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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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船舶 海域 污染 损害赔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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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各公约和法律有其本身的定义:调整的对象不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的国内立法 1988年环境保护法 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2009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98年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2条第
2、2项:海商法第3条 对其他人不能提出索赔,除非损害是由于其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所致。*责任主体单一性:在保障油污受害人的利益(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的前提下,控制船舶营运成本的增加、避免油污损害索赔多重诉讼的理想模式。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者”:肇事者,“谁漏油,谁负责”原则;原则的例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则该第三者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2001燃油公约:相同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0条第1款:完全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第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1992 CLC Art.IV:When an incident involving two or more ships occurs and pollution damage results therefrom,the owners of all the ships concerned,unless exonera
4、ted under Article III,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all such damage which is not reasonably separable.2001 Bunker Convention:Art.3(2):Where more than one person is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their liability shall be joint and several.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中两人以上负有责任时,承担连带责任Art.5(
5、Incidents involving two or more ships):与 1992 CLC Art.IV相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责任限额 1992 CLC Art.V(1)as amended in 2000:The owner of a ship shall be entitled to limit his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vention in respect of any one incident to an aggregate amount calculated as follows:(a)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451 万SDR;(b)
6、5000总吨-14万总吨的船舶:451 万SDR+每吨631SDR (c)超过14万总吨的船舶:8977万SDR2001 Bunker Convention Art.6(Limitation of liability)必须在缔约国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才能援引责任限制;方式:现金、缔约国法律接受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1992 CLC&2001 Bunker Convention、海商法第第265条条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海商法第266条、第26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而1992 CLC&2001 Bunker Con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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