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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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案例答案第一章基础知识引导案例答案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丙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课后案例答案(1)可以。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2、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2)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丁在知道乙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甲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第二章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引导案例答案(1)乙于8月16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
3、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0.2万元清偿。课后案例答案1.(1)李某不能用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李某可以委托自己的妻弟贾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3)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用李某和贾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李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贾某,并非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李某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1)丁要求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5、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案中,甲个人欠丁债务1万元,丁不得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甲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不承担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乙认为其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戊认为其入伙前A企业向B银行借款,其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6、连带责任。3.(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和丙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4)
7、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良信建材有限合伙企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第三章公司法引导案例答案(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2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14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6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0。(2)公司法规定,公
8、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12年1月9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
9、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定”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课后案例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
10、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4)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该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第四章合同法引导案例答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
11、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是确定了承诺期限的邀约,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甲公司发出的确认属于承诺,因此合同成立。课后案例答案1.超市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有(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
12、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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