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或市场监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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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第四编 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或市场监管)或市场监管)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第二节 竞争法竞争法 第三节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一、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 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是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产品质量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
2、督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v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新发展。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发展。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设计、制造、销
3、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v召回制度是针对缺陷产品而建立的。召回制度中的召回制度是针对缺陷产品而建立的。召回制度中的产品缺陷主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产品缺陷主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所造成的、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因素所造成的、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包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包括汽车、食品、药品等在内的各个行业。括汽车、食品、药品等在内的各个行业。v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没有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没有规定。三、产
4、品质量责任三、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包括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具有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产品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 1、适用的情形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合: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未造成其他损害;合: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未造成其他损害;产: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产品以外的
5、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产: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2 2、适用的当事人不同:、适用的当事人不同:合:销售者与消费者(购买者);合:销售者与消费者(购买者);产:生产者、销售者与受损害的消费者;产:生产者、销售者与受损害的消费者;3 3、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合:违约,不要求损害的存在;合:违约,不要求损害的存在;产:必须实际造成了损害;产:必须实际造成了损害;4、责任主体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合:销售者;合:销售者;产:生产者、销售者。产:生产者、销售者。5、归责原则不同:、归责原则不同:合:销售者是无过错责任;合:销售者是无过错责任;产:生产者
6、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产: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6、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合: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合: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产:只有赔偿损失。产:只有赔偿损失。四、损害赔偿四、损害赔偿v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掌握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损害赔偿。v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赔偿的标准。思考题:思考题:1、企业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不同 2、区分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 3、结合实际,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思考 4、借鉴国外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议 5、如何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
7、法与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者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者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立式,即将垄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立式,即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分别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分别立法。二是合立式,即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立法。二是合立式,即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调整范围设
8、计一切反竞争行为。三是平交易法),调整范围设计一切反竞争行为。三是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竞争竞争”、“交易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是调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是调整竞争监管关系,维护竞争秩序。整竞争监管关系,维护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经营者经营者经营者经营者消费者消费者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消费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益保护法 宪宪 法法商标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广告
9、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等食品卫生法、价格法等专项法律专项法律经济法经济法民法基本民法基本原则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欺骗性交易行为一、欺骗性交易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优先适用用商标法商标法)商标分为商标分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和和非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我国实行我国实行自愿注册自愿注册和和强制注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
10、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认定的规则商标认定的规则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1、相同、相同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无差别 2、近似、近似关于审理商标民事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12条条(1)整体比对;)整体比对;(2)主要部分观察)主要部分观察,比同不比异;比同不比异;(3)隔离观察;)隔离观察;(4)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二)假冒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2、知名商品的界定、知名商品的界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
11、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P128)注意:1、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的行为(四)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的(四)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的行为行为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1)认证标志)认证标志:(2)名优标志)名优标志:(3)环境标志)环境标志:(4)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等。等。2、伪造产地行为、伪造产地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经经济垄断济垄断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12、的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行政垄断垄断两者的联系:两者的联系:相同点:均是利用特殊的权力或特殊的地位限制消费者自由均是利用特殊的权力或特殊的地位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相关产品的权利。选择购买相关产品的权利。不同点:(1)主体不同;)主体不同;“二二”: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三三”:第一类是行政强制行为;第二类是地区封锁行为。:第一类是行政强制行为;第二类是地区封锁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特征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或与经营者
13、存在交易、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或与经营者存在交易关系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关系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经营者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3、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购买商品”,即具有商业目的。,即具有商业目的。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回扣(1)回扣必须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回扣必须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本质在于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本质在于“回回”或或“退退”;(3)回扣的主体,给予者是经营者,收受者是回扣的主体,给予者是经营者,收受者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
14、或者个人者个人”。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法刑法第第163、164条:公司、企业人员贿赂条: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罪;第第385-393条: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条: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反反第第22条:监督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没收;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反反第第20条条。五、虚假宣传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特征特征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商品(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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