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第七版)》课件第9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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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会计学第七版 税务 会计学 第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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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了解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背景。2.理解资源税的分类,土地增值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3.掌握三个税种的基本税制要素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4.掌握三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一节 资源税一、资源税的概念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2.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资源税既
2、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又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差别税负。3.资源税的分类资源税的分类现代资源税按征收目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资源税与级差资源税两类。二、二、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三、三、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1.税目税目(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选洗煤。(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
3、)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7)盐。2.税率税率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別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四、计税依据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1)基本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
4、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2)特殊规定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规定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
5、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2)煤炭资源税的规定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
6、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3)稀土、钨、钼资源税的规定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精矿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
7、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
8、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1)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作为销售数量。(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3)纳税人在资源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开计算和报送。(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纳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
9、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五、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9-1】某油田8月销售原油40万吨,取得销售收入2亿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纳税额=20 0008%=1 600(万元)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10、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例9-2】某铜矿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5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6 000吨,选矿比为1:4,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每吨单位税额为1.3。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50 000吨1.3元=65 000(元)(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6 00041.3元=31 200(元)或=6 000(1/4)1.3元=31 200(元)(3)合计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65 000+31 200=96 200(
11、元)六、六、税收优惠税收优惠1基本规定(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4)铁矿石减按40%征收资源税。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
12、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2原油、天然气的优惠规定3煤炭的优惠规定4稀土、钨和钼的优惠规定七、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13、。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 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 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3.纳税地点纳税地点(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
14、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一、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概述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其课税对象而言,它属于财产增值税;而就其课征环
15、节来看,它又具有动态财产税的性质。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背景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背景3.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的类型。(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
16、税,税负较为合理。(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二、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三、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征税范围的一般
17、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其基本征收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2.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1)房地产继承、赠与(2)房地产的出租(3)房地产的抵押(4)房地产的交换(5)合作建房(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四、四、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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