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旅游实务》课件-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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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展管理法规制度进出口及物流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和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任务一任务二任务三项目十 会展相关政策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任务四任务一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一、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我国政府对各类会展的组办单位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一)国内对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3从上述条件来看,对于国内的普通商品交易会或展销会的组办单位资格,国家并没有进行严格控制,目的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促进展会之间的竞争,进而通过竞争提高国内展会的竞争力。但对于涉及国外参展单位参展的对外经
2、贸展览会及在国外参展、办展的组办单位资格,国家却有着严格的规定。(二)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规定上述境内主办单位,应按部门、地区、系统所属,分别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主办单位资格。原外经贸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并分期、分批予以公布。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除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及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人员,具
3、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曾参与承办或协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标准的主办资格。123根据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应:二、会展举办的申报及审批(一)国内展审批以前国内办会展有4个审批渠道,即贸促会、地方政府、经贸委和科委,有关审批办法规定,在国内举办超过1 000平方米的国际性展览会均需审批。现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国内会展活动的“”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管理。(二)国际展审批2004年6月17日,由中国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和海
4、关总署五部门会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举办1 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实行分级审批。具体举办单位须按举办展会的性质报商务部、科技部、贸促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展,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三、会展合同法会展合同是指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订立的、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协议书,也称会展协议书。我国会展市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没有对会展合同的规定。会展合同在法律效应和基本格式上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一)中华
5、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其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诚实信
6、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合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义务;合同终止后,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等,由。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当事
7、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损害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救济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对提高合同信用、保障合同安全、促进合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或称发盘、出价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概念和条件0101要约
8、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至于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有效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020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0303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
9、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承诺的方式、生效和有
10、效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发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因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11、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应当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的撤回、超期和延误任务二 进出口及物流管理法律制度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进出口商品,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行使进出口商品检验权。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还设立了特殊性检验机构。1.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各地设立商检机构,即,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商检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即从事
12、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原则及分类对进出口商品划定一个必须进行,凡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均称为法定检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法定目标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的。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是:国家商检部门对抽查检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确定相应的商品种类并加以实施;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部门确定的抽查检验的商品种类,负责抽查检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3、。(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质商品出口。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他与进出口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二、进出口
14、货物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是:进出关境监督,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的海关管理体制,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一)海关的组织和职能海关总署海关设置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最高管理机关,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与全国的海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海关设置分为和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二)海关监管执行国家外贸管制法律,监督管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对市场经济的宏
15、观监控,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海关征税、统计、稽查和查私及时提供原始单证、资料和线索。货物监管。货物监管分为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和特殊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物品监管。进出境物品通常是非贸易性物品。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税物品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运输工具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三、物流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一)物流法的内容,如民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铁路法、航空法、合同法、保险法及一些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
16、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是国家和行业主管机关就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进行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二)物流法的特点内容的综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活动的参与者众多。物流法包括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技术法律规范,表现出物流法律规范本身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类法律规范中,因物流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众多,涵盖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等环节,各环节中的运行方式也有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亦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多样性,也使得物流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同一物流服务
17、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和多重法律关系中,因而形成不同领域对主体行为的规范。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的法律使用问题,从而使物流法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由于物流活动由和等技术性较强的多个物流环节组成,而且整个物流活动过程都需要运用和,所以物流活动自始至终都体现较高的技术含量。物流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物流活动的法律规范,必然涉及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等,因而具有技术性的特点。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使得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而走向国际化,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体现因特网技术的智能性、服务方式的柔性、运输方式的综合多样性,
18、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国际性物流系统,以最低廉的成本实现货物和地送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目标,并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律规范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三)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现代物流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先进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由于物流业涉及诸多服务领域,但最主要的是和。在这三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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