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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税务会计》课件-(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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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税务会计 税务 会计 课件 10
    资源描述:

    1、税务会计第九章 其他税种会计 目录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核算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房产税的核算印花税的核算第七节耕地占用税的核算车辆购置税的核算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车船税的核算契税的核算 学习目标 掌握其他各种税种的征税对象 掌握其他各种税种依据的确定 熟悉其他各种税种的优惠政策 掌握其他各种税种的会计核算 了解其他各种税种的纳税申报 4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五 城市维护建设的计算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八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城市

    2、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

    3、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自己独立的征税对象,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

    4、市维护建设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1)(2)(3)(4)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企业核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根据不同情况,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五、城市维护建设的计算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时间由于城建税是纳税人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

    5、,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纳税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有所区别。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

    6、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及计征比率(一)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7、。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八、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三)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企业核算教育费附加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企业计算出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四)12 一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三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第二节 房产税的核算四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七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

    9、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一)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二)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

    11、自用房产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对房产税的核算,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计提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本账户,缴纳房产税时,借记本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从价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扣除比例)1.2%(一)从租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或4%)(二)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六、房产税的会计处理1纳

    12、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

    13、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四)纳税申报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见教材中的表9-2)。20 一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印花税的税目与税率三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三节 印花税的核算四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七 印花税的纳税

    14、申报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印花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5种。二、印花税的税目与税率(一)税目(二)税率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未列入税目的不征税。u 1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

    15、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0.05、0.3、0.5、1。u 2定额税率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印花税税目税率详见教材中的表9-3。u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u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u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u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u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u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u 7仓储

    16、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u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一般规定u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u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u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u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u 13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2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

    17、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特殊规定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8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

    18、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

    19、,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

    20、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的不断发展。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立据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

    21、,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2四、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或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

    22、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资金账簿、各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按规定免征。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单位单位税额税额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缴纳印花税,一般采用自行计算购买、贴花和注销的纳税办法,所以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直接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账户。由于印花税的适用范围较广,其应记入账户应视业务的

    23、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销、转让或租赁,作为购买方或承受方、承租方,其支付的印花税应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作为销售方或转让方、出租方,其支付的印花税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其他业务支出”等。在其他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印花税,则应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企业在债务重组时(以债务转资本方式重组为例),债务人应缴的印花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债权人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六、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七、印花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方法1自行贴花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

    24、使用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

    25、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所谓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三)纳税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

    26、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见教材中的表9-4)。33 一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三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核算四 税收优惠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七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

    27、象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一)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二)计税依据123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就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

    28、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四、税收优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3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4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5(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

    29、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税率企业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缴的车辆购置税,或者当初购买的属于减免税的车辆在转让或改变用途后,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在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辆购置税后,根据有关凭证,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六、车

    30、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教材中的表9-5),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一)纳税申报(二)纳税环节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

    31、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三)纳税地点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四)纳税期限 41 一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三 税收优惠 第五节 车船税的核算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车船税的会计处理六 车船税的纳税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车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29日国

    32、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范围1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税率2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

    33、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三、税收优惠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

    34、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纳税额辆数适用税额应纳

    35、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50%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1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2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3 3船舶4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计算公式为:企业按规定计算的车船税,应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五、车船税的会计处理六、车船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

    36、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u 1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u 2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u 3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

    37、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u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三)纳税申报u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u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u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u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48 一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契税

    38、的征税对象三 契税的税率 第六节 契税的核算四 税收优惠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契税的会计处理七 契税的纳税申报一、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契税的

    39、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以及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或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

    40、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四、税收优惠五、应纳税额的计算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市场价格确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41、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六、契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当实际缴纳契税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

    42、额计税依据税率七、契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三)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二)纳税期限 55 一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二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三 税收优惠 第七节 耕地占用率的核算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六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

    43、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11号令,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44、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教材中的表9-9)。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二)税率三、税收优惠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如下: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或医院占用耕地。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1铁路线路

    45、、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和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一)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减征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应纳税税额额实际实际占用耕地面占用耕地面积积(平方米)(平方米)单单位税位税额额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五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待工程完工后,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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