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民族区域自治》(收藏版)第十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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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 课程 收藏 第十三 制度 实践 存在 问题 对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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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与对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策n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五十多年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实践证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n 但是,尽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已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分布较集中的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n 因此,坚持和完善
2、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新世纪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应从我国民族特点和区域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不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权利实现的数量和质量。n本章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问题:n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分析;n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性缺乏的制度根源;n三是建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法治环境的背景分析;n四是完善民
3、族区域自治制度,建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法治环境的改革方案。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分析 n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实施的历史背景、制度构成、现实功效等方面来看,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保障聚居少数民族人权,不仅具有历史必然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实施,为聚居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广泛、系统、稳定的保障。从制度的逻辑构成和主要内容考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n首先,通过宪法、法律和自治法规系统、全面地确认了聚居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n其次,通过宪法、法律确立了保护自治权利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即
4、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指导,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聚居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充分享有。n再次,通过宪法、法律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聚居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基本方式和具体途径,即通过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的自治权,明确上级国家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规范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为,改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状况,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实现程度。n最后,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形式和制定具体政策的方法,构建了规范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
5、行为规范和准则,增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n但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自治本身,而在于通过自治为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n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权利享有状况在很多方面尚不尽如人意。n例如,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上海为5409元,北京为4226元,浙江为3948元,广东为3629元,江苏为3495元,都高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收入的1倍以上1;“西部地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
6、总人口的比例比全国平均高3.5个百分点”2;少数民族集中的西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森林覆盖日趋下降,水土流失严重,草原沙化、碱化、退化严重,植被稀疏,动物生长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日趋严重3等。n 因此,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并不能说明制度实施具有当然的有效性。从现实因素考察,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大量成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权实现状况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有效性问题。(一)自治权行使不充分(一)自治权行使不充分n在我国现行政制框架中,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地讲,从权力涉及的领域,结合自治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考
7、察,自治机关拥有和行使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自治权、财政管理自治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科技、医疗事业发展权。从理论上讲,如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了这些自治权力,再加上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应该能够得到充分保障。n但是,从实践上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状况并不理想,与制度设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例如在立法自治权的行使方面,至今为止还有26个民族自治地方,尤其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没有出台,已出台的自治条例中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不浓,缺乏从实际出发和因地制
8、宜,而是不适当地追求“大而全”或者“小而全”,过多地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政策,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合理、合法变通法律、法规的自治权,特别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本地方经济发展的自治权应用不足1。n现有的自治法规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照顾民族风俗习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缺乏挖掘民族自身经济发展优势,用好、用足、用活优惠政策的创造性内容;变通、补充规定制定的力度不够,实际工作带有盲目性、随意性和形式主义倾向,我国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和补充权的法律有13部,而民族自治地方还只对婚姻法、选举法、森林法、继承法进行了变通,其中
9、80%集中在婚姻,其他9部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还是空白2。n又如在行政管理自治权的行使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优惠政策83项,包括财政优惠政策9项、税收优惠政策14项、工业优惠政策12项、农业发展政策7项、民族贸易政策10项、扶贫开发政策25项、外贸边贸优惠政策6项,这些政策的执行程度分别为44.44%、35.71%、50.00%、57.14%、20.00%、72.00%、66.67%,平均执行程度为51.81%1。(二)优惠政策不稳定(二)优惠政策不稳定n受制于国家现代化战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政策的价值取向在效率与平等的天平上逐渐偏向了效率。始于1993年的市场
10、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民族优惠政策造成了全面冲击,很多优惠政策名存实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n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看,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全国执行统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体制上的照顾实际上已不复存在。n从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看,国家专业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体制并逐步到位,商业银行以利益为经营目标,有利可图银行才贷款,民族地区的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获得贷款越来越困难。要让商业银行再执行民族优惠政策发放政策性贷款已不可能,也不符合商业银行法,改革的方向是国家成立政策银行,由国家政策银行执行民族优惠政策,但由于目前国家政策性贷款数额
11、有限且受到规模、效益等的限制,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打折扣,不能全面落实。n从民族优惠政策发生作用的体制背景看,随着经济体制的全方位变革,原有民族优惠政策发生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民族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1。比如,财政取消包干制后,原定的民族地区超收全留、超支补助的政策就难以再执行下去。又比如,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目前只剩金银少数几个品种,原有的“民贸三项照顾”也已基本消失。总之,“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原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作用逐渐消失或弱化的趋向。少数民族地区承受着转轨带来的双重压力: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好处在逐渐失去,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好处却尚未形成”2。n20
12、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中,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一些优惠条款作了全面修改,完善了民族优惠政策法律制度,修改主要内容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和优惠对象、投资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基本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外贸易优惠政策、对口支援政策、扶贫政策、教育优惠政策。n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西部开发相关政策、基
13、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与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支持的“三个确保”,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上述优惠政策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原则性规定,需要国务院及其各有关部委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优惠政策不稳定问题。(三)优惠政策缺乏有效性(三)优惠政策缺乏有效性n国家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问题的重视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但是,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往往会产生“事倍功半”的结果。n首先,“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制定扶持和帮助的发展计划,要在充分地分析研究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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