但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以籍贯、属相、血型等理由拒绝求职者的现象,44.4%的求职者表示自己会放弃到这样的单位去任职,41.6%的职场人认为只是一个拒绝的借口。o脸歧视o在工作场合,女人会遭遇很多不平等待遇,因为美丑差别就会面临职位选择和升职加薪等不平等对待。之心,人皆有之,所以美女大受欢迎,丑女求职困难。o女人找工作难度大于男人,男人求职,一般业务熟练就可以录用,对于女人就不是这么简单。录用女员工,似乎第一要看的就是女人容貌,长相不过关,不管这女人多有才,想得到工作也是特别困难。有用

    47、人单位不愿意录用女员工,是因为怕女人以后结婚生孩子请假。o做为职业女性,长得好是一种优势,可以获得好工作和职位。有时候,也可以转变成一种“缺点”,造成男人们心理混乱,美女就要承担不可推卸责任。o早在1994年,美国两位经济学家,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夏马梅斯教授和密芝根州立大学的比德尔教授已经开始研究容貌歧视现象。他们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几千个家庭资料的调查分析后发现:无论男女,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被访者中被列为“容貌丑”的工作女性每小时薪金要比平均低5%,而靓女则比平均多收入4%;在男性中,被列为“容貌丑”的占9%,收入比容貌英俊的同性少9%。o1999年,夏马梅斯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的张进森、澳洲国

    48、民大学的西蒙一起对我国上海女性的容貌收入之间的关系作了调查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容貌最好的35%的上海女性,比容貌一般或较差的要多收入1O%。由此证明,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容貌歧视。隐性歧视o 现在许多招聘公告和招考公告已经很少出现关于民族、语言、身份和身体特征等各种显性歧视条款,但隐性歧视仍然大量存在,需要应聘者认识和甄别各种隐性歧视,提高应聘能力,争取自己的公平权利。人大代表建议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予以约束。隐性歧视的具体表现o隐性歧视,随着求职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努力,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逐渐回到了法制理性的

    49、轨道。当今的招聘公告和招考公告已经很少出现关于民族、种族、性别、信仰、年龄、籍贯、地域、语言、身份和身体特征等各种歧视性条款了,显性歧视可能减少或消失,但隐性歧视仍然大量存在。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社会进步和制度完善的加力,但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跟解决公开歧视一样,需要应聘者认识和甄别各种隐性歧视,提高应聘能力,争取自己的公平权利。o1、健康:完全排除乙肝、艾滋病等病毒携带者。o2、身高:例如女160厘米以上、男170厘米以上。o3、身份:涉及犯罪前科、药物成瘾、政治面貌等。o4、性别:对女员工的婚姻、生育等提出干涉。o5、学历:即使在同等工作能力下倾向录用高学历人员。o6、年龄:35岁以上往往成

    50、为就业“禁区”。o7、残疾:涉及对相貌和肢体残疾的隐性歧视。o8、其他:将血型、星座、生辰八字等纳入招聘考核条件。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o 就业歧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2006年5月和10月,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我们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o 一、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o 1.就业歧视范围相当广。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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