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买卖合同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买卖合同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合同 解读 买卖合同 课件
- 资源描述:
-
1、XXX目录CONTENTS010203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0405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买卖合同的检验与回收目录CONTENTS060708价款支付与孳息归属买卖合同的解除样品买卖与试用买卖0910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买卖合同条文的重要意义 各种有偿合同,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又称为合同法小总则/通则 买卖合同条文具有广泛的适用场景买卖/购销/销售/进货/采购/转让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制成品销售超市购物、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上交易,均直接或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条文的结构(共53条)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2、595-597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598-603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604-611 四、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612-619 五、买卖合同的检验与回收,620-625 六、价款支付与孳息归属,626-630 七、买卖合同的解除,631-634 八、样品买卖与试用买卖,635-640 九、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641-643 十、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644-647买卖合同的订立0101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转移买
3、卖标的物、受领价金的一方,也就是卖方、销售方、出售方、经营者;买受人,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金的一方,也就是买方、购货方、购买方、消费者。标的物的所有权 动产(货物)、不动产(房地产)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 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4、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本条吸收了买卖解释第三条的内容 买卖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法第51条未被民法典吸收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
5、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597条详解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 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 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解读一: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 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两组术语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合同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履行行为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二: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即买卖双方签订 的合同是确定买卖关系的债权行为,而卖方向买方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付给买 受人、不动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此种移转标的物所 有权的处分行
6、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有效,仍系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需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才 能生效,生效之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解读三: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虽然上述处分行为效力未 定且有权处分人存在不予追认的可能,但此种情形下的 买受人另受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善意买受人 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 及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 权的损害赔偿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7、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解读四:无权处分合同与强制履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未交付、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出卖人系单独出卖共有物的情况)不同意出卖,买受人如请求判令强制出卖人履行合同 义务(即交付、过户),应不予支持。无权处分597条详解因为此时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 为属处分行为需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故出卖人向买受人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债务属于第五百八十条
8、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不能判令强制履 行。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 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解读五: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虽属有效,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仍受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的保护,其所有权并未因该买卖合同有效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出卖或拒绝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出卖人,则出卖人即确定地不能向买受人履行合同债务,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解读六:无权
9、处分合同与买受人的撤销权、不安抗辩 权。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当然有 利于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在 买受人负有先付款义务(即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过 户)的情况下,对买受人并非当然有利。无权处分597条详解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缔结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隐瞒其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买 受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除了撤销权之外,在买受人知悉出卖人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后,还可以主张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不安抗 辩权。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 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无权处分597
10、条详解案例一:某甲的自行车借给某乙使用,某乙擅自与不知情的某丙订立以市场价格买卖该自行车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此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某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编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此后某甲可请求某乙赔偿损失;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若合同订立后某甲取回了自己的自行车,此后某丙可要求某乙履行交付自行车的合同义务,若某乙不能交付,某丙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案例一变形:某丙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某乙系擅自处分。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已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此种转移自行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因未获权利人某甲的同意,效 力未定,因此某丙尚未取得所有权且不
11、受善意取得保护,某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某丙返还自行车。无权处分597条详解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婚姻期间所购的共同共有的房产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身单独名义与丙订立出卖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显系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丙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于丙名下之后即可主张善意取得;但若丙登记过户前发生纠纷,乙明确向甲、丙表示不同意出卖,法院能否支持丙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0202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 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
12、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 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交付即出卖人应将对标的物的占 有移转给买受人,这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形式,即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 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拟制交付可视为指示交付的特殊形式,即出卖人将提取 标的物的单证交付给买受人。所谓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常见的是仓单、提单等。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 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13、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除上条规定的仓单、提单等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出于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卖方还应当向买方交付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血统证明书、保险单、保修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和资料。按照民法理论,此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属于从 给付义务(又称独立的附随义务),有别于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本身的主给付义务。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责任。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时,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视该种单证的缺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定,换言之,即该种单证的交付义务与价金支付义务是否互为对待给付的关系。如张三以
14、高价收购李四的名马,持有血统证明书才能转售,若李四不交付血统证明书,则张三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 于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 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 时间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 内的任何时间
15、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
16、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解读:1、自提、送货上门、代办托运。2、风险转移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0303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17、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转移的“交付原则”即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脱钩,而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实际是谁占有该物获得占有利益,谁就承担风险。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转移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履行 风险转移对出卖人而言最大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标的 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占有转移)但所有权仍未完成转 移,一旦此时标的物发生灭失的情况,出卖人也不再负 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对待给付义务不因此而免除。动产买卖中
18、,交付(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一般同时 发生,本条适用价值较低;不动产买卖中,交付(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往往存 在一定时间差,故本条存在一定适用价值。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件(如车祸)等事由也可能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故本条的适用不以构成不可抗力为前提。风险负担和不可抗力,在具体案例中可并行适用,但某种意义上前者适用会排除后者。假设某甲出卖房屋于 某乙,合同订立之后也实际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在过户(转移登记)之前因为地震而灭失,那么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由某乙承担,所以某甲不再负有房屋过 户的合同义务,但某乙仍然负有向某甲交付剩余
19、全部约 定房款的合同义务(如房屋灭失时未履行完毕)且已付房款不得请求返还。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但在逻辑上应当认为,上例中,如果某甲主张因风险转移而免责,那么某乙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试图解除合同(从而免除继续履行未付房款的义务)的主张,则不应得到支持。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20、,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解读:本条符合公平原则。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解读:本条在实践中应用较少。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款源自买卖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
21、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款源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解读:自提、送货上门、代办托运都算约定明确。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 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 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解读:本条可适用于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情形。本条
22、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解读:本条应以“约定”单证资料可以后交为前提。因为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往往需要标的物的单证资料以办理保险,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系在交付的同时或者之前就需要交付单证资料的,则本条不宜径行适用。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读:即便出卖人未取回,风险也归于出卖人。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解读:符合常理。实践中应用较少。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0404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一十二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