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示范文本).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各类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示范文本).doc》由用户(gjxwyhcr)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各类 女职工 专项 集体合同 样本 示范 文本
- 资源描述:
-
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1、国有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2、 规模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3、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4、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5、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6、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7、社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附件1国有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改革
2、和民主管理、职务晋升和培训等权利,不断提高职代会女代表比例及各个层面女干部比例。第三条 重视女职工的培养、使用,使女职工在企业成长、成才、成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予以支持。第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六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
3、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七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九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
4、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通过举办讲座、媒体等宣传手段,宣传妇科疾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三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给予休假。第十四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
5、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企业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及医疗费用待遇。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十九条 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
6、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二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
7、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爱心妈妈小屋,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集乳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场所,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忧。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8、等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人社部门备案一份,市(区)总工会一份,企业行政和工会各一份。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
9、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企业 工会(盖章) (盖章)企业负责人 工会主席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规模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用国有企业的标准规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特别是在素质提升、四期保护、禁忌劳动、学习培训等方面上水平,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第三条 注重女职工的培养、使用,使女职工在企业成长、成才、成功
10、,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第四条 企业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间,做到收入不减、岗位不变、职务不丢,使其安心怀孕、放心生产、静心哺乳。第五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予以支持。第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女职工代表。第七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
11、、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八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一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
12、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通过举办讲座、媒体等宣传手段,宣传妇科疾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四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给予休假。第十五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
13、工作。第十六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企业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七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
14、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二十条 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二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15、。哺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爱心妈妈小屋,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集乳的场所。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场所
16、,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忧。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
17、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人社部门一份备案,市(区)总工会一份,企业行政和工会各一份。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企业 工会(盖章) (盖章)企业负责人 工会主席(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
18、条 外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资方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在四期待遇、劳动保护设施、生育保险金缴纳等方面实现突破。第二条 外资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外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五条 外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予以支持。第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19、会。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活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八条 外资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九条 外资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条 外资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一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0、、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三条 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妇科疾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四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第十五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21、。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给予休假。第十六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企业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八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2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