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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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民间 借贷 司法解释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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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讲人:主讲人:XXXXXX 2015 2015年年9 9月月1 10 0日日目 录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目 录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
2、定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范围: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3、第2款: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专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三、金融机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的本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质属性非官非官方性方性非正非正规性规性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
4、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主体: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四、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各类民间组织。非金融机构包括: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三、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等;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2015年年9 9月月1 1日已废止)日已废止)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金融机
5、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在设立上需要特别的程序。(三)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主体二
6、、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二条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没有载明债权人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第四条 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
7、格。抗辩,非否认。否认,如仅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做出否认其债权人身份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证据。起诉条件的规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三条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
8、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注
9、 意: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二、民事实体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如双方约定在实际接受货币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一旦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则构成违约;(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可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三、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时的管辖法院。(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适用本司法解释。四、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不动产,由
10、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四条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
11、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
12、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民交叉相关规定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九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
13、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条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民间借贷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14、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欺诈类合同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利于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一、诈骗类犯罪二、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担
15、保责任?(一)担保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注 意:一、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发放贷款是否作为无效处理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
17、金占用费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强制禁止性规定,不宜认定为无效。二、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另行转贷牟利是否认定无效就借款合同本身不宜认定为无效。三、职业放贷人的对外放贷行为是否认定无效对职业放贷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宜由刑法予以规范;如果其民间借贷活动仅涉及行政违法,不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司法上不宜作简单的无效处理。四、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公众吸收存款形成的借贷合同是否无效不宜当然认定无效。企业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与企业和出借人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属于民刑交叉中可以并行处理的问题。四、
18、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倾向性观点:倾向性观点: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依据法院的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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