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件第11章-税收救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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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 课件 11 税收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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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收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能够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处理相关涉税案件。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救济法概述税收救济法概述一、税收救济法的概念一、税收救济法的概念税收救济法,简言之,是有关税收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救济是税收行政救济的简称,它与“行政救济”一词一样,不是法定用语而是法学术语。我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是由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制度三个部分组成的。二、税收救济法的分类 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三、税
2、收救济法的地位从整体上看,税收救济法是程序性法律制度 从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从与税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税收救济法的意义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维护税收征纳关系的平等有利于实现依法治税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法行政复议的
3、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税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税务机
4、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意:属于受案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附带的情形可以附带的情形不得附带的情形不得附带的情形(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1)国务院的规定;(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二、税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税务系统
5、,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下一级税务机关的基本原则。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
6、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送达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3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该县地税局对王某的处罚是
7、否正确,为什么?(2)该市税务局应否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小案例 【解答】(1)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正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正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8、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罚款15000元是正确的。解答:(2)对处罚部分,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对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部分不予受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对税务
9、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答:某电器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3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13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
10、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小案例 【解答】(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电器有限公司已具备上述条件,故应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征管法第60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场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行政处罚行为都是正确的。(3)不会得到免除。(4)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解答:记一记: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应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复议的申请,在接到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对收到的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于应先复议,
12、才能申请诉讼的,要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要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
13、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如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
14、措施不服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小王是行政相对人,若小王对甲市乙县地税局的罚款5000元不服,直接提起诉讼,哪里管辖?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判决,小王不服提起诉讼,哪里管辖?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判决的适用依据从而影响了结果,小王不服提起诉讼,哪里管辖?小案例 【解答】(1)若小王直接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管辖。(2)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判决,小王不服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管辖。(3)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判决的适用依据从而影响了结果,小王不服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或甲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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