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法律实务第6章-仲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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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252l一、(经济)民事纠纷的种类一、(经济)民事纠纷的种类l1.合同纠纷l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l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l4.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l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l6.工业产权纠纷l7.企业破产纠纷l8.股票、债券、票据纠纷l9.其他(经济)民事纠纷2023-1-253l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l(一)协商(和解)(一)协商(和解)l协商协商指当(经济)民事纠纷发生后,在无第三人参及的情况下,仅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彼此都认可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2023-1-254
2、l协商方式的优点:协商方式的优点:l1.不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节省节省费用,及时处理争议l2.无法定要求的程序,当事人有完全自主权,可以灵活处理争议l3.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便于今后继续合作l但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l(二)调解(二)调解l调解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依法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2023-1-255l中国调解享有很大盛誉,美名为“东方之剑东方之剑”l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l(1)由(经济)民事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可以信赖的第三人进行l(2)由(经济)民事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主管部门或信赖的行政机关进行l但调解
3、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律效力l2.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l调解生效条件:即调解协议经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并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约束力2023-1-256l生效的调解协议及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同法律效力l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不得反悔,即不得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上诉和申诉l3.法院调解(或称诉讼调解)法院调解(或称诉讼调解)l调解生效条件:即调解协议经审判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并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约束力2023-1-257l生效的调解协议及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l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诉l(三)仲裁(三)仲裁(见后本章内
4、容)l(四)诉讼(四)诉讼(见后第七章“诉讼”)2023-1-258l三、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三、仲裁的概念和特点l(一)仲裁的概念和要素(一)仲裁的概念和要素l在汉语里,“仲”就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l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做出决定”。l仲裁在中国又称“公断”,即公堂断论l法律上的仲裁仲裁: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2023-1-259l仲裁三大要素:仲裁三大要素:l(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l(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
5、是当事人选择的l(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仲裁机构)为解决争议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2023-1-2510l(二)仲裁的特点(二)仲裁的特点l1.自愿性l2.专业性l3.国际性l4.灵活性l5.保密性l6.快捷性l7.经济性l8.独立性2023-1-2511l四、仲裁权的内容四、仲裁权的内容l仲裁权仲裁权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仲裁纠纷的权力。当事人的授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享有仲裁权的基础和前提l(1)程序上的裁决权。即对当事人仲裁申请的受理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裁决权l(2)事实上的认定权。即主要是有权对当事人之间争议所涉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认定l(3)实
6、体上的裁决权。即指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有权作出裁决2023-1-2512l五、仲裁法的概念五、仲裁法的概念l仲裁法仲裁法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1995年9月1日实施,共8章80条组成l六、中国六、中国仲裁法仲裁法的仲裁范围的仲裁范围l(一)仲裁范围的特点l仲裁范围仲裁范围指依法设立的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何种当事人之间的何种纠纷的问题l(1)主体的平等性l(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l(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2023-1-2513l(二)(二)仲裁法仲裁法的仲裁范围的仲裁范围l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7、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l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即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人格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l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各种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侵权纠纷等2023-1-2514l(三)不能仲裁的案件(三)不能仲裁的案件(第3条)l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l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l(四)不属(四)不属仲裁法仲裁法管辖的案件管辖的案件(第77条)l1.劳动争议的仲裁l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2023-1-2515l七、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七、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制度l(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一)仲裁的
8、基本原则l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l(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l(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l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l4.一裁终局原则2023-1-2516l(二)仲裁主要制度(二)仲裁主要制度l1.或裁或审制度l2.合议制度l3.回避制度l4.开庭不公开审理制度l5.法院监督制度(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l6.时效制度(一般2年,特别情况4年或1年等)2023-1-2517l八、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八、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l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民间组织)l仲裁委员会仲
9、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l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涉外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中国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23-1-2518l2.仲裁庭仲裁庭l(1)独任制仲裁庭l(2)合议制仲裁庭(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l3.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l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l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l中国仲裁协会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2023-1-2519l 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l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l仲
10、裁协议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2023-1-2520l1.仲裁协议的间接性间接性 仲裁协议通过确认一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l2.仲裁协议的广延性广延性 效力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而且涉及仲裁机构和法院l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独立性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并不因此而失效 4.仲裁协议的书面性书面性2023-1-2521l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形式l1.仲裁条款l2.仲裁协议书l3.其他书面仲裁协议l三、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内容l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l(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
11、共同意思表示l(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l(3)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023-1-2522l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l仲裁事项指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双方当事人将何种性质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l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1)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即使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亦可拒绝执行该裁决2023-1-2523 l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l如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及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12、均应提交X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23-1-2524l四、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四、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l1.当事人双方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l2.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即仲裁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结果l3.提交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即具有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且争议事项是依照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的事项l4.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l5.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023-1-2525l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l(一)对
13、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l1.为当事人设定一定义务l(1)负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l(2)服从依法仲裁裁决的义务l2.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l(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l1.授权效力。即授予仲裁机构管辖权和仲裁权l2.对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事项范围)l(三)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三)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l1.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排斥效力l2.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依据2023-1-2526l六、仲裁协议的无效六、仲裁协议的无效l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l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l3.一方采取胁迫
14、手段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l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l(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2023-1-2527l(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l(3)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l(4)仲裁终局性不明确的仲裁协议l(5)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在在两个备用的仲裁条款中作出选择的仲裁协议l5.签订的仲裁协议没有采用书面形式2023-1-2528l七、仲裁协议的失效七、仲裁协议的失效l仲裁协议的失效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当事人的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l1.仲裁裁决得以履行或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l2.因当事人放弃而致使仲
15、裁协议失效l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2023-1-2529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申请一、申请申请人的条件l1.有仲裁协议l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l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l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一般2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商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1 年到3年不等。2023-1-2530二、受理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
16、理,并说明理由。三、仲裁前的准备三、仲裁前的准备 (一)(一)发送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11条的规定,上述期限为15天)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2023-1-2531(二)答辩和反请求(二)答辩和反请求 *仲裁答辩是指仲裁答辩是指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辩解的行为。仲裁法仲裁法第第25条规定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1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7、答辩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一一进行,请求有理的,应予承认,请求无理的应予反驳,部分有理的可予部分承认部分反驳。反驳要依法进行,要有事实有证据,根据法律或惯例,尊重依法成立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阐明理由。被申请人如不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被申请人如不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15天或7天不等)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2023-1-2532*反请求反请求是指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针对原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请求。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请求时,也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仲裁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
18、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023-1-2533(三)组成仲裁庭(合议制)(三)组成仲裁庭(合议制)1、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 名名仲裁员,而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2、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定仲裁员,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庭组成后5日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
19、知当事人。2023-1-2534(四)仲裁员的回避(四)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及本案有利害关系;(3)及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回避的形式 (1)仲裁员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2023-1-25353、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 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结前提出。4
20、、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处理(1)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7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2023-1-2536(五)财产保全(五)财产保全 1、采取这种措施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比如,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转让、隐匿、或争议的财产不易保存,需要变卖以保存价款等等。2、必须是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不加审查而径直将申请依法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采
21、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023-1-2537 (六)证据保全(六)证据保全 v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有关的人民法院对某些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而采取的强制性保管措施。1、证据有失灭的可能。如本案关键性的证人目前重病在身,甚至有死亡的危险。又如可能成为证据的某一物品属易变质、腐烂的物品。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可以作为证人的某公民要出国留学几年时间或要到国外定居。2023-1-2538v国内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环节国内仲裁中证据
22、保全的环节:(1)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A、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B、需要保全的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联系;C、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及时将该申请书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有理,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认为申请无理,则应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不予接受。2023-1-2539(七)确定仲裁审理方式(七)确定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原则、开庭原则。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
23、他材料作出裁决。2、不公开原则、不公开原则。仲裁法仲裁法第第40条规条规定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开庭审理可见,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开庭审理。2023-1-2540(八)调查取证(八)调查取证 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应主动收集证据:(1)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而根据已有的证据,仲裁庭又无法作出判断;(2)有些关键性的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交,或者当事人知晓线索,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3)专门性的问题,仲裁庭需要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或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2023-1-2541(九)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九)通
24、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2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10日前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前7日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2023-1-2542四、和解及调解四、和解及调解(一)和解(一)和解 1、引起和解的原因 (1)申请人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3)当事人通过协商找到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方案2023-1-25432、和解导致的结果、和解导致的结果 (1)如果因申请人放弃仲裁而和解的,将导致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而结案。(2)如果因被申请人承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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