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树品种桃源大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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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茶树 品种 桃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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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及科技成果权保护助教:詹诗渊主讲人:陆雯 小组成员:孙无忧、廖方、薛雪、朱雨昕、卢娟、代东东、辜佳慧、聂遥遥、张福英、张婧、华梦丹、秦亮、张婵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被告被告湖南省桃源县古洞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桃源县古洞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卢万俊,该公司董事长卢万俊,该公司董事长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张国华,张国华,54岁,常德市武陵区广源茶行业主,岁,常德市武陵区广源茶行业主,张智,张智,27岁,常德市武陵区怡清源茶行业主岁,常德市武陵区怡清源茶行业主湖南家润
2、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郴州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郴州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塘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塘店湖南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新中路店,湖南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新中路店,湖南华银旺和东风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华银旺和东风超市有限公司,衡阳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衡阳华银旺和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湖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湘潭粮贸店湖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湘潭粮贸店 被告怡清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伪造产地,仿冒古洞春公司的“野茶王”、“野茶”系列名牌,并在其编写的茶与茶文化
3、概论一书以及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与原告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是否享有“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691969年秋,桃源县太平铺公社茶场职工卢万俊等人在当地发现一株年秋,桃源县太平铺公社茶场职工卢万俊等人在当地发现一株“桃桃源大叶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卢万俊等人在原湖南农学院副教授朱先明的指母本野生茶树。卢万俊等人在原湖南农学院副教授朱先明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导下进行研究,“桃源大叶桃源大叶”茶树的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并开茶树的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并开始系统繁育、推广。始系统繁育、推广。19891989年年1
4、212月月1212日,农学院研究所、桃源茶种站共同日,农学院研究所、桃源茶种站共同完成完成桃源一、二号茶树良种选育研究桃源一、二号茶树良种选育研究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为卢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为卢万俊、唐明德、李娟、袁春华。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该科技成果进万俊、唐明德、李娟、袁春华。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该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认定该品种具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等特点。行鉴定,认定该品种具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等特点。19921992年年1 1月,月,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发了品审证字第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发了品审证字第107107号(号(1 1)农作物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种
5、审定合格证书,审定,审定“桃源大叶桃源大叶”是桃源茶种站与农学院研究所选是桃源茶种站与农学院研究所选育的茶树新品种并予以公布育的茶树新品种并予以公布。1996年11月,桃源茶种站申请注销登记,在接受桃源茶种站的财产和债务的前提下,原桃源茶种站人员组成股东,另创建古洞春公司,仍从事茶叶种植研究,原厂房设备及其债务由古洞春公司负责。因此,古洞春公司与桃源茶种站有财产上的继受关系。“桃源大叶”茶的发现者卢万俊为古洞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桃源县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认可“桃源大叶”的品种权归属古洞春公司,且此后“桃源大叶”茶的开发、推广均由古洞春公司继续进行。因此,古洞春公司实际上继受了桃源茶种站享有的“桃源
6、大叶”茶树的品种发现权。上诉人怡清源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与之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的行为;是否实施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茶协名誉会长庞道沐(左三)茶协名誉会长庞道沐(左三)视察古洞春在国际茶业博览会视察古洞春在国际茶业博览会上的展厅。上的展厅。原告古洞春公司以“桃源大叶”为原料制作的“野茶王”、“野茶”系列产品在我国茶叶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品名称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
7、途等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故该产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我国茶叶界“针”与“茶”含义相同的行业习惯,可以认定被告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王”与古洞春公司茶叶产品的名称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被告怡清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古洞春公司“野茶王”茶叶产品特有名称的侵犯。被告怡清源公司不具有“桃源大叶”茶的品种发现权,也未通过协议取得“桃源大叶”品种的使用权,其虚假宣传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怡清源公司茶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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