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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展旅游实务》课件-9.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918651
  • 上传时间: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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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展旅游实务 会展 旅游 实务 课件
    资源描述:

    1、会展管理法规制度进出口及物流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和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任务一任务二任务三项目十 会展相关政策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任务四任务一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一、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我国政府对各类会展的组办单位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一)国内对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3从上述条件来看,对于国内的普通商品交易会或展销会的组办单位资格,国家并没有进行严格控制,目的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促进展会之间的竞争,进而通过竞争提高国内展会的竞争力。但对于涉及国外参展单位参展的对外经

    2、贸展览会及在国外参展、办展的组办单位资格,国家却有着严格的规定。(二)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规定上述境内主办单位,应按部门、地区、系统所属,分别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主办单位资格。原外经贸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并分期、分批予以公布。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除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及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人员,具

    3、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曾参与承办或协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标准的主办资格。123根据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应:二、会展举办的申报及审批(一)国内展审批以前国内办会展有4个审批渠道,即贸促会、地方政府、经贸委和科委,有关审批办法规定,在国内举办超过1 000平方米的国际性展览会均需审批。现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国内会展活动的“”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管理。(二)国际展审批2004年6月17日,由中国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和海

    4、关总署五部门会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举办1 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实行分级审批。具体举办单位须按举办展会的性质报商务部、科技部、贸促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展,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三、会展合同法会展合同是指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订立的、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协议书,也称会展协议书。我国会展市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没有对会展合同的规定。会展合同在法律效应和基本格式上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一)中华

    5、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其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诚实信

    6、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合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义务;合同终止后,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等,由。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当事

    7、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损害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救济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对提高合同信用、保障合同安全、促进合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或称发盘、出价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概念和条件0101要约

    8、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至于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有效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020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0303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

    9、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承诺的方式、生效和有

    10、效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发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因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11、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应当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的撤回、超期和延误任务二 进出口及物流管理法律制度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进出口商品,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行使进出口商品检验权。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还设立了特殊性检验机构。1.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各地设立商检机构,即,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商检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即从事

    12、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原则及分类对进出口商品划定一个必须进行,凡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均称为法定检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法定目标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的。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是:国家商检部门对抽查检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确定相应的商品种类并加以实施;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部门确定的抽查检验的商品种类,负责抽查检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3、。(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质商品出口。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他与进出口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二、进出口

    14、货物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是:进出关境监督,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的海关管理体制,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一)海关的组织和职能海关总署海关设置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最高管理机关,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与全国的海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海关设置分为和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二)海关监管执行国家外贸管制法律,监督管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对市场经济的宏

    15、观监控,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海关征税、统计、稽查和查私及时提供原始单证、资料和线索。货物监管。货物监管分为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和特殊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物品监管。进出境物品通常是非贸易性物品。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税物品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运输工具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三、物流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一)物流法的内容,如民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铁路法、航空法、合同法、保险法及一些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

    16、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是国家和行业主管机关就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进行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二)物流法的特点内容的综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活动的参与者众多。物流法包括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技术法律规范,表现出物流法律规范本身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类法律规范中,因物流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众多,涵盖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等环节,各环节中的运行方式也有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亦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多样性,也使得物流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同一物流服务

    17、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和多重法律关系中,因而形成不同领域对主体行为的规范。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的法律使用问题,从而使物流法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由于物流活动由和等技术性较强的多个物流环节组成,而且整个物流活动过程都需要运用和,所以物流活动自始至终都体现较高的技术含量。物流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物流活动的法律规范,必然涉及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等,因而具有技术性的特点。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使得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而走向国际化,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体现因特网技术的智能性、服务方式的柔性、运输方式的综合多样性,

    18、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国际性物流系统,以最低廉的成本实现货物和地送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目标,并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律规范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三)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现代物流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先进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由于物流业涉及诸多服务领域,但最主要的是和。在这三者之中,。

    19、因此,物流法律制度首先是运输法律制度,然后是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与其相关的配套立法。任务三 知识产权和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一、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一)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23(二)对侵权专利不予受理的条件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

    20、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的调节程序之中的。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恢复的。(三)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调查职能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二、展会期间的商标保护(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接受会展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21、定进行处理;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0101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0202三、展会期间的著作权保护(一)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接受展会诉讼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手段查阅、复制与涉嫌侵犯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

    22、料。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护。四、投诉处理(一)投诉机构的设置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专员进入,并依法对侵犯案件进行处理。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管理。对展会知识产权保

    23、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他相关事项。(二)投诉的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提交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

    24、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除非有必要作出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知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责任(一)侵犯专

    25、利权的法律责任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作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二)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

    26、、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六、广告准则的一般标准(一)广告准则的概念是指一切广告都应当遵循的广告发布标准,是发布广告的一般原则和限制,是判断广告是否能发布的依据。广告准则的一般标准就广告内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七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二)广告中不得有的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

    27、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闻等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七、广告准则的其他规定(一)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广告协会在对1996年10月的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解释中就提到:“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注意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德,不能出现和含有任何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内容。”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门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残疾人的心理和生理的残疾作

    28、为广告宣传的内容,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使其不因身体、智力和精神上的缺陷而被人歧视、侮辱。(二)广告中关于商品信息要客观真实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附带赠送礼品,应当标明赠送品种和数量。(三)广告中禁止虚假信息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

    29、广告。(四)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五)广告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任务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30、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人身安全权0101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财产安全权2 20 0(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三)

    31、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其主要内容有:(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五)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2、,简称依法求偿权。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务被毁损,伤残后花费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享有依法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为己所用的消费者。(3)直接接受服务者。(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

    33、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七)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找到消费纠纷解决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

    34、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受尊重权。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消费者监督权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经营者的

    35、义务(一)守法和守约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其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

    36、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四)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五)真实标识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六)出具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七)真实信息告知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

    37、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八)售后服务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九)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十)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企业简介本章小结会展政策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规范市场经济中正在快速发展的会展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从进出口管理、物流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广告管理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会展政策法规发展、完善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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