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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项目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师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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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项目 财经 法规 与会 职业道德 教师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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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用应用技能技能实务实务案例案例 Financial Laws Financial Laws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020104030605CONTENTSCHAPTER05理解熟知掌握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税收征收管理中征纳双方的权税收征收管理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账簿、凭证管理和利和义务;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税务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项目五具备能够办理税务登具备能够办理

    2、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记和纳税申报工作;能够办理发票领购和能够办理发票领购和开具工作。开具工作。项目五运用所学的税收征收管理运用所学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研究相关案法律制度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在特例,培养和提高学生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与决策设计的能力;结合会决策设计的能力;结合会行业规范或标准,运用税行业规范或标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知识分析收征收管理法律知识分析行为的善恶,强化学生的行为的善恶,强化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某从事装饰设计的个体户,于某从事装饰设计的个体户,于20182018年年1 1月起在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月起在某

    3、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由于该市场改建撤迁,于由于该市场改建撤迁,于20182018年年5 5月月起该个体户搬到附近自己的住址(起该个体户搬到附近自己的住址(xxxx街)街)38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区地税局稽查局于某区地税局稽查局于1010月月8 8日对该个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体户的经营场所xxxx街街3838号进行突击检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向税务机关按期进行更税务登记和向税务机关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检查核实,该个体户纳税申报。经检查核实,该个体户于于20012001年年1 1月至月至9 9月

    4、月3030日共取得装饰设日共取得装饰设计收入计收入1 122 3331 122 333元,其中元,其中1 1月月1 1日至日至4 4月月3030日取得应税收入日取得应税收入155 555155 555元,元,5 5月月1 1日至日至9 9月月3030日取得应税收入日取得应税收入966 778966 778元。元。请问: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请问: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应提出哪些处理意见?应提出哪些处理意见?引例引例 税务违法行为税务违法行为任务一任务一CHAPTER ONE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一一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

    5、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属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一一n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是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它是中华人民共

    6、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2016年2月国务院又修订颁布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n 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该法规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二二n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

    7、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n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三三(一)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是指在税收法律关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体。1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主体所享受

    8、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应承担的义务。2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所得税征对象,如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所得。纳关系中的所得。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三三(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n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二任务二CHAPTER TWO税务登记管理一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也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n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

    9、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税务登记管理一一(一)税务登记申请人n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n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n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管理一一(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10、n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n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在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分局)、地

    11、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税务登记管理一一(三)税务登记种类n 税务登记包括:账簿和凭证管理二二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的账簿、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账簿和凭证管理二二(一)账簿的设置管理n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12、,进行核算。具体要求如下:账簿和凭证管理二二(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n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账簿和凭证管理二二(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n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管理三三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13、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税源监控的基础资料。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n 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主要有2010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201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三三0105020603070408任务三任务三CHAPTER THREE纳税申报一一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就定期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实行申报纳税制度有利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14、。纳税申报一一(一)纳税申报的对象n 一切负有纳税义务以及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n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n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n 纳税人享有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一一(二)纳税申报的内容n 为了全面反映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报送以下资料: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

    15、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n 我国各税种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实行税源控制的税种还有由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格式各不相同,但申报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限、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内容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代扣代收税款所属期限、应代扣代收税款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代扣代收税款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的项目。纳税申报一一(三)纳税申报的方式01020304税款征收与缴纳方式二二(一)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

    16、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期定额定额征收征收NO.1NO.2NO.3NO.4税款征收与缴纳方式二二(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A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

    17、税人。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定。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动力等推算或测

    18、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税款征收与缴纳方式二二(三)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税款征收保障措施三三责令缴纳责令缴纳010102020303责令提供纳税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担保采取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措施0404采取税收强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税款征收的结算四四(一)欠税清缴n 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的欠税清缴措施主要有:税款征收的结算四四(二)税款的补缴与追征n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n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9、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n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税款征收的结算四四(三)税款的退还n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n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20、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任务四任务四CHAPTER FOUR税务检查的概念一一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审查和处理的总称。是税务机关下设的享有稽查权的专业机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税收管理相对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税收执法活动。税收实践中的税务检查主要是指狭义的税务检查,也叫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的形式二二n 根据税务检查对象的来源和税务检查的目的不同,税务检查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日常日常检查检查

    21、01专项专项检查检查02专案专案检查检查03税务检查中的权责划分三三(一)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n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n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n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n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n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

    22、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的权责划分三三(一)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n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n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n 8.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23、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检查中的权责划分三三(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责n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任务五任务五CHAPTER FIVE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一一,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实行税务行政复议

    24、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二二n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二二n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三三(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1.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25、其上一级国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4.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

    26、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为最终裁决。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三三(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n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n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

    27、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四四(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n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

    28、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n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第(1)项规定(即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 申请人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四四(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n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第(1)项规定(即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

    29、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n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四四(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n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30、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n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四四(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n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

    31、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五(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n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n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n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

    32、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n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五(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n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n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33、n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n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五(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n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

    34、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任务六任务六CHAPTER SIX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n(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n(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n(3)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n

    35、(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n(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n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

    36、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n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37、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五)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

    38、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一(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n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二n(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n

    39、(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二n(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

    40、(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二n(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10)违

    41、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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