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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4933284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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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风险 分级 办法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

    2、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第四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

    3、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级别由低至高逐级增加,A级为低风险

    4、、B级为一般风险、C级为较大风险、D级为重大风险。发生事故概率较低的,应评定为A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应评定为B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应评定为C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评定为D级。绘制风险分布图时,应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A、B、C、D四个风险等级。第七条 根据市产业结构、布局及其安全生产现况,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工业企业确定为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由下列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其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一)市安监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二)市城乡建委: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含

    5、道路运输、内河运输、渡运、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交及出租等);(四)市公安局:公众聚集场所;(五)市工信委:民用爆炸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以外的工业企业。其它行业和领域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第八条 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危险因素辨识及管理、重大危险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实绩、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建设及内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周边环境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范围等要素。行业有安全风险分级相关标准的,应遵循其规定。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6、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根据安全生产关联情况征求质监、消防、交警、海事、安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应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十一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负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工程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五)其

    7、它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情形。第三章 分级评定程序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组织本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评定标准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级对应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市级管理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由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标准评定。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定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生

    8、产经营单位因转产、搬迁或生产工艺升级、周边安全卫生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具体复评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控情况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降级或提级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次年1月31日前作出决定。第四章 分级评定规则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或复评时,属于下列类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安全风险等级至少评为C级以上:(一)矿山1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下同)的,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或“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

    9、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企业;2尾矿库的“头顶库”,或“三边库”,或设计库容超过100万方的,或设计坝高超过30米的。(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2生产工艺属于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3生产或储存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4油气管线运营企业。(三)烟花爆竹1生产企业;2设计库存药量达到15000kg的批发企业。(四)城镇燃气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五)建筑施工1轨道交通工程;2跨江特大桥梁工程;3大型城市立交工程;4隧道工程;5超高层建筑工程;6爆破和拆除工程。(六)交通运输1客运企业(含公路

    10、、水路客运企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交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等);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3城市大型公交枢纽、客运场站。(七)商贸及其它企业列为一级消防重点单位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交易场、超市、体育场和地下空间经营场所。(八)民用爆炸物品1生产企业;2设有储存仓库的企业。(九)工业企业1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2涉爆粉尘企业;3金属冶炼单位;4劳动密集型企业。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安全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或复评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至少评为B级以上:(一)因

    11、历史原因造成与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且未能搬迁的;(二)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但周边环境复杂、属于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但企业周边消防应急通道不畅、应急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第十九条 初次评定、复评或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风险等级应直接评定或直接提升为重大风险等级D级:(一)一年内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

    12、理且管理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三)存在重大危险源且监控不到位的;(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条 初次评定或复评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最低达标等级的,其安全风险等级不能评为低风险等级A级。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变动至相应风险等级。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案处罚,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安全风险等级可以降低一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

    13、号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原则上不能再降低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因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安全风险等级直接升至重大风险等级D级的,应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安全风险级别方可恢复至升级前等级。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应提至更高一级:(一)一年内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安全

    14、生产标准化复评不合格的。第五章 企业风险管控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工作,排查事故风险点,根据风险点可能发生的事故伤害类别、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第二十六条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等管控措施。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设置明

    15、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紧急报告电话等内容。涉及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风险的,应将有关信息告知相邻企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各个风险点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排查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时完成整改,严防隐患导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上升。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一岗一卡,一车间一台账,真实反应企业安

    16、全风险控制和防范事故的真实状况。第六章 政府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运用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C、D级单位应做为各县区、各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对C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对D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C、D级单位聚集密度较大的区域,各县(区)应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严格规划控制,并结合企业安全风险情况,建立预防预警、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外,还应及时

    17、告知周边企业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抄送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应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抽查率,C、D级单位的检查频次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A、B级单位的抽查率应与各部门监管力量相适应。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C、D级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检查时,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检查清单,推进监管执法标准化。第三十二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没有权限处理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并

    18、配合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得以风险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管理原因产生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安全风险等级升至D级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治事故隐患,降低风险等级;不按期完成整治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组织企业开展内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强化高风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完善风险告知、劳动防护、设备维护、工艺升级、应急处置等针对性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列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权重和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中确定。第三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职责,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应把其作为责任倒查的内容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或不按规定频次开展监管检查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和“超过”均含本数。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一年内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3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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