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02二-汽车保险产品修改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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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02 汽车保险 产品 修改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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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产品汽车保险产品项目二项目二案例引导案例引导 2010年11月28日,张某为自用的丰田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张某全责),造成行人李某重伤(未残疾),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张某找到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李某医疗费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费用。张某不解,其认为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2万元医疗费并未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赔款。随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案例引导案例引导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
2、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每种责任限额下又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种赔偿限额之和为12.2万元,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张某只知道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但不了解其赔偿限额是分项计算的,因此造成上述错误。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全面掌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一)产生背景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规定
3、下,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愿意,汽车所有人必须按照法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基本的赔偿。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产量激增。为了促进销售,出现了分期付款的促销方式,于是好多平民也开始拥有汽车,汽车迅速在大众中普及。不过,当时汽车价格昂贵,购车首付几乎花光了车主所有的积蓄,而日后的分期付款和使用费也使得车主收入基本没有剩余,于是出现了许多无力购买汽车保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车人。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了有关法
4、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补偿。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一般的汽车保险都属自愿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责任限额,主要是依据个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稍高限额,以获得保险的充足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愿选择。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
5、责任为基础。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大小,它是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基于损害的存在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因此它多采用以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考虑公司盈利,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由政府统一制定,不考虑盈利,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一、国外强制汽车保险(续)(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 混合实施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称为混合式实施。分离实施 分离实施是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
6、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则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我国的交强险和商业汽车保险也是采用的分离实施方式。二、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生原因二、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生原因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7号文件,首次要求个人与联户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以后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规定,要求汽车不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发牌照。活动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活动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保险的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 机动车交
7、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续)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 总则 名词定义 保险责任 垫付与追偿 责任免除 赔偿处理 合同变更与终止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续)续)1、总则 主要是对条款的制订依据、合同的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阐述。交强险条款制订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
8、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交强险合同的组成基本沿用了目前商业性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包括交强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这也是为法律界和保险界普遍认可的一种保险合同组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续)续)2、定义 主要对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术语作出了解释。(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
9、上人员、被保险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本车司机车外身亡受伤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吗?本车司机车外身亡受伤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吗?2010-11-19 21:08:44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在自己的车上,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家属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赔。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据媒体报道,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将车停在一处下坡路段检查故障时,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事后,该货车司机家属告到法院,认为其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
10、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王先生是货车的驾驶员,是“本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律师分析,虽然就一般意义而言,驾驶员是“本车人员”,确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此案中,应对交强险做广义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刹那,司机已离开了车厢,他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应属于受害人。这位律师指出,从立法本意上看,交强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在道路交通中
11、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驾驶员和“本车人员”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他们和车辆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处于强势地位。但一旦“本车人员”离开了车辆,便与普通行人无异,应认定为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司机遇车祸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 保险拒赔被诉 2012年08月16日 15:48:16 北京晚报司机刘某被自己驾驶的车辆轧死,这场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继而又引发了一场稀奇的保险合同诉讼,顺义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记者发现,此类案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由于法律理解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奇案奇案:司机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司机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 去年8月30日午夜,
12、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刘某死亡后,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40万元。张某于2010年为出事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4.4万元和5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
13、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事发时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争议:自己撞死自己 同案不同判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自己撞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但由于其中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
14、案件中,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运输公司司机张某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去年10月17日,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
15、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不合法理。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 交强险也得管交强险也得管近日,李某疲劳开车发生事故,将朋友甩出车外,造成朋友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因李某朋友被车擦伤,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应获得赔付。近日,李某要开车去省城办事,王某听说后想搭顺风车一块去济南,因关系不错,李某同意王某的请求。在去省城的路上,李某因疲劳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上路边的大树,将坐在车内后座的王某甩出车外,后因车辆刮擦,造成王某重伤,身体多处骨折。王某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法庭上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造成的损失能否适用交强
16、险,成为争议的焦点。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 交强险也得管交强险也得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介绍,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甩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第三者”,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属于身处保险车辆之
17、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之时已经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4)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
18、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定义对临床医疗指南明确为“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以防止“指南”的指向不清,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再则,本定义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机构的参照标准,规范医疗机构治疗行为,以避免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或在不同的受害人之间造成不公平。(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
19、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定义对临床医疗指南明确为“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以防止“指南”的指向不清,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再则,本定义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机构的参照标准,规范医疗机构治疗行为,以避免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或在不同的受害人之间造成不公平。3、保险责任 主要规定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责任限额的数额。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20、;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责任限额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垫付与追偿 主要是规定了垫付的条件、标准和具体操作,同时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垫付抢
21、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在四种情形的任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4、垫付与追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四种情形为:(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
22、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001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再免赔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再免赔北京首现醉驾赔偿案例,打破了保险公司三道免责条款 “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一直是保险行业铁打的三条免责条款。不过在去年年底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终于有了新的判决案例,打破了这三道免责条款。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对一起“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这也是首例由法院判决的酒驾赔偿案例。醉驾撞人保险公司首赔醉驾撞人保险公司首赔12万万去年8月10日22时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
23、,付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刘某家属要求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但认为付某属于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条款。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付某虽是醉酒驾车,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指定期限赔付理赔金。立法冲突导致司法解释立法冲突导致司法解释记者了解到,原有的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
24、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这两个法律条文存在着立法冲突。因此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不过,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解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立法目的不是纵容司机,而是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索赔据悉,在这一案例中,法官判决时认为,设置交强险险种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且相对于肇事司机个体而言,保险公司具有更强
25、的赔偿能力,能够及时救济被害人,特别是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可以起到先行赔付的作用。不过,保险公司也并非无辜全赔,司法解释还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讨理赔金。因此这种法律设置,既保护了被害人,也没有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5、责任免除主要列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和费用,具体如下:(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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