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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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 双重 征税 协定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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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协定处付瑶T:63417911E:fuyaochinatax.gov税收协定 内容:两国政府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境内非居民非居民(缔约国对方)的有关所得进行征税权划分的规定 性质:双方国家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协议,是对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所得税法)的限定 作用:吸引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本国投资及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个人到境外投资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税收协定 涉及的法律:所得税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对象:在我国要求执行协定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或个人):从我国取得的所得从我国取得的所得 我国居民企业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或个
2、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 外所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外所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 限定方式:-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利息、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对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税法第五十八条)。对“执行协定工作”的理解:即是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在中国不予征税或减少征税待遇的工作。
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理解“执行协定”问题 税收协定是税务机关执行国内法时必须遵守的协议。新税法实施后,原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取消,使协定对非居民税务处理的规定与新税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指协定优于税法的规定)较为突出,纳税人提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遵守协定规定,执行规定规定内容,同时也要严格把关,认真判定,正确理解、执行协定的规定。即对不该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及不符合协定待遇的所得项目不能予以享受。执法过程中遵从税收协定的原则 不违背原则:规定不能征税的所得不予征收;规定限制征税的所得按协定限制税率征收;严格执行协定规定原则(防止滥用原则):不同协定规
4、定不同,优惠程度不尽相同,仅限于缔约对方国家居民,防止被第三方国家居民利用 协定规定较原则、复杂,需正确判定某项所得是否真正属于协定规定的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限制纳税义务的所得范围,防止不适当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情况 现状简介 协定网络体系的建立(89个协定)欧洲:38个 亚洲及大洋洲:33个 美洲(北美、拉美及南美):9个 非洲:9个 (以上涉及与低税国及避税国间协定:7个)90年代以前(以为外资企业服务为主)90年代以后(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日趋重要)税收协定规定的所得内容 对各类所得的税收规定 -经营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运输所得 -劳务所得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
5、别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 协定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 营业场所;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以但仅以 月以上为限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仅以 月以月以上为限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机构场所是指:条例第五条(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场所;以上无时间限定以上无时间限定 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列举(即虽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如属于下列列举的则不构成PE)库存
6、(商品、展品)库存(商品、展品)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收集资料、情报收集资料、情报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国内法的规定:无协定所列排除项;并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或者储存、交付货物储存、交付货物等,该代理人应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按时间判定常设机构时注意:不同协定时间规定的不同;对工程项目,如涉及多个项目时,要考虑各个项目间的关联关系,决定是否连续计算等;对人员提供的劳务活动,要考虑所提供服务项目间的关系,并对人员现场工作时间予以正确计算(国税函2019403号文)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协定规定:外国企
7、业在对方国家从事的某些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判定时要视以下情况:该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如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服务或有业务往来则不能适用);该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如是,则不能适用);该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是,则不能适用)。常设机构利润(营业利润)确定营业利润的原则归属原则(正确划分,注意引力原则)独立分设企业原则(注意协定并未规定在一国境内的不同常设机构间必须汇总纳税即盈亏相抵)常设机构的费用扣除营业费总机构的管理和行政费(注意分摊比例)总分机构间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往来及扣除情况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国际
8、运输所得按协定规定:如外国航空或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所得,不构成我国纳税义务(除与极个别国家协定外),仅在上述企业所属国家征税(我国无征税(我国无征税权)权)。按国内法规定:如外国航空或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所得应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构成中国的纳税义构成中国的纳税义务务。条例第七条(二)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股息所得按协定规定:对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可按以下税率征税:与部分国家协定:设置两档税率,即 参股比例达25%或以上时税率为5%-10%抵于上述参股比例的税率为10%-15%(不同协定规定不
9、同)。上述5%税率的有:韩、新、卢森堡、香港等;与部分国家协定:只设一档税率,即5%-10%(不同协定规定不同)。其中5%税率的有:毛、巴、塞、巴林等 按国内法规定: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按10%税率征税。-条例第91条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股息所得按协定规定:对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可按以下税率征税:与部分国家协定:设置两档税率,即 参股比例达25%或以上时税率为5%-10%(5%:韩、新、卢森堡、香港等)低于上述参股比例的税率为10%-15%(不同协定规定不同)。与部分国家协定:只设一档税率,即5%-10
10、%(不同协定规定不同)。其中5%税率的有:毛、巴、塞、巴林等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利息所得按协定规定:对外国居民(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可以按5%-10%税率征税(不同协定税率不同);对外国政府、地方当局、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一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一般指国家银行等)般指国家银行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按国内法规定:对外国企业(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按10%税率征税(条例第91条);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条例第91条(一)、(二)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关于非居民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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