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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教材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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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教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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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概论案例答案第一章基础知识引导案例答案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丙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课后案例答案(1)可以。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2、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2)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丁在知道乙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甲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第二章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引导案例答案(1)乙于8月16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

    3、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0.2万元清偿。课后案例答案1.(1)李某不能用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李某可以委托自己的妻弟贾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3)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用李某和贾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李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贾某,并非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李某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1)丁要求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5、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案中,甲个人欠丁债务1万元,丁不得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甲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不承担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乙认为其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戊认为其入伙前A企业向B银行借款,其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6、连带责任。3.(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和丙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4)

    7、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良信建材有限合伙企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第三章公司法引导案例答案(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2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14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6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0。(2)公司法规定,公

    8、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12年1月9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

    9、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定”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课后案例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

    10、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4)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该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第四章合同法引导案例答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

    11、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是确定了承诺期限的邀约,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甲公司发出的确认属于承诺,因此合同成立。课后案例答案1.超市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有(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

    12、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

    13、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3.农机具加工厂对收割机主芯的留置符合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农机具加工厂有权对收割机主芯进行留置。农机公司请求先提货后付款,受到农机具加工厂的拒绝,农机加工厂也给予农机公司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且进行了告知,并且该宽限期也符合法律规定的“2个月以上”,农机具加工厂可以实现留置权。所以农机具加工厂变卖主芯优先受偿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

    14、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

    15、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

    16、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第五章破产法引导案例答案该生产线做为租赁来的财产,T公司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而其所有权属Y省K企业所有,该企业将通过管理人取回这套生产线。课后案例答案(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330万元,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在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优先清偿该债权,追回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2)该企业的普通破产债权为:56+110-60+84=190万元,有担保物的银行贷款60万元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但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订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

    17、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经申报属于破产债权。(3)该企业可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330-60(有担保的债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款)=150万元(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150/19056=44.21万元第六章证券法引导案例答案(1)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2)董事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18、卖该证券。在本题中,A公司的董事甲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A公司对B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3)A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4)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5)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课后案例答案张某及其工作人员,于某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因工作性质及职务关系,能够对该年的经营状况,也就是该年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已经知晓,此时购买“某某轻骑”股票达580余万股,显然是利用内幕信息进

    19、行内幕交易。第七章票据法引导案例答案更改付款人名称的做法不正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课后案例答案1(1)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盜、遗失或灭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通知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2)银行在审查票据,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有过错。这涉及到汇票到期日的计算乙公司签发的汇票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所以算日应以见票之日,即提示承兑之日为准,而不是以出票日为起算日。银行在5月8日付款

    20、属到期日前付款,按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2.(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3)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C公司于6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1)丁公司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公司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

    21、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2)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进行追索。(3)丙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索。因为丙公司是保证人,甲公司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公司)追索。4.(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

    22、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

    23、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5.(1)D公司背书所附

    24、条件不具有票据法的效力。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第八章劳动和社保法引导案例答案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合同,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例

    25、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处理;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例中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课后案例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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