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课堂讨论案例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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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课堂讨论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理由在于:赌博所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基于这一债务,以乙的劳动力为客体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有违公序良俗,故合同无效。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构成租赁合同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但依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乙欠朋友赌资,不构成合法的借款合同;被公安机关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甲与超市之间的民事法律如下:(1)保安将甲带入办公室并强迫甲接受检查
2、,发生侵权法律关系,侵害了甲的人格权,其变动的原因是行为,即保安的侵权行为。(2)甲将电脑碰落到地上摔坏,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甲的行为,其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存在过失。(3)甲因超市地面太滑而摔伤,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行为,即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第三章 自然人1(1)甲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其从事临时工工作,月收入2800元,应认定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院将甲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错误的。即使甲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也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由于甲
3、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具有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甲出买手机的行为有效。2(1)依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该期间一般为4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2年;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据此,A、B、D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王某已将儿子送与李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张某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也不会因张某的重新出现而当然解除,因此,A、
4、B、D项错误、C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除,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王某已经再婚,虽然再婚后配偶因病死亡,但此时张某的单身状态并不等同于未再婚前的单身状态,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A项错误,B项正确。第四章 法人1(1)厂长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原厂长和新厂长在任职期间与甲厂构成代表关系。(2)不合法。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原任厂长在任职期间代表甲厂与乙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应当归属于甲厂承担,新任厂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收货并付款。2(1)乙的变更属于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属于
5、法人分立,且为新设分立,即乙法人分设两个新法人丙、丁,乙的法人资格消灭。(2)依据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仅为内部约定,并未与债权人甲达成合意。因此,无论丙、丁约定如何分配乙的债务,对外均需对甲承担连带责任,甲可以请求丙、丁对全部或部分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1(1)甲、乙、丙合同协议约定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即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为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2)对丁的赔偿责任是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
6、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清偿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甲追偿。2(1)该办事机构是甲法人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属于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的办事机构已经无力偿还贷款,因此,应当由甲法人偿还银行的贷款。3(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享有对外签约
7、权的合伙人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因此,A、B项错误。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则有约束力,因此,C、D项正确。(2)田某享有对外签约权,签约前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A项错误。朱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田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项的执行,但不影响田某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王某和朱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
8、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对此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债权人朱某无优先受偿权。因此,A、D项错误,B、C项正确。第六章 物1(1)汽车备用胎是动产、从物。在转让前,汽车备用胎和汽车同属李某所有,备用胎是独立存在的物,且需要与汽车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汽车备用胎属于从物。(2)由于李某和王某在买卖汽车时并未就备用胎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据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因此,李某有义务将备用胎交付于王某。2(1)电影票中奖所得奖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收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2)依据民法典第32
9、1条的规定,法定孳息由当事人约定取得,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电影票中奖所得的归属,按照交易习惯,能否中奖是射幸事件,一般由电影票的所有人来承担抽奖的后果,因此,中奖所得应该归乙所有。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1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王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戏谑行为,缺乏效果意思,双方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李某应当返还张某的手机。2(1)该买卖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在出售房子时,故意隐瞒了房子里发生过恶性案件的真实情况,李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构成了欺诈行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
10、为。(2)能够支持。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李某在知道真相后立即找到刘某夫妇协商,在遭到拒绝后即提起诉讼,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第八章 代理1本题中,由于已被除名,行为人甲的代理权终止,但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该民事活动具备生效要件。甲持有盖有乙企业公章的文书,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丙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因此,本题判断的焦点在于相对人主观是否为善意,即是否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乙企业已经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声明,可以根据报纸的权威度等情况认定。若认为丙应当知道甲无代理权,则甲与丙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
11、理。2(1)甲为乙购买摄像机的约定构成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并不当然终止。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为身在国外,代理人甲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乙已经死亡,因此,甲的代理行为有效,乙的继承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因此B、C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C、D项分别对应第1款的第3、4项,为正确选项。对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承认,应当认定为所有的继承人都予承认,故A项错误、B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均为委托终止原因,故A、B、C项正确。(4)甲、乙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事
12、项是购买摄像机,甲为乙购买了笔记本电脑,超越了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对此,乙有权追认该行为,也有权拒收电脑,因此,A项正确。(5)甲委托同事替乙购买摄像机为转委托,未经乙事先同意,事后乙有权拒收,A项正确,B、C项错误。若乙追认,则该再代理行为对乙有效,由乙承担全部费用;若乙拒绝追认,则代理人甲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支付全部费用,不存在甲乙分摊费用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1本题中,乙享有的请求权为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伤害之日2014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
13、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题中,丙仅是乙的好朋友,并非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调解委员会或社会组织,因此,乙向丙提出请求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2016年3月1日,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关于错告被告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至于被告是否正确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需要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第二编 物权第十章 物权总论1(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甲、乙之间订立的关于转让不动
14、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甲、乙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2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要处分不动产物权,则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丙、丁继承了乙对甲的债权及抵押权后,即取得物权。在甲未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属于按照抵押权的内容行使物权,并非处分物权,因此,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章 所有权1(1)甲、乙双方当事人房屋相邻,在
15、行使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方便或限制权利而产生相邻关系,因而,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2)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乙方的防盗门由于方向问题,给甲方日常生活中进出家门带来了不便利,这种相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按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当地习惯,甲有权要求乙更改防盗门的方向。2(1)甲、乙、丙是朋友关系,在受赠房屋时并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甲、乙、丙对房屋的共有视为按份共有。(2)依据民法典第309条的规定,甲、乙
16、、丙并未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各占1/3的份额。依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处分按份共有财产时,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丙的份额已满2/3,因此,乙、丙有权出卖该房屋。(3)丁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丙的处分为有权处分。3(1)甲不能取得母马的所有权。母马为遗失物,依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不能。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对于遗失物的转让,遗失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遗失人丙在知道受让人之后1个月内就向乙请求,因此,乙无法善意取得母马的所有权。(3)受让人乙是通过拍卖的方式
17、取得母马的,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请求乙返还母马时,应当向乙支付受让所支付的费用。4(1)甲、乙在订立转让玉石的合同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甲再借用几天,这属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在该种转让方式下,自当事人达成借用约定时,物权发生效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乙。因此,B、D项正确。(2)在乙已经取得玉石所有权的前提下,甲又将其交付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但由于丙知情,因此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玉石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因此, A、B项错误。后丙将玉石用于向丁抵偿债务,丁对玉石不属于丙所有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且玉石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该玉石, C项正确、D错误。(3)丁将玉石丢失后
18、,戊拾得,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戊为无权占有,A项错误。戊将其转卖给己,受让人己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地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丁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1(1)承包合同存在如下违反民法典的内容:一是承包期为20 年的内容违反了依据民法典第322条关于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二是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336条关于“承包期内,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的部分内容违法,并不影响土地经营
19、权的取得。(3)依据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2(1)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因此,甲的地役权可以成立。(2)甲取得的地役权是以车马通行为内容的,后来甲的汽车通行,乙并未反对,这可以认为是地役权内容的变更。对于甲取得的地役权,其他人不是权利主体,故乙有权阻止来往废品收购站的车辆通行。3李男不享有居住权。在本案中,张男承诺让李男居住的房子并非张男所有,而是张男承租的房子,因此,张男无权在此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同时,因合同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十三
20、章 担保物权1(1)乙取得了轿车的抵押权。甲是轿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就轿车抵押。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而乙能够取得轿车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互不冲突的担保物权。甲将轿车质押给丙,且已经交付,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质权;丁的留置权基于法律产生,且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也可以取得对轿车的留置权。(3)依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就乙、丙而言,乙的抵押权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权应优先。因此,三者的行使顺序为:丁、丙、乙。2(1)丙、丁分别以自
21、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立抵押,尽管丙、丁是先后设立抵押,但不影响丙、丁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权。(2)在丙、丁设立的共同抵押中,都没有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抵押顺序,因此,抵押权人乙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3(1)依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丙所承担的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以其与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将2018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故丙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在最高额抵押权
22、中,在债权确定前,债权的转让性并不受影响。依据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据此,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转让全部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应当随之转让,并不消灭。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A项正确。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财产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D项正确。第十四章 占有1(1)甲将电脑供给
23、乙使用,因此,甲的占有是间接占有。同时,甲的占有也为自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乙取得电脑占有后,首先为直接占有,但后来丢失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丙拾得电脑为直接占有,后出租于丁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丙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单独占有;丁承租电脑后,对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同时,丁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单独占有。(2)乙是基于他人既存占有而取得的占有,甲通过出借这一法律行为将电脑交付给乙,因此,乙的占有取得为继受取得;丙拾得电脑,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故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丁是基于丙的出租行为取得占有,属于占有的继受取得
24、。(3)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也是有权占有人,可以向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乙为电脑的有权占有人,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丙虽然为无权占有人,但在租赁届满后,仍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2(1)张东对储物间形成了占有关系。该储物间由张东搭建,张东对储物间有管领的意思表示和实际控制的能力,基于这一事实行为,已成立占有的原始取得。(2)张东可以要求赵畅赔偿损失。该储物间属于违章建筑,故张东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张东可以享有占有利益。赵畅强行拆除储物间,侵害了张东的占有利益,并构成侵权。因此,赵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编 合同总论第十五章 债与合同概述甲、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了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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