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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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 社会学 教程 第二 课件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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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目目 录录第一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界分第一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界分 第二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第二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第三节国家法、民间法的冲突与秩序重建第三节国家法、民间法的冲突与秩序重建第一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界分o 一、法与法律的界分理论一、法与法律的界分理论o 法与法律的界分一直是法哲学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由于对法的界定的不同,对法律结构问题的回答也不相同。o 古典法学理论对此大致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回答:一种是法与法律一元论,认为法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国家法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所谓的民间法、习惯
2、法等。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更多学者持法不同于法律的二元论观点,认为法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只能符合而不能违反法的要求,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二、国家法与民间法o(一)国家法一)国家法o 国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国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之分。o 狭义的国家法可以仅仅理解为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o 广义的国家法则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更大范围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二)民间法o.民间法的界定民间法的界定o 民间法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主
3、要有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说”、郑永流与田成有的“行为规则说”,这些理论均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民间法的内涵。o“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民间法的特征()效力
4、上整体的非强制性和特定的强制性。()形成上的自发性。自发性是相对于自觉性而言,民间法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其形成是自发发展的结果,而不是自觉建构的产物。()发展过程上的不断演变性。民间法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流变的过程。()内容上的具体性和非体系性。()适用范围上的地方性。()适用过程的便捷性与经济性。.民间法的表现形式()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宗教法规()行业规章()少数民族法乡土社会的民间法o 农民之间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也可以称作是“活法”。o 乡土社会中体现的特点:在乡民看来,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依据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一种人情正义。农民们只关心案件的
5、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人情正义观,不关心法律程序。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直觉。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o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于本民族的习惯法,有众多不同的称谓。o 例如:苗例、理词、理诰、榔规、规约、会款、款约、石牌、插牌、民法、古法、章程、料条、阿佤理、乡条侗理等等。瑶族石牌制和瑶老制 苗族议榔制第二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o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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