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教程》案例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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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实用教程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编 合同法总则第一章案例一:1、定金条款成立,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20%。2、如乙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向甲返还10万元定金。因为合同虽然约定甲向乙给付的定金为10万元,但甲实际只给付了5万元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案例二:1、合同无效,合同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2、乙无权要求甲支付40万元,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第二章案例一:1、乙厂的答复对甲厂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2、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案例中,乙厂的回复中对甲厂的原合同价款做了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2、甲厂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甲厂对乙厂的新要约没有回复,保持沉默,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甲厂可以拒收货物。案例二:乙有理由请求甲交付该石雕,转移所有权。案例中,甲在报上刊登
3、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乙首次回函愿意以370万元购买,属于要约;甲复函愿以450万元出售且乙应在一周内答复,甲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但乙并未做出表示,要约失效;甲再致函乙愿以400万元出售且当日到达,构成要约,要约当日生效,随后乙致函甲,构成承诺,11月27日承诺到达甲处时生效。甲欲撤回要约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因此,甲无法撤回要约。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11月27日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乙有理由请求甲交付该石雕,转移所有权。第三章案例一:1、合同有效。租赁合同是双
4、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2、双方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行为,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其一,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非该类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其二,当事人也未约定办理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案例二:1、在民法上,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王某明知字画为仿制品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字画为真品的鉴定意见,并使买方陷入错误并决定购买,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2、本案中的欺诈属于第三人七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
5、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胡某如要撤销自己与张某之间的字画买卖合同,须举证证明对方即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的欺诈行为。第四章案例一:1、乙可以就未交付的3吨货物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30万货款,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情形除外。2、不可以,乙只能针对主债务的履行行使抗辩权。案例二:1、合法。2、甲可以就乙在先履行不符合同的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行使该权利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案例三:1、
6、合法2、不安抗辩权3、甲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第五章案例一:1、钱某对李某持有合法确定的到期债权,李某怠于行使对于某的到期债权以至于无力偿还对钱某的到期债务,并且李某对于某的债权不属于不可代位的权利,故应认为钱某能够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偿还李某借款。2、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但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依司法解释,其具体内容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
7、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专属其自身的债权,钱某无权代位行使。案例二:1、不明确。债权人(或张三)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化肥厂)履行。债务人(化肥厂)也可以随时履行。2、张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018年6月15日前行使)。3、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的债权为限。即10万元。第六章案例一1、如果本题中的甲公司选择适用定金条款,甲公司能得到定金双倍返还的(50002)1万元,同时乙还应支付给甲造成的损害赔偿金2万。此种情形下,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付总额为3万元。2、甲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8、,题中约定的1万元违约金小于损失2万元,甲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至2万元。除该2万元外,由于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请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故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定金5000元应予返还。则此种情形下,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付总额为2.5万元。3、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如甲实际给付的定金为3000元,在处理本案时,就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处理。案例二1、本案合同出现了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9、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属于甲而不是戊,根据民法典前述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对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之后,甲、乙通过协商将借款金额调整为 80 万元,但乙实际交付了 100 万元给甲,乙的该行为可能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10、任。 4、因为乙将债权转让给小明时,通知了丙、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丙、丁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丙、丁曾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章案例一:1、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在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未通知乙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债权让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在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甲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乙公司债权已转让。案例二:1、债务承担已发生效力。债务承担需达成债务转让
11、协议,经债权人同意后发生效力。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和债权人王某达成债务转让协议,视为债权人王某已经同意债务的转让,债务承担发生效力。第八章案例一:1、乙能够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案例中,甲所交付机器无法正常安装和运转,属于不完全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后,乙能够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
12、求赔偿损失。”案例中,机器的故障导致乙安装费、营业利润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乙能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案例二:1、甲能够主张合同解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中,乙所交付的煤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属于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2、甲能够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因乙违约而解除,甲作
13、为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乙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章案例一:甲乙协议中的“情、债两清”中的债务两清属于概况免除、概况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属于特殊约定,特殊约定优于概况约定,因此这10万元不属于免除的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双方签订了免除债务的约定,但没有收回10万元的借条,应视为免除协议没有包括这10万元特别债务的免除。案例二: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
14、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
15、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第十章案例一:1、王某与贾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登记权利人为王某的丈夫黄某,没有其他导致合同不生效的事实。虽然王某辩称卖房时,
16、其丈夫不知情,该合同不生效。但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仍然有效。2、甲房产中介公司有权向王某请求支付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王某、贾某经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且该合同有效。因而,甲房产中介公司有权向王某请求支付中介费。3、王某应当向贾某赔偿损失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不能将房屋过户登记给贾某,构成违约。因为王某违约,贾某为购买此房屋而支付给中介的8000元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
17、,构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而,王某应当向贾某赔偿损失8000元。王某应当向贾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贾某依约向王某支付1万元定金。现收受定金的王某违约,因而王某应当向贾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案例二:1、3000吨煤炭的单价应当按照580元/吨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
18、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A公司销售代表李某在通话中,就“煤炭价格更改为580元/吨计算”一项形成合意。尽管B公司主张变更合同单价为580元/吨是在2016年年底,但缺乏证据,不予采信。因而,3000吨煤炭的单价应当按照580元/吨计算。2、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B公司接收货物后,一直未支付货款,也未就煤炭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因而,B公司在支付货款上构成违约。A公司可以停止提供煤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19、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A公司共向B公司供煤7224.62吨,B公司应支付货款4287215元,合同约定自甲方B公司9月15日收取供热费时,要陆续支付乙方A公司所送煤炭煤款,支付额度为到货的70%,因而就A公司尚未交付的煤炭来说,B公司对A公司已经交付煤炭的付款义务在先,现B公司违反在先的付款义务,因而A公司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向B公司供货。3、A公司可以同时请求B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月二分利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月二分利是甲方B公司推迟付款部分的利息,
20、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A公司可以同时请求B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月二分利补偿。同时,双方合同约定:若甲方B公司没有按约定结算煤款,须支付乙方A公司合同2倍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而,A公司有权同时请求B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第十一章案例一:1、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
21、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信托收据内容是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提供担保,根据案件发生之时的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而让与担保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故信托收据亦不应作为认定设立提单权利质押的合同依据。2、由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
22、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享有担保权利并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关于担保权利和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设定提单质押的权利。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本案判决将涉案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信托收据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结合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机制和惯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开证行对提单享有质权。案例二:1、对于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法院根据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项目,结合合同解释规则中的文义解释、
23、目的解释方法予以评判。对于旅程延误、旅程变更保险项目按照通常解释认定甲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责任。2、对于行李延误、随身财产损失、慰问探访费用补偿项目,虽然江某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并要求以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解释来认定保险项目,但是法律上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是指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而江某的解释并非一个普通人的通常、合理解释,是对保险项目作出的不符合常理的主观臆断,故应按照通常的文义解释,并辅之以目的解释,来确定行李延误、随身财产损失、慰问探访费用保险项目的内容,以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在缔约时的真实本意。第二编 合同法分则第一章案例一:1、检验期间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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