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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六章-船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891190
  • 上传时间:2023-01-22
  • 格式:PPT
  • 页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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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六 船舶 海域 污染 损害赔偿 课件
    资源描述:

    1、 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各公约和法律有其本身的定义:调整的对象不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的国内立法 1988年环境保护法 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2009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98年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2条第

    2、2项:海商法第3条 对其他人不能提出索赔,除非损害是由于其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所致。*责任主体单一性:在保障油污受害人的利益(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的前提下,控制船舶营运成本的增加、避免油污损害索赔多重诉讼的理想模式。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者”:肇事者,“谁漏油,谁负责”原则;原则的例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则该第三者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2001燃油公约:相同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0条第1款:完全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第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1992 CLC Art.IV:When an incident involving two or more ships occurs and pollution damage results therefrom,the owners of all the ships concerned,unless exonera

    4、ted under Article III,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all such damage which is not reasonably separable.2001 Bunker Convention:Art.3(2):Where more than one person is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their liability shall be joint and several.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中两人以上负有责任时,承担连带责任Art.5(

    5、Incidents involving two or more ships):与 1992 CLC Art.IV相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责任限额 1992 CLC Art.V(1)as amended in 2000:The owner of a ship shall be entitled to limit his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vention in respect of any one incident to an aggregate amount calculated as follows:(a)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451 万SDR;(b)

    6、5000总吨-14万总吨的船舶:451 万SDR+每吨631SDR (c)超过14万总吨的船舶:8977万SDR2001 Bunker Convention Art.6(Limitation of liability)必须在缔约国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才能援引责任限制;方式:现金、缔约国法律接受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1992 CLC&2001 Bunker Convention、海商法第第265条条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海商法第266条、第26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而1992 CLC&2001 Bunker Conve

    7、ntion无相应的规定。A certificate attesting that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s in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issued to each ship after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of a State Party has determin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1 have been complied with.Th

    8、e certificate shall be carried on board the ship.Certificates issued or certifi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State Party shall be accepted by other States Parties.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下列船舶,应持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四)1000总吨以下

    9、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最早出现在英国1930年第三者诉保险人权利法(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ct 1930)“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先付(Pay to be paid)原则”的突破;强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船舶所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原告同时将船舶所有人和责任保险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则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做为共同被告。强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抗辩 船舶所有人对受害人的抗辩,但船舶所有人破产或者关闭除外;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但不得援引他在船舶所

    10、有人向他提出的诉讼中他可能有权援引的任何其他抗辩。即使船舶所有人有实际过失或者私谋而丧失责任限制,强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仍可以援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71),),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71 Fund Convention)1969 CLC会议上产生的折中方案:成立由货主摊款的国际基金,目的:减轻

    11、船舶所有人因新公约的规定而产生的负担;在油污受害人根据1969 CLC不能获得充分赔偿或者完全得不到赔偿时,给予额外的赔偿。1971年基金公约于2002年5月24日失效,被1992 Fund Convention及 2000年议定书所取代;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基金的总部设在伦敦,由大会(Assembly)、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基金的摊款:缔约国内在一个日历年度内通过海运方式进口摊款石油超过15万吨的任何人;初次摊款和年度摊款。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受害人由于下列原因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时,可以向基金提出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根据CLC不承担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根据CLC应当承担赔

    12、偿责任,但由于其自身财力不足,并且财务保证亦不充分,不能或者不足以满足损害赔偿的请求;损害超过CLC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船舶所有人主动防止或者减少油污损害而合理支出的费用或者所作的牺牲除外。基本限额(Basic Coverage)+对限额的修改程序:每隔5年一次,每次提高的限额不能超过每年递增6%,最高修正限额为基本限额的3倍;基本限额为1.35亿特别提款权,2000年议定书将基本限额提高到2.03亿特别提款权;实际赔偿金额=规定限额-受害人根据CLC得到的赔偿金额 一次事件(incident)一个限额;基金对船舶所有人补偿的取消。国家设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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