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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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促进就业制度o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较好掌握我国目前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保障平等就业、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及禁止使用童工等制度。o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就业歧视制度主要内容:o 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o 第二节 劳动就业制度o2016年2月26日,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从业人员如今日渐庞大,当下一个广被忽视的问题是,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常常被遗忘。李长安认为,互联网已经成为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从业劳动者缺乏社会保障、缺乏工作稳定性,就业质量不高,而且,导致
2、从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比较差,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o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完成对网店直接就业状况首次摸底调查。此次调查的数据显示,962.47万人通过网店直接就业,网店缺工总量约为110万人,网店吸纳就业的潜力不小,但是,75.6%的个人网店员工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跟互联网相关的劳动者,包括跟互联网紧密相连的物流企业,必须按照正式的劳动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当中一个重要新领域。”李长安郑重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o他认为,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改善岗位条件,提高就业质量,是当前就业工作中的当务之急。o http:/ 艾滋病患者“小吴的博客”案例链接:
3、o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就业歧视催生体检乱像o http:/ 经济与法好工作的诱惑第一节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促进就业制度概述o 一、促进就业概念和目标o(一)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提供劳动就业服务等。o(二)目标:实现充分就业。即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充分就业不意味着消除失业,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失业率能够保持在即为充分就业。二、促进就业内容o(一)国家在
4、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o(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o(三)保障平等就业o(四)保障特殊群体就业o(五)禁止使用童工o(一)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o根据劳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有三个方面:o 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o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o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岗位o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
5、加就业岗位。o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o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o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o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o(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o(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o(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o(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o(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o(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o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6、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o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o(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二)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责o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主要有:o、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帮助。o、求职与就业服务。劳动者年满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单位求职。o 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失业后重新再就业的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政策方面如提供小额信
7、贷扶持等。o、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o 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招用资格、手续、招聘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o、职业介绍监管。、职业介绍监管。o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o、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公益性的就业服务。(三)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三)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o(一)定义:o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
8、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o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o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o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o 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o
9、 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就业歧视的分类:o 有的学者将就业中的歧视仅看作是劳动力市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场上的歧视,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并且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提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这里所指的非个人经济特征,主要指种族、性别、主要指种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
10、这种观点可以将就业歧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o(1)工资收入歧视。)工资收入歧视。o 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o(2)就业歧视。)就业歧视。o 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o(3)职业歧视。)职业歧视。o 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就业歧视的历史就业歧视的历史西方国家:西方国家: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
11、多年的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结果是废除黑奴制,从而宣告了对黑奴歧视的终结。o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平等权的斗争,更加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在二战后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取得了重大成果。不仅如此,o 反歧视运动发展到反对年龄、生理特点、性倾向、政治、宗教等各个方面的就业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现象,当今西方法治国家都有针对某一特殊人群采取法律和政策加以保护。而人权与反歧视的表里互动关系更为凸现。我国我国o自1949年建国后的人权平等事业确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在保
12、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改革开放20多年时期更为明显。我国由对人权概念的不认同到进行广泛的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o 1、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条款;o2、对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并积极表示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国家人事部以人案2004102号文件给予该提案正式答复,而且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携带者涉嫌歧视给予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对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已形成正式标准。o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
13、手术治愈者,合格。o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o(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o(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o(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o(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o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o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o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o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o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o(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4、1年无变化者;o(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o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o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o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o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o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o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o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
15、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o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o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o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o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o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o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o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o
16、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o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o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 o 1、欧盟 o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2议定书规定,“鉴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而不因任何诸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增交、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理由而受到歧视”。o 欧盟建立劳动和职业
17、平等待遇基本框架指令 的第一条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该指令先规定了歧视的类型限于宗教、或信仰、残障、年龄或者性趋向。o 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因前述的原因对于相似条件给予另外一人较差的待遇。o 间接歧视间接歧视指因为所属群体不同而在适用表面中性的条件、标准或者实践将导致某一类群体处于不利境况时的情形,但是如果有合法目的,并且为实现该目的所必需和恰当的情况除外。2、其他国家和地区o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歧视的法律调控机制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o 一类是具有完善的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直接和
18、间接歧视、建立了独立的机构协助被歧视人、并规定了积极行为来保障平等的实现。在这一目录下的典型国家包括荷兰、爱尔兰、意大利、比利时、英国和瑞典。o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其第6条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o 另一类国家则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且往往没有健全的体制来保障个人诉讼(三)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含义的界定o由于对于就业歧视研究的匮乏,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含义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概括来看,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o1、将就
19、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将就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o有学者紧紧围绕劳动法的规定指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肤色、国籍、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也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2、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
20、定o有学者采取列举方式表述了普通观念中对就业歧视的理解,指出,劳动力就业中的歧视包含三种不同的意义:o 一是表现为心理上的不喜欢,这是以招聘考官的个人喜好而定的;o 二是不公平对待,即对应聘者以不同的方式对持;o 三是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它使劳动者在进入市场时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3、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o有学者根据歧视存在的不同类型,比如是基于性别还是年龄等,对就业歧视做出了如下的定义:o“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其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的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体制所强化。它
21、主要是指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所受教育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给予的不平等待遇。根据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绝对不平等和相对不平等。”4、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o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由以下法律规范构成:o 第一,宪法的规定。第一,宪法的规定。o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o 第二,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o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
22、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o 第三,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其它单行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就业歧视要件o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当具备以下要件:o(1)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这种歧视表现在使 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o 该劳动者丧失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机会。它包括下列
23、几种情形:o 第一,使该劳动者不能与其他劳动者一道参加参加职职业业的的竞争竞争(如未经任何考核,仅因其信仰某种宗教或属于某一民族而直接拒绝接受);o 第二,使该劳动者丧失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样就同样就业条件和待遇机会业条件和待遇机会(如劳动能力比其他劳动者强,且从事的工作岗位更为艰苦或重要,但仅因其为少数民族劳动者而给予他的劳动报酬标准比其他劳动者低);o 第三,使该劳动者丧失一般劳动者普遍享受的权享受的权利的机会利的机会(如仅因其为少数民族劳动者而排除其获得劳动保险的机会);o 第四,使该劳动者比一般劳动者承担更多的负承担更多的负担和责任担和责任而使其与其他劳动者的平等机会受到影响(例如,仅仅
24、因为其为少数民族而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其不能缴纳或无力缴纳时,便不接受其进厂工作,实际上使得其平等竞争的机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等。在判断是否构成歧视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与其他劳动者的现实差别,因为如果机会均等,实际的差别往往是正当的。o(2)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o根据中国现行立法规定,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对某一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偏见而造成的。o因此,如果某一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员知道某人信仰什么宗教,便直接拒绝接受,而不给予其任何竞争职业的机会,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但在中国,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
25、时普遍要求劳动者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这种要求带有一定的合目的性,中国的法律并不认为其构成就业歧视。o(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基于对特定类别的劳动者的偏见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只能是故意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对劳动者本无偏见,但由于其疏忽,没有通知劳动者参加考核,从而使其丧失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尽管实际的后果相同,但劳动者仍不能以其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而对其主张权利。而且,即便对某少数民族劳动者存在偏见,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不是因为存在这种偏见而故意实施的,也不构成就业歧视。但是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o(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用人单位的歧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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