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管理规定(通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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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管理规定(通用5篇)支票管理规定 篇1第十八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事外出,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填写支票临时授权书和印章临时授权书,明确临时授权的起止时间,经接受人、监交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临时授权。临时授权时间结束,接收人应及时将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交由原保管人进行保管。临时授权应有监交人参与,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第十九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2、存档一份;第二十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等需重新制第十九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
3、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
4、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支票管理规定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第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5、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第二章 支票购领第五条 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
6、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第六条 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单签字确认。在省公司本部应由
7、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第三章 支票签发及登记第七条 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所属年度。第八条 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第九条 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应一致。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完成
8、。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毕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一并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第十条 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票存根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延伸至支票存根。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须审核支票记载项目、原始单证和支票登记项目,无误后在支票上
9、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第十二条 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给付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第十三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每月检查本级公司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核实剩余支票数量并于每月最后一笔后签章确认。第四章 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保管第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各级分支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预留一枚或两枚财务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人名章须为本级公司负责人名章或经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人名章应为专用,不能与该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
10、并只能和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原则上各级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银行预留印鉴。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工作时间应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应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开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第十六条 支票应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使用。第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严禁A/B柜面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名章。支票管理规定 篇3一、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到财务部办理支票领用和经费开支报销业务。对外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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